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外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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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7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外资侵入
分类号: F752.834
页数: 69
页码: 304-3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外资侵入情况,分别记述了俄国势力、日本势力、欧美势力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外国资本 外资侵入

内容

一、俄国势力
  俄国侵略势力随同修筑东清铁路南部支线侵入长春,在二道沟自划铁路附属地,占地约五平方公里。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修建一座较大火车站,称“宽城子”火车站(今长春机车厂职工医院现址),是长春历史上第一个外国投资的火车站。
  在俄附属地内,设有领事馆、学校、教堂、医院、俱乐部、兵营、铁路住宅,以及一些为俄国铁路员工和家属服务为主的面包加工厂、肉类罐头加工厂、屠宰场、饮食店、食杂店、面粉及谷物店、浴池、照相馆等,还有石油和鸡蛋贸易商。日俄战前,二道沟附属地曾繁荣一时。据1923年9月23日《吉长日报》报导:“长春二道沟俄商素称繁盛,俄人在站为商者前已达百余家……。”
  伴随修筑东清铁路南部支线,俄国的金融资本侵入。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华俄道胜银行在长春开办支行,是长春最早的一家中外合资银行。总行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二月成立于俄圣彼得堡。在上海、哈尔滨设有分行。华俄道胜银行是沙俄和法国对旧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机构。中俄从法国以4厘息借款4亿法郎,促成中俄合办。中国出库平银500万两(合756万卢布),俄国出1125万卢布,实权完全操在俄国之手。宣统二年(1910年)因亏损大,俄国背着中国和法国的北方银行合并,改称俄亚银行,并将中国股本由白银500万两折成350万两。该行到苏联十月革命前资产达19.8亿卢布,成为世界第九大银行,对中国输出资本,举办政治贷款,发行卢布、银两和纸币,垄断东北森林、矿产、航运及国内外贸易,并投资东清路。曾对中国政治贷款和铁路贷款达一亿数千万两白银①(《华俄道胜银行》(杨培新))。给中国人民带来经济上的剥削、掠夺和政治上的压迫。俄亚银行长春支行归哈尔滨分行监督管理,支行长嘎布伊。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搬进西三道街俄式建筑新楼(双桥子小学旧址)。开办当时主要是服务于铁路工程建筑和军事目的,并扩大发行俄币。随着铁路工程的进展及俄商的流入,卢布在市场上流通量越来越大,兼办借贷及汇兑业务,主要以资助俄商为宗旨。日俄战后,因俄国失败,卢布贬值,该行趁市场银行低落,一般物价暴涨之机,与当地及山西的金融投机商勾结,大量输入银块,并用卢布兑换小银元,向上海、天津等地高价卖出,造成金融市场极度混乱,中国的投机商少数大得其利,多数深受其害。当地清政府为防止此患,屡发禁令,均未收效。日俄战争结束后,为扩大其业务范围,通过贷款或透支办法在交易上奖励当地工商业户使用卢布,特别是借大豆打进欧美市场,长春粮豆出口渐趋兴旺之际,大量办理存款、粮豆押借款,谋求备用大量周转东北大豆的资金,最高时卢布日流通量达二、三十万元,曾一时成为长春金融市场的中心,以致对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的大清银行长春分行颇受影响。同时还为来长春购买豆谷的俄商设立代理收购站。后因日本正金银行进入,并大量进行特产金融、贸易汇兑及大量流通正金银行券的冲击,经营日趋不振。宣统三年(1911年)总行为振兴其业务,将长春支行改由上海分行管理,并增加对欧美商人融资,但仍未挽回局面。1918年苏联十月革命后,在俄国圣彼得堡的总行为苏维埃收归国有,其残余势力在法国巴黎成立总行。由于中国各地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日趋萎缩,1926年在法国的总行自动解散,东北各地的分支行(包括长春支行)也一律关闭。
  沙皇俄国从事铁路投资是与其掠夺和经营土地、森林、矿业紧密结合。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俄商威勃尔无偿强占经营长春的陶家屯和石碑岭煤矿。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式开采陶家屯煤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试采石碑岭煤矿,由当地中国人纪凤台承包,商号为合成号,资本额白银35万两。两矿使用中国工人400余人,日产煤200余吨。俄商不但不给地价,也从不纳税。采掘的煤炭主要供附属地及宽城子火车站需要。并修过一条煤矿至宽城子站的轻便铁路。日俄战后,两煤矿被日本接管。
  俄国为进一步扩展其经济势力及保证其在东北的军需供应,以哈尔滨为中心兴办了大批粮食及食品加工业也扩及到长春。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俄商苏伯金,在二道沟附属地内开办一座以蒸汽机为动力的亚乔辛制粉厂①(《满洲的富源吉林省》(东清铁道商业部))。这是长春历史上第一个外国人的工业资本。
  东清路通车后,尤其是日俄战争结束后,又涌入一些贸易商。根据有关资料,俄东亚诺别力煤油公司于宣统元年(1909年)在长春北大街设分店,输入和批售双头鸟牌煤油。长春开埠当时就在此地经营豆谷收购和输出的有塞谬尔洋行②(《满洲事情》(第三卷第三辑)明治43年版)。宣统二年(1910年)一月在三道街广顺泰院内的俄商广合公批售布疋和白面③(宣统二年农历二月十二日(公元1910年1月22日)《吉长日报》)。同年5月在长春东清铁路商务公司院内的俄商德盛洋行输入和批卖俄国花布、各色瞎子布、大绒、毛毯、羽绸、被单等④(宣统二年农历三月二十三日(公元1910年5月2日)《吉长日报》)。
  日俄战争结束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长春成为东北进出口商品的一大集散中心,俄国经济势力又卷土重来,到1917年,在长春从事薄纱和毛织品贸易活动的俄国商号有茹普孙普厚罗夫斯卡亚商行、莫罗索夫商会、俄国输出商行3户;从事烟草贸易的鲍古他诺夫商行驻在所、库西纳利约夫商行驻在所两户。
  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后,一批原俄国资产阶级流入长春开设店铺。据有关资料,长春秋林洋行就是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开设的。其本店原在俄圣彼得堡,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哈尔滨设分店。1917年十月革命后,本店移至哈尔滨,并在长春设分店。长春秋林洋行不仅经营呢料、五金、化妆品、裘皮制品、毛毯、地毯、各种罐头、酒等中高档百货、食品的批发和零售,而且还附设制茶部和火腿肠加工部,是当时长春最大的百货店①(《秋林公司历史情况》(哈尔滨公安局)及1936年3月4日《盛京时报》)。又据有关资料记载,1921年原俄商马西亚在三马路租房20余间,以开设游戏场为名,实为赌博场。已禀呈警厅备案,并允许每日筹大洋十元补助警费,厅长李怡忱允许②(民国10年12月16日《吉长日报》)。另据《长春商工人名录》记载,1922年在长春原俄国人店铺就有37户,其中贸易商14户、旅店9户、杂货店6户、饮食店3户、皮毛商3户、运输业1户、出租房屋业1户。
  1928年,原俄国资产阶级的“乌也•野夫•卡力斯基商会”在长春开设支店,本店于宣统元年(1909年)在哈尔滨设立,实收资本300万卢布,贩卖木材、制材并制造和输出胶合板。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长春尚有一些俄人经营的店铺。有些是以前开设的,也有一些是居留的俄国人新开设的。其中原俄国秋林公司其在哈尔滨的总公司,在东北沦陷后营业萧条,负债累累,因无力偿还债务,曾被继权人英国汇丰银行将其财产查封。1937年汇丰银行全部控制和掌握了秋林公司的业务。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乘机将秋林公司从英国人手中夺为己有,长春的秋林洋行也落入日本之手①(《秋林公司历史情况》(哈尔滨市公安局编印))。到1942年仅有30多户小本经营的店铺。其中从事贩卖业的28户,从业人员189人,资本金130万元,平均每户4.5万元②(《俄国人的商业状况》)。平均每户资本虽大大低于日本人业户,仍高于中国人业户。这些店铺主要经营毛皮、洋服、皮鞋、食品杂货的贩卖、钟表修理及销售和糕点加工及销售。此外尚有几户从事汽车修理及零配件销售、承揽建筑等③(《新京商工名录》(“新京”商工公会))。还有1户欧林匹克灌肠加工厂代理店,代理人姜希默。
  二、日本势力
  日俄战后,根据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不平等的《中日会议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日本取代俄国在南满的一切特权后,其经济势力开始进入长春。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一日,俄国将长春孟家屯至大连的铁路经营管理权移交给日本“满铁”。同年七月孟家屯至宽城子俄租借8.5公里的铁路也移交给“满铁”经营。
  “满铁”势力进入长春后,在头道沟以33万日元强购约4.5平方公里的农田和荒地,辟为满铁附属地,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三日建成长春火车站,并正式开始运营。日本人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始成批进入,到宣统三年(1911年)已达2881人。在附属地内,日本享有殖民主义者的一切特权。驻扎守备队、宪兵队,设有领事馆、关东厅、满铁长春地方事务所、警察署,拥有教育、司法、税收、市政管理权,享有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满铁附属地的建立,成为日本在长春扩张其经济势力,直接进行经济侵略的基地。
  随着“满铁”势力的进入,日本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商业资本纷纷进入长春。根据有关资料,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日本人在长春开设的银行、洋行、工厂及承包建筑商等大小企业42户,其中工业4户、建筑业2户、运输业1户、矿业2户、金融业4户、商业29户。据注明资本金的29户统计,其中直接在长春开办的企业25户,资本金为124.37万日元,日本内地的大股份公司在长春的分支企业(支店或出张所)4户,其本店资本8750万日元,实投长春分支机构的周转资金不清。但正是这些支店或出张所靠其本店的雄厚经济实力,活动能量较大,在各业中都起主导作用。如金融业中的横滨正金银行出张所实力最强,其在横滨的本店拥有5000万日元资本,是日本老牌金融财团,在中国内地和东北的一些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在长春设出张所后,瞄准当地豆谷集散量大的特点,以特产金融、贸易金融和国际汇兑为主业,成为日本人贸易商的强大金融后盾,并大量投放正金银行券。进驻长春不久,就垄断了长春的金融市场,不仅压倒了俄亚银行支行,也使当地官僚资本的大清银行分行、吉林官银号等处于不利地位。在商业中,实力最雄厚的属三井洋行出张所,本店在东京,资本金2000万日元,不仅在中国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就是在世界的一些主要城市也有其分支机构,在大连有其本店的远洋船舶和舶位。在光绪三十三年长春开埠当时就在此地垄断收购和输出豆谷。宣统元年(1909年)正式在长春设置出张所,从进入长春后,就垄断了长春的特产市场和出口贸易。商业中的东亚烟草株式会社支店的实力也比较雄厚,其本店在东京,拥有1150万日元资本金,本店属工业资本,在沈阳、大连、营口、天津等地设有分工厂①(《大新京经济概观》(内海重夫)。)。宣统元年(1909年)在长春设支店,仅从事卷烟和烟丝的输入和批售,主要是与当时进入长春的英美联合烟草公司出张所争夺销售市场。在工业资本中,只有日清火柴株式会社和南满电气株式会社长春发电所属工业实体。日清火柴株式会社就是第一个进入长春的日本工业资本。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横滨丝织物合作社社长津久居右卫门,根据日俄战后日本农商务省组织的“满洲资源调查委员会”的资源调查情况,首先来到长春,与当地有势力的5名中国人合伙投资3万元,利用当地丰富的木材资源和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开办了小规模的广仁津火柴公司,这是历史上第一个中日人合资企业。但因缺乏经验,严重亏损,翌年十月经广岛一富商收买,以资本金30万元,改组为日清火柴股份公司,也是历史上日本人在长春开设的第一个工厂①(《新京经济的基本动向》。)。宣统元年(1909年)“满铁”用10.2万日元资本在满铁附属地筹建了发电所,宣统三年(1911年)建成发电,发电力600千瓦,发电量73.6万度②(《电业志》(长春电业局史志办))。不仅解决附属地的照明,而且为以后日人发展产业提供了技术基础。
  进入民国以后,日本资本不断增加。
  用政治借款的方式,攫取铁路权益是这个时期日本资本入侵的一个方面。吉长铁路原本在清末后期由清政府投资兴建,于宣统二年(1910年)动工,1912年10月全线通车,后被日本控制。1915年5月日本要求中国对吉长铁路实行中日合办。1917年日本与段祺瑞政府订立“吉长铁路借款合同”,日本以借款650万日元攫取了吉长铁路的经营权①(《吉林大事记》)。1918年9月24日,日本又获得“满蒙四路”权益,内有长洮铁路(长春至洮南)。1918年9月28日,日本与北洋军阀签订了“满蒙四路”借款予备合同②(《东北大事记》)。
  这个时期,随着满铁附属地的建立,日本人口不断增加,日本人办的各种企业越来越多,资本渗透到各个行业。到1922年,日本人在长春的金融及工商业发展到660户,分布在9个行业的91个业种。其中银行业6户、其他金融业64户、工业57户、建筑和其他工事承包业40户、仓库运输业18户、出版印刷业16户、商业416户、通讯业4户、其他服务性行业39户③(《长春商工人名录》(清岛长作)大正11年版)。比清末时期有很大发展。此外尚有一些烟草及兽毛骨代理店。
  在660户金融及工商业户中,资金比较雄厚的各种株式会社(股份公司)53户,个体金融及工商业607户。53户会社中,直接在长春开设的各种会社(株式会社、合资会社、合名会社)36户,额定资本1624.55万日元,实收资本557.4万日元;日本内地或在中国其他城市的各种会社在长春的分支企业(支店或出张所)17户,其本社额定资本3.2亿多日元,实收1.4亿多日元①(《长春商工人名录》(清岛长作)大正11年)。不论各种股份公司或是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资本都大大超过清末时期。
  1922年以后,长春的日本企业又进一步扩大。到1926年,日本人在长春直接投资开办的企业额定资本已达到2422.1万日元,实收资本1908.8万日元,但占日本在全东北投资额比重不到3%。日本人在长春投资的各种会社(不包括支店和出张所)59个,额定资本1907.7万日元,实收资本1394.4万日元,比1922年的实收资本增加837万日元;日本人在长春的个体金融及工商业户资本金514.3万日元(户数不详)。
  1926年以后,日本人陆续在长春投资开设一些企业。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日本人在长春直接投资额约3981.2万日元,实收约3392.4万日元,其中开设的各种会社71户(不包括支店和出张所),额定资本约3381.2万日元,实收约2792.4万日元;个体金融及工商业户约650户,资本金近600万日元。
  此外,尚有50多户日本各地会社在长春的支店和出张所。仅就这些支店和出张所的本社资本在100万日元的24户主要会社统计,额定资本就达4亿多日元,实收资本也近2亿元。在实际资本额中,银行及金融业占55%;商业贸易占32.9%;工业占8.700;仓库及运输业占2.9%;建筑业占1.5%。从比重上看,银行和金融业实力最雄厚,其次是商业贸易。这些会社实投长春分支企业的资金虽不能计算,但也代表了日本资本在长春的大致投向。实际也正是这些会社在长春的支店和出张所业务范围广,活动能量大,在各行业中起主导作用。如横滨正金银行长春支店1931年汇兑出入额达1.3亿多元,占当年长春中日诸银行汇出汇入总额的51.5%①(《南满经济调查》(第五目次)(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加上日本的朝鲜银行(日本殖民银行)、满洲商业银行、正隆银行在长春的支店,基本垄断了长春的金融市场。从事商业贸易的东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长春出张所,从业人员曾达156人。长春大豆出口的兴旺时期,控制着70%以上的大豆出口量。同时从其本国和欧美国家输入机械、各种织物、电气器材、钢铁等大宗商品,兼批发业务,也垄断了长春的商业贸易,在长春的日本人商贸业中也具有霸主地位。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的日本企业主要采取独资形式(包括日人之间的合资、合股经营),中日合资合股企业只有长春交易所信托股份公司,东省实业株式会社(简称日清栈)、东三省济农股份公司、长春仓库股份公司和丰材股份有限公司5户。这些中日合资企业,日资占绝对优势,名为“合资”,实权握于日人之手。中方股东仅到年末按日方公布的经营成果分摊红利或亏损,不参与经营,甚至在暗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因此在中日合资企业经营状况好的情况下,中方资本逐年减少,日方逐年增资。如长春交易所信托股份公司,1916年开业当时,中日双方各投入62500日元,到1926年日方增资到21.71万日元,中方资本则减少到32900日元,中日双方出资率由开始的1:1变为1:6.6①(《日本在满蒙的投资状态》(“满铁”庶务部调查课)1928年版)。中日人合资的长春仓库股份公司也是如此。1919年开业当时,中方投入22500日元,日方投入52000日元,中日双方出资率为1:2.3,而到1926年末,中方资本减少到16250日元,日方资本则增加到58750日元,中日双方出资率变成了1:3.6②(同上。
  东北沦陷前,长春的铁路、银行、商业贸易、工业等主要经济命脉就已被日本人的垄断财团所控制,日本人在长春的资本远远超过民族资本。虽然民族资本在自身开发中也不断发展,但资本实力远不如日本。从户平均资本来看,1931年民族商业平均每户资本现大洋2532元①(吉林省政府档案(11全宗7—6卷))。1923年民族工业平均每户资本哈大洋1.5万元②(《东北年鉴》)。而1931年日本人在长春开设的会社平均每社资本39.3万日元,1926年日本人个体业户平均每户资本也达8400多日元。(1928年12月平均1日元兑换哈大洋为71.77元③(《满洲商工要览》(“满铁”殖产部商工课)昭和5年版))。
  长春沦陷后,日本资本全面渗透到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占居绝对垄断地位,不仅控制着长春的经济命脉,且以长春为中心统制全东北的经济。以下按3部分资本进行分述:
  1.“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资本
  长春在沦陷时期,是伪满洲国的首都,他不只是政治中心,而且为决定整个东北财政经济政策的所在地,在日本帝国榨取殖民地的经济政策上,更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33年9月日本在长春设立“东亚产业协会”,由宇佐美任会长,以谋求统制中国东北与朝鲜的产业④(《东北大事记》(李鸿文、张本政)1987年版)。随后便打着“日满经济融合一体”的招牌,在全东北推行统制经济。日本殖民主义者变半殖民地时期“杀鸡取卵”为“养鸡生蛋”的掠夺政策,促使伪傀儡政权成立大量具有对全东北进行产业开发和实行经济文化统制双重使命的“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伪中央企业)。在这些会社中,又多采取日“满”合资的形式,一方面日本利用接管东北的大量财产,进行大量投资,控制最重要的产业部门;另方面又以押借款的形式,强令伪傀儡政府投资,日本控制所有会社的实权,以伪满资本为垫脚石,以利蚕食吞并。
  从1932年到1944年,在全东北成立的“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达90多个,总社在伪首都“新京”的就有65个,其中“特殊会社”40个,“准特殊会社”25个;总社在其他城市而在“新京”设分社或事务所的9个⑤(《东北经济小丛书》(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1948年)。在“新京”的65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中,日“满”合资的关系会社就达27个。其中日本直接投资会社10个,其余是“满铁”、“满重”、“满炭”等在“新京”的投资关系会社。
  日本直接在伪新京投资的10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有“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满洲炭矿株式会社”、“满洲兴业银行”、“满洲鸭绿江水利发电株式会社”、“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满洲矿业开发株式会社”、“满洲曹达株式会社”、“满洲合成燃料株式会社”、“满洲拓植会社”、“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日本对在“新京”的这10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从1933年到1944年实际投资额累计达26.4亿元,占日本在全东北同时期实际投资额90.6亿元的29.2%①(《东北经济小丛书》(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1948年版)。其中投入最多的是“满洲重工业株式会社”,该社是在日本移驻我东北的日产株式会社的基础上,于1937年末,以“满洲国特殊法人”成立的。从1938年到1944年,日本累计投资8亿多元,伪满政府投入2.2亿元,总投资10.2亿元,日本投资占78.4%,伪满投资占21.6%。该社成立的使命是对全东北轻金属工业、钢铁业、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以及煤炭、金属矿业的投资、经营和统制。“满洲拓植会社”也是日本投资较多的。该社成立于1937年8月,主要从事日本移民和土地开发。从1937年到1944年日本累计投资6.2亿多元,伪满政府投资仅4687.5万元,日“满”合计投资6.7亿元,日本投资占93%,伪满投资占7%。“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日本投资也较多。该社成立于1936年2月,主要任务是对全东北进行电业开发和统制,重点开发小丰满水利发电。从1936年到1944年日本累计投资4.1亿多元,伪满政府投资3.2亿多元,总投资7.4亿元,日本投资占56%,伪满投资占44%,日本资本仍占优势。满洲兴业银行也是日本重点投资银行。该行是1936年末日伪为统一币制,将原日本的朝鲜银行、正隆银行、“满洲商业银行”3大银行合并的基础上成立的,主要是从事各种产业开发的融资。开业当时资本金1500万元,同时发行相当于资本金15倍的兴业债券。从1936年到1944年日本对该行累计投资近2.4亿多元,伪满政府投资1500万元,其中日本投资占94%,伪满投资占6%。该行资本额相当于“满洲中央银行”的10.5倍。
  此外,“满铁”、“满重”、“满炭”等除在上述有的会社有投资关系外,还在伪新京的其他17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有投资关系。这些关系会社就是“满洲航空株式会社”、“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满洲盐业株式会社”、“日满商事株式会社”、“满洲畜产工业株式会社”、“满洲映画协会”、“满洲豆秆纸浆株式会社”、“满洲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满洲特殊制纸株式会社”、“满洲造林会社”、“康德新闻社”、“满洲日报社”、“国际运输株式会社”、“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协和铁山株式会社”、“满洲医药生产株式会社”、“热河矿业株式会社”等。仅其中“满铁”于1942年在伪新京的15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中承兑资本金就达5 619万元,实缴金额4 055.9万元。
  日本在向“特殊会社”、“准特殊会社”大量投资的同时,还促使伪满政府在无力投资的情况下,通过向日本政府借款、发行公债等办法,于1932年至1944年的时间里,向全东北的54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及个别其他物资动员会社投资16亿元,其中在伪新京的38个会社,实际投资额12.3亿元①(《东北经济小丛书》(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1948年版)。伪满政府在“新京”的投资虽占其在全东北投资额的76.7%,但仅相当于日本在“新京”10个会社投资额24.6亿元的46.5%②(同上)。可见日本资本在伪首都“满洲国”法人的“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已有绝对优势。就是伪满政府独资的特殊法人和准特殊法人企业,像“满洲中央银行”、“满洲计器株式会社”、“满洲大兴股份公司”等的领导权也被日本在前台或后台操纵,成为日本国的附庸企业。实际上沦陷后,长春的经济命脉乃至全东北的经济命脉已由半殖民地时期被外国洋行控制进而被日本帝国资本垄断所取代。日伪虽在长春设置大量特殊和准特殊会社,投资额占全东北比重也较大,但这些会社多数是纯经营管理和统制机构,其经济实体多不在长春,特别是重工业、矿业的企业实体都不在长春。这些管理机构设在长春,主要是为发挥伪首都的特殊地位,通过这些统制集权机构对全东北进行经济统制。在长春最主要的经济实体是日本投资2.4亿多元的“满洲兴业银行”,用以垄断长春的生产、流通和金融市场。
  2.日本人在“新京”的一般会社资本
  日本在伪首都的特殊和准特殊法人会社大量投资,统制全东北经济的同时,日本人也在“新京特别市”大量兴办一般会社,控制伪新京特别市的经济。根据有关资料,到1942年日本人在伪新京的各种会社400户(包括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开设而继续营业的会社,不包括各种统制组合),其中株式会社176户、合资会社101户、合名会社30户、日本各地会社在“新京”的支店和出张所93户③(《“满洲商工年鉴”》(日满商工社)昭和17年版)。从行业看,商业197户、工业93户、建筑承包业59户、矿业21户、金融业4户、农业16户、交通运输业10户。各种会社数相当于民国时期的4倍多。
  日本人在伪新京各种会社资本投入额的增长更为惊人。仅据176户株式会社中注明资本的165户统计,额定资本就达3.27亿元,实收资本金也达2.45亿元。实收资本为1926年24户株式会社实收资本的19.1倍。而且仅株式会社实收资本就相当于1926年56户各种会社(包括合资会社、合名会社)实收资本的17.5倍。如加上合资和合名会社资本,增加比重还不止于此数。
  1942年,日本各地会社在“新京”的93户支店和出张所仅就注明资本的80户统计,其本社额定资本达10亿元,实收资本也达8.5亿元。这些支店或出张所在一些行业中仍居垄断地位。如清末时期就进入长春的东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当时本社实收资本只有2500万元,就已垄断了长春的特产市场和出口贸易。到1937年末,本社实收资本增到1.1亿元。随着长春定为伪满首都,在大连的分公司移驻长春,长春的出张所升格为支店(分公司),其经营业务由事变前重点搞特产输出为主转为以机械、钢铁及有色金属、各种电器、织物等大商品输入和批售为主,进一步垄断了长春的商贸业。事变后新进入长春的东京浅野水泥株式会社、东京浅野物产株式会社和东京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等的实收资本都在5000万元以上到1亿元,分别控制着长春的建材、化学药品等的输入贸易和销售市场。在长春的金融业中,除资金雄厚的“满洲兴业银行”、“满洲中央银行”重点搞产业开发融资外,正金银行支店的贸易金融和汇兑业务仍居垄断地位。
  日本人在长春的会社不论户数,还是资本额都远远超过民族工商业股分公司。到1942年民族金融及工商业的一般股分公司不超过百户,资本金也仅数千万元,与日本各种会社资本差距进一步拉大。
  东北沦陷后,日本人在长春的会社资本投向具有以下4个特点:
  1.金融会社资本如包括特殊法人在长春的金融实体“满洲兴业银行”,则势力最强,通过雄厚的金融资本统制了长春的生产、流通和金融市场。
  2.基础产业开发会社投入占有相当比重。着重是在矿业、森林等资源开发上的投入,特别是矿业株式会社资本占株式会社总投入的30.3%。但矿业实体除营城子炭矿株式会社外,其他均不在长春地区。产业开发资本投入大,反映了日本殖民地掠夺政策的必然。
  3.围绕国都的土木建设及相关事业的大量投入也是沦陷后的一大特点。伪国都的大兴土木,引来一大批日本承包商。土建承包株式会社实收资本就占株式会社实收总资金的8.9%,加上在工商业株式会社中,与土建承包有关的水泥、木材、砖瓦、水暖、管道、电气器材、涂料、煤气等的加工制造、贩卖及工事承包业的投入,比重要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4.商业在各种一般会社的400户中就有197户,近半数。资本也最多。虽然工业投入也占有相当比重,但除了建材加工外,主要是些农产品加工、制药、烟草等消费品生产加工业,这些行业中最大的也就是具有千人以上的烟草公司,其他所谓机械工业也只是加工些零配件或一些小铁工业,没有一个相样的重工业企业,工业投入不仅与沈阳、大连、哈尔滨、鞍山不可比,就连抚顺、丹东也不及。自从沦陷后,特产市场不断萎缩,长春已成为纯消费城市。
  3.日本人在“新京”的个体工商业资本
  随着各统治机构集中于伪首都,人口不断膨胀,特别是日本人的急剧发展,日本的个体工商业也全面渗透到各个领域。当地中国人个体工商业虽也有发展,但不如日本个体工商业发展快。到1940年属“新京商工公会会员”的个体金融及商工业6151户,其中中国人4196户、日本人1921户、原俄国人34户①(《“新京”商工名录》(“新京”商工公会)康德8年版)。此外在一些行业中尚有日本洋行代理店124户②(同上)。日本人口(11万人)为中国人口(44.3万人)的24%,而日本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代理店)却占中国人个体工商业户的45.7%。
  日本的1921户个体工商业分布在商业、工业、金融业、仓储运输业及其他行业中的179个业种,其中商业1436户、工业371户、金融业49户、仓库运输业28户,其他37户。日本个体工商业仍以商业居多,商业户中,食堂、各种饮食店、咖啡馆以及招妓游乐的酒馆就有420户、旅馆92户、台球、麻将、剧场、汽枪射击等游乐场46户,其余的为衣、食、用商品贩卖业,其中不少是经营适于日本人生活习俗用的被褥垫、草垫子、刀剑弓具、木偶人、木履鞋等商品。工业的371户中,土木建筑及电气安装、水道施工、暖气施工承包业就196户,与建筑有关的装潢、泥瓦、制砖瓦、制材、晒图、拉门纸隔子表糊、加工石材等81户,其余仅96户属日用品加工业,个体工商业的资本投向也反映了伪新京成为消费城市和大兴土木建设的特点。
  日本人个体工商户虽少于中国人个体工商户,但其资本雄厚。根据1935年中日人工业实力对比,工业户合计为384户,总资本额为1035元,其中,中国人个体工业258户,资本额仅341万元,平均每户1.3万元,而日本个体工业126户,不足中国人工业户的半数,资本额为694万元,相当于中国人工业户资本的2倍多,平均每户资本为5.5万元①(《新京经济的基本动向》(中岛宗一))。1939年度“新京”商工公会系统(政府所属企业以外的)中、日人业户总数为2794户(包括趸售、批发、零售、批零兼售),资本额为13535.5万元(伪币),其中日本人11330.6万元,占83.6%,中国人2172.4万元,仅占16%,其他外国人32.5万元,占0.3%②(《满洲国商业实态调查》(“满洲国经济部商务部”、“全满商工公会”、“满洲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联合编)康德6年度)。另根据1941年“新京”纯零售商店统计,日本人办的439户,中国人办的2349户,拥有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商店占总户数的33%,其中日本人99户,占23%,中国人25户,只占10%③(《新京商工事情》(新京商工公会)康德9年版)。不论工业户还是商业户的资本金都是日本人占绝对优势。
  综观上述,沦陷时期,在长春的日本人会社和个体工商业资本已占绝对垄断地位,这是日本殖民主义政策的必然结果。伪傀儡政权对日本工商业赐予“特殊待遇”,享有特殊优惠。除1933年至1935年3次调低关税税率,赐惠于日本进出口贸易商外,1936年日本和伪满政府《关于在满居留日本臣民有关课税方面的日满协定》中还规定,日本在“满”居留官民治外法权全面撤废后,继续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租税上的特殊待遇。伪政权按照“特殊待遇”对日本商业从1936年到1940年止享有为期5年的特别率税减免优惠待遇。其中1936年至1937年减征三分之二;1938年至1939年减征三分之一;1940年恢复法定税率。对日本臣民经营的制造业则享有定期免税待遇。凡在1936年6月30日以前开业的从开业之日起4年内享有免税待遇。加上计算方法上还有特殊优惠规定,从税制上就鼓励了日本工商业资本的大量侵入。而民族工商业本来资本微薄,又在税率上以及贷款利率上和日本人的不平等待遇,更无法与日本工商业竞争。加上日益强化的统制经济,造成民族工商业景况日下,纷纷破产。根据1940年伪政府的调查,当年就有377家店铺连年亏损,无力经营而废业①(《长春商业史料》(长春商业干部学校))。在殖民统治下,帝国主义的资本侵入越多,人民越陷入苦难的深渊。
  三、欧美势力
  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长春按《中日会议东三省善后事宜条约》的“附约”开为商埠后,就成为列强随意投资的场所。欧美势力(不包括俄国)紧随日本势力也相继进入。根据有关资料,宣统元年至宣统三年(1909年至1911年)间,进入长春的欧美商有10户,主要从事商贸活动。其中经营烟草、石油、白糖的驻在所和代销店4户、猪鬃毛代购店6户。有两户还兼营保险业。
  在这个时期的欧美人资本中,以英美联合烟草公司实力最雄厚。其本店在伦敦,成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拥有8亿元资本,是举世闻名的烟草垄断企业。在中国的上海、哈尔滨、沈阳、辽阳等地设有工厂,占资本的六成②(《大新京经济概观》(内海重夫)昭和12年版)。宣统元年(1909年)在长春设驻在所,输入并销售其本公司生产的卷烟,销售的品种有三炮台、大前门等30多个牌号,并在长春市场与日本东亚烟草支公司展开激烈的商战,清末时期基本上控制了长春的烟草销售市场。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于宣统元年(1909年)在长春设驻在所,主要从事照明用煤油的输入和销售,并有中国商人孙维甫设点代理销售,其本店是美国老牌的石油垄断企业,在中国的主要大中城市设有销售点,并在主要铁路沿线设置油库,形成美孚石油的推销网络。当时长春市场上就有经营口港输入的美孚石油,俄诺别力煤油和英国亚细亚煤油。自从美孚石油公司在长春设点后,长春的煤油市场基本被美孚石油所垄断。英国在香港的太古洋行也于宣统元年(1909年)在长春设代理销售店,由中国人商号万聚昌代销。主要输入和销售本公司的白糖,兼营房屋及商业货物保险①(宣统元年十二月三十日《吉长日报》)。太古糖早在营口开港后输入到长春。在长春设点后,白糖的销售市场也基本被英太古洋行所垄断。永陵洋行也是英国人进入长春的商业资本,成立于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主要从事豆谷买卖和贩卖洋杂货,兼营货物及楼房保险②(宣统二年农历三月二十四日《吉长日报》)。委托中国商人赵子真代理经营。6户猪鬃毛收购代理店是为英、法洋行代收的③(《满洲地方志》(第三辑)明治42年版)。
  民国以后,除清末时期进入的几户经营食糖、石油、烟草的欧美商外,随着长春进出口贸易的繁荣,又陆续进入一些欧美商。到1917年在长春从事销售薄纱及毛织品的有金得利洋行(国别不清)、英商乔特印马得逊商行①(《满洲的富源吉林省》(东清铁道商业部调查)1917年版)。到1922年有英国石油商亚细亚石油会社,输入和批售石油,并在长春站沟内设有油库②(《长春商工人名录》(清岛长作)1922年版)。1924年在长春的欧美商还有经营烟草和石油的英商老晋隆洋行、经营食糖和织物的英商怡和洋行、经营染料的瑞士汽巴洋行等驻在所。其总公司实力都相当雄厚,在长春主要是输入和推销其本公司产品③(1924年8月21日《吉长日报》)。
  在长春的欧美商,除自营外,并委托中国商人作为代购、代销或代理店。民国时期欧美商代理店有21户,其中有:美英联合烟草公司的10户烟草特约代销店、英国怡和洋行兽毛皮骨代购店、由中国商人何凤祥代购④(《长春商工人名录》(清岛长作)1922年版)。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代销店、美国的德克萨斯石油公司代销店,由中国商人福源盛的王子范代销⑤(《长春商工人名录》(清岛长作)1922年版);另有8户代理保险业,其中美国3家、英国3家、德国2家⑥(吉林省政府档案(11全宗7— 6卷1863))。
  在长春的欧美商主要是商业资本,只有个别工业资本。1924年称霸欧洲的瑞典火柴公司以巨额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并与日本的火柴工业展开激烈斗争,最后收买了日本人在大连、营口、吉林等地火柴工厂90%的股本,同时收买了长春日人经营的日清火柴股份公司及吉林火柴股份公司长春分工厂60%的股本,但仍由日人经营。两个公司原来的日人经理辞去职务,在本地分别成立了宝山火柴厂和长春洋火工厂,与瑞典资本相抗衡。但因瑞典资本处于优势,日人两家小火柴工厂直到东北沦陷前,在经营上始终处于不利形势。
  1931年长春沦为日本殖民地后,随着统制经济的实施,民国时期进入长春的瑞典火柴资本又被日本人承兑而退出长春。经营石油、烟草、食糖等商业性公司也逐步退出长春市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长春市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概况,包含对外经济贸易的兴起与演变、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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