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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给水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76
颗粒名称: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给水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4
页码:
295-29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给水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给水管道
施工管理
内容
长水内〔1988〕16号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给水管道的施工管理,保证质量、环境保护和市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望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一、施工条件
凡从事给水管道施工的单位或部门,在管道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给水管道工程设计;
(二)施工工艺或工程进度编排;
(三)施工前客观条件准备,例如:探清障碍物,办理路面挖掘凭证等;
(四)甲、乙双方签订给水管道施工议定书;
(五)确定施工现场负责人。
二、审批手续
具备施工条件的单位,可到自来水公司营业管理部、管线所填写用水申请审批表。审批后,交纳质量保证金、水增容费及加压水量费用(按管径计量),领取开工准许证,方可施工,否则即令其停工或进行罚款处理,对Φ100mm以上的管道施工工程,如公司所属部门确实无能力施工,需要委托外单位施工时,必须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Φ100mm以下的管道施工工程,各所无能力施工时,需经供水营业管理部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经理签章后,方可委托外单位施工。
三、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营业管理部、管线所会同规划设计所、营业所统一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逐一检查,凡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责令其返工。对变更设计的,要有补允设计,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规范绘出竣工图,交管线所或营业所存档,视为工程合格。
四、管件和管道设备
施工单位因施工自行购置的管件和管道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各种阀门、消火栓、水表、管材必须是国家定型产品,施工前检验合格,验收时要出示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低劣产品。
(二)管道中的各异型管件,包括:承插法兰、曲管、三通、水门管(水门井盖)等,必须外型美观,质量合格,型号统一,严禁使用残次品或未经检验的产品。
(三)管件和管道设备,施工前要经管线所专人检验,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铺设。
五、工程质量管理
(一)要严格履行工程设计手续。凡给水管道施工应由自来水公司规划设计所或各供水管理所设计人员设计,不得自行设计,否则不得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因地下障碍不清,配比失当,土质不明等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设计部门修改,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对于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的单位,扣除一定比例的预交保修金。
(三)给水管道施工规范
根据国家建设部制的给水管道设计规范要求,管道质量必须做到:
1、管线平直,受高程控制的管道要严格按高程定位下管,不得随意升降。
2、沟槽基础要方直,沟底平整,管基要坚实,松软土层要按给排水设计规范给予处理。
3、管道上各种井室的安装和砌筑应符合下例标准:
(1)铸铁水门井要保证与管线垂直,回填土要夯实,井盖要高于地面5mm以下。
(2)砌筑井室结构要严密,垂直于管线,室内构缝,室外用1:2水泥沙桨抹面,厚度不得低于20mm,并且要做好防水。井底用混凝土浇筑。设集水坑。
4、管道上各种附属设施,要按设计置放准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验收,并视补修度扣除一定比例的保修金。
(四)耐压试验。工程竣工后,耐压试验为8公斤,10分钟下降不超过0.5公斤,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施工单位不做耐压试验的,要交纳二倍的保修金。经通水无事故后,三年返还。
(五)保修期限。经验收合格的管道,保修期为一年,未经耐压试验的,保修期为三年。对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漏水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维修工作也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确实无能力维修的,则从保修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和流失水量费。
(六)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按施工情况如实绘制竣工图。图底要注明受益单位,施工单位管道设计变更情况、开竣、工日期、负责人、验收人员等。
工程竣工资料还包括:工程原设计、开工准许证、验收单等。竣工图要求一式三份,存档备查。
六、保修金的预收及使用
(一)保修金的预收,承接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其人员、设备、技术等情况不一,施工质量很难保证,为此,给水工程必须收保修金,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
保修金由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管线所预收,收缴后的保修金用于原工程保修期内的维护修理及资料校核,保修期内未使用者,期满后如数退还原施工单位。
(二)保修金的预收额,根据不同的管道口径,预收的保修金比例分别是为:
1、Φ1000mm以上的管道工程的预收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
2、Φ100mm下的管道工程的预收金为工程总造价的6%。
保修金应在办理工程开工前交纳
(三)保修金的扣罚
预收的保修金,主要用于工程维修,但在施工单位无力完成有关事宜尚须补充完善时,也将相应地扣罚,范围如下:
1、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
2、超出规定施工时间的;
3、按设计要求需要补装的;
4、验收资料不全的;
5、组织总体验收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责令修复后重新组织验收的。
上述除1、3项按实际发生扣罚外,其余扣罚20—40%。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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