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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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73
颗粒名称: 长春市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管理规定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2
页码: 291-292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长春市公用局颁发的长春市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管理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贮水加压 管理规定

内容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长春市公用局颁发)
  第一条 为保证饮用水卫生,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水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水箱、水池、水塔、气压罐、泵站等)的场所选择、设计、建筑施工和使用均依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加压场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并有防护措施;
  2、贮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
  3、贮水箱(库)内壁必须挂衬(指定专用涂料),衬里必须无味、无毒;
  4、低压水箱应放在单独房间内,房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与锅炉混在一起,所有水箱应有盖有锁;
  5、各种压力罐应安装在空气清洁的房间内,压力罐补气处应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6、凡贮水及加压供水设施所用化工材料。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无害和无污染的检验和鉴定文件。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配套的贮水和加压设施,运行前必须清洗干净,由供水部门注水后进行全项水质化验,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五条 凡有饮用水的贮水和加压设施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到市自来水公司鉴定清扫协议,拒不鉴定协议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 对投放运行的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设施,市自来水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检验,主要项目是: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指标。
  第七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贮水箱(库、池)由自来水公司进行清扫、清毒、涂衬等,产权单位负责费用。
  第八条 严重失修的贮水和加压设施,对水质有重大影响时,产权单位应按供水部门要求进行更换或改造。
  第九条 对饮用水的贮水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好的单位或个人,市公用局每年要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犯本规定者,按《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予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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