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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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7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机构
分类号: F752.3
页数: 5
页码: 427-4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机构情况,分别记述了清末时期、民国时期、沦陷时期等的机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对外经济贸易 机构

内容

一、清末时期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导致清政府签订《五口通商条约》,允许外国商人自由往来通商以后,涉外事务频繁,于咸丰十一年(1861)六月一日,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直接管理外商与商务等一切涉外事务,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均不设外事通商等分支机构,凡属原定税则、通商章程的议定实施、输税的定期报验均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业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奉诏行事。①(《中国海关史》第二章第一节)对外贸易体制实际是清政府中央集权下的自由贸易,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开放自由贸易港,国内外商人,只要按照海关值百抽五的税率缴纳出入关税,洋货可自由输入,国货可自由输出。当时,长春民族贸易商的资本单薄,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商户极少。光绪十五年(1889)玉茗魁百货店开业,地址在宽城子南门里(今南关区粮油食品店和聚兴中味餐厅),资本金4万元,下设两个支店,即玉茗栈和玉茗北,从业人员300多人,经营棉制品、毛织品、人绢织品、杂货等进口和批发业务。该店在大连、营口、安东、图们、上海等口岸与日本东京、大阪都有二、三名采购员驻在,采购商品,其批发对象主要是长春市及周围各县的零售店,是清末时期长春唯一一家民族进口商。而外国商人在长春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很多,他们的资本不仅比民族贸易商雄厚,而且享有种种特权。在长春商埠地及附属地开设进出口贸易商或代理商就20多家,经营烟草、豆谷、棉布、棉织品、毛织品、人丝织品、陶瓷、日用百货、食品、糖、面粉、胶合板、金属、石油、碱、猪鬃、猪毛等商品,其中:英国人有太古洋行、怡和洋行、茂生洋行、卜内门洋碱公司、伊陵洋行等;日本人有东亚烟草株式会社长春支店、柏内洋行长春支店、三井洋行长春支店、松茂洋行、权太商店、前田洋行,平本洋行长春支店、株式会社调辩组出张所等;俄国人有塞谬尔洋行、东亚诺别力煤油公司长春分号、德威洋行、广和公等;美国人有美孚洋行;还有英美联合烟草公司及英法联合开设的猪鬃、猪毛的瑞记洋行、德义洋行、广兴洋行、元亨洋行、信元洋行、泰记洋行等6家代理收购店。这些外国人经营的进出口贸易商,在当时长春的对外贸易中占居垄断地位,形成对外贸易利权旁落的不正常体制。
  二、民国时期
  民国政府成立后,继续遵守清政府的通商条约,并依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贸易的统属和组织未作改变。省、市、县各级政府均不设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凡属涉外开埠通商事项,均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地方仍延续自由贸易体制,允许外国贸易与民族贸易商自由竞争。从民国政府建立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长春市民族贸易商在与外商竞争中有了发展。资本金在一万元以上的贸易商增加12户(全部是进口商),资本金62.1万元。1912年1月同发合开业,资本10万元,从业人员143人,经营水果的进口兼批发、零售;1913年7月志远永开业,资本金4.2万元,从业人员45人,经营水果的进口兼批发、零售;1915年4月有3.9万元资本的宝泰昌开业,地址在北门外(今二马路口),从业人员38人,经营棉织品、毛织品及人绢织品的进口并批发零售;1918年义和谦开业,地址商埠地(今四马路),资本18000元,从业人员37人,经营药材、西药进口并批发零售;1924年9月兴顺增开业,资本39000元,从业人员51人,经营棉织品、毛织品、丝织品进口并批发、零售;1926年1月中和号开业,资本金15000元,从业人员10人,经营黄麻及麻袋的进口、批发、零售;1926年3月天德信分号开业,本店在沈阳,资本金20万元,从业人员40人,从事纸张、机械的进口、批发及零售;1928年11月,会通达开业,资本金2万元,从业人员45人,经营干菜、茶叶的进口、批发、零售;1929年4月同和盛开业,资本金12500元,从业人员10人,经营棉织物的进口、批发、零售;1930年2月恒太兴开业,资本金6000元,从业人员11人,经营铁农具的进口、批发、零售;1931年9月慎发祥开业,资本金10万元,从业人员80人,经营水果的进口、批发、零售。这期间,进入长春的欧美进口贸易商有:英国的亚细亚石油公司、乔特印马得逊商行、老晋隆洋行、怡信洋行;俄国的莫罗索夫商会、俄国输出商行、苦西纳列约夫商行、鲍古他诺夫商行、茹普高普罗夫斯卡亚商行;瑞士的汽巴洋行等,主要从事石油、薄沙及毛织品、烟草、白糖、织物、颜料等的进口和推销,并控制了石油、毛织品、颜料等个别商品的进口贸易。这个时期进入长春的日本进出口贸易商60多户,其中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贸易商有日本棉花株式会社出张所、石崎商店、福田商店、东洋棉花株式会社出张所、合资会社铃木商店、“满洲共益社出张所”、长春输入组合等7户,从业人员128人,资本金(包括本店资本)3337万元,经营豆谷、棉织品、毛织品、丝织品、棉纱、麻袋、杂货、罐头、砂糖、酒、粮谷、饲料、钢铁、木材等进出口业务。由于日本人资本雄厚,并享有特权,无论在经营规模,还是贸易数量,都远远超过民族贸易商及欧美贸易商,日本人基本上控制了长春的对外贸易。
  三、沦陷时期
  东北沦陷后,统制贸易替代了以往的自由贸易,统制权高度集中。伪满政权直接对全东北进行贸易统治。贸易统制的最高决策机关是伪国务总理监督下的企划委员会,直接从事贸易统制的是伪经济部。在伪经济部属下的统制机关是日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以及合作社等,这些机构在伪经济部的监督下,通过属下机构或统制组合或生产合作社对全东北实施生产、收购、配给、价格进出口的一元化统制。
  长春的对外贸易是由伪新京特别市公署的经济科行使行政管理权利,并有日伪合一的伪新京商工公会作为行政管理的助成机构。统制贸易业务则按物资类别分别由伪经济部指定的统制会社、组合或同业会等行使伪政府的统制贸易法令,制定进出口商品数量和商品收购、分配对象等,并与日本国的统制贸易计划相衔接,地方无权干予统制贸易和自行开展贸易活动。非加入组合的贸易商(组合员)不得从事进出口贸易。参加统治组合的贸易商也只能在统制机构的统一计划安排的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1942年在长春的贸易统制机购有14个:
  1.“满洲专卖火柴原料组合”,对火柴原材料的购进、分配和保管实行统制;
  2.“全满石油销售联合会”,对石油进口和销售进行统制;
  3.“满洲胶合板统制同业联合会”,对胶合板的进口、分配、价格实行统制;
  4.“满洲生活必需品输入联盟”,对罐头、乳制品、海产品、肥皂、搪瓷制品、牙粉、牙刷、其他洋杂货等生活必需品的进口、配给、价格实行统制;
  5.“满洲毛线、毛织品商同业联合会”,对毛线、毛纺织品、更生纺织品、精纺织品、麻及其他毛线类编织品的进口、配给、价格进行统制;
  6.“满洲留声机统制同业公会”,对唱片、留声机和部件及附属品的经营、进口配给及价格实行统治;
  7.“满关(关东州)百货店同业公会新京支部”,对百货店的经营管理、价格实行统制;
  8.“满洲纤维联合会”,对原棉、棉制品、人绢及人造丝制品的经营、进口、配给、价格实行统制;
  9.“造酒同业中央会”,对造酒原材料、资材和进口、贩卖、价格、制造量、制品配给和贩路协定进行统制;
  10.“全满米谷配给同业联合会”,执行米谷配给、价格调整;
  11.“满洲医理科器械中央统制同业公会”,对医疗器械制造、进口、分配、经营、价格实行统制;
  12.“满洲机械工业同业中央会”,对同业会会员、生产、价格、资材、配给进行统制并进行技术指导;
  13.“满洲大酱、酱油统制中央会”,对大酱、酱油的生产、进口进行统制;
  14.“满洲纸浆统制同业公会”,对纸浆的经营、生产、配给、进出口、价格实行一元化统制。
  四、国民党统治时期
  1945年“九•三”胜利后,对外贸易被官僚资本所垄断。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2月废除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进口物资,全面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出口物资,除一部分矿产及工业原料,非经特许不准出口外,其余均得于结汇后免税出口。1947年8月将输入临时管理委员会和输出推广委员会合并为输出入管理委员会,省、市以下政府不设输出入贸易管理机构。东北地区有权经营对外贸易事业的是中央信托局驻东北信托分局和东北行营的资源委员会、物资调节委员会,民族贸易商无权经营。1946年11月15日中央信托局设长春办事处,直接组织进出口商品,并有东北行营的有关机构按照输出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排和调拨进出口物资。长春市政府秘书处下设的外事室,只掌握对外联络及一切交涉事宜,不管贸易业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长春市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概况,包含对外经济贸易的兴起与演变、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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