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71
颗粒名称: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5
页码: 279-2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八四年九月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36条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城市供水 管理办法

内容

(一九八四年九月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利用水资源,使其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是国家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供水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我市市区的供水、用水和地下水资源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要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
  第四条 供水范围主要是城市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用水量大和远离市区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建设供水系统。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企业。市公用局要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输水明渠和供水管线的维修管理,加强对供水企业的领导,不断提高供水能力。
  市城乡建委、城建环保局、农牧局、水利局、卫生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水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六条 新立城、石头口门、五一、净月潭四座水库,是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统由水利部门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加保护。
  第七条 水库淹没区和防护林外缘范围内,以及伊通河、工农干渠两侧,对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区域内,禁止开荒种地、挖沙取土、修建房屋、设置厕所、弃尸埋坟、排放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污物。禁止在水库库区和水库上游进行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水源防护地带和水库汇水区域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卫生医疗和畜牧兽医机构以及有毒的化学药品仓库;严禁在上述范围使用各种杀虫剧毒药品。
  第九条 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库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工农干渠和伊通河水源沿途农业用水,每年须在用水期前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超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在当前水库源水紧缺、供水不足的情况下,是城市重要的补充水源。要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严加保护。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抽取地下水,都要统一规划管理,纳入供水计划。
  (一)新开凿机井的单位和居民,要经市水资源办公室批准,严格执行施工程序。竣工后要安装水表和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生活用水须经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准使用。
  (二)自备机井的单位,要到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安装计量水表,实行计划用水。因故停用时,要办理停用手续。
  (三)城市地下水要实行有偿使用,由市供水主管部门按量收费,无水表的按水泵运输能力连续运转时间计量。所收费用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用于城市水资源建设和管理。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公用局另定。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发展供水事业,凡新设和改建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程序,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设计、预算、交款和安装等手续,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所需材料要经检查合格方准使用;工程竣工要经市自来水公司检查合格后供水。
  第十三条 安装供水管道的口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国家、集体、个人出资安装(含专用线)的供水设施,均为公用设施,竣工后一年内应无偿移交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如设施能力充裕,在保证出资单位用水的前提下,供水部门有权发展用户。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和需加压送水的单位,可自行设置调节水池和水箱,报市自来水公司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自来水管线上直接安泵抽水。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如输水渠道、取水口、净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水表、公共水站等,必须保证安全完好,任何单位或居民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和拆除。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维修、养护,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用水计划和耗用定额,经核准后,按计划供应,安表计量。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的分工是:公有房屋进户闸门以外(包括闸门)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闸门以内归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私人房屋外墙皮以外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墙皮以内归房屋产权人负责。市直管的房屋的供水设施,委托市自来水公司维修,定期付费。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分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两种,用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自来水的开户、过户、销户、均需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严禁私自接管开栓用水,销户、减人不报照收水费。
  第二十条 多家使用一个水栓或水表为共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查表员安排用户轮流义务代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和产权单位,要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杜绝常流水。单位和居民用户,漏水不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已报不修,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并追究主管者、领导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专用供水管线,办理移交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移交前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项工程建筑中,都不得擅自改动、压盖、拆除、毁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建筑占地时,应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是否压盖管线的手续。供水管线两侧三米内,严禁修建房屋、挖窖打桩,以及在危及供水管线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工程需要,必须移动供水管线及其他设施时,须报市自来水公司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自备机井抽取地下水时,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连接,严防污染城市供水水质。
  第二十六条 市区公用消火栓的产权属市自来水公司,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由消防部门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单位自用消火栓,必须经消防部门审定,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第五章 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自来水公司要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
  第二十八条 市自来水公司要经常教育职工,端正服务思想,改进服务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居民用水条件。要及时排除堵塞、锈蚀、漏水等供水故障,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耐心解答有关问题,热情为广大用户服务。
  第二十九条 查表员、收款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做到计量准确,同用户见面,同水表见面,不准漏户、推量、估量。
  第六章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条 凡妨碍、污染、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影响水质,或从工农干渠、新立城水库至南岭净水厂输水明渠任意截留源水,影响正常供水者,根据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当事单位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压埋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私自动用、拆毁消火栓、水门,将自备水源接入自来水管线,私自安装、增设,改建、拆除供水设施,随意启动水表铅封,水笼头常流水不报请修理或用自来水浇灌园田者,分别对当事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十元到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拒不安装水表、增人不报、拒交水费和干涉、刁难、阻碍供水部门执行正常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罚款,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私自开凿机井抽取地下水,按抽取量加倍收费。未经批准超计划用水,按《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从严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责成市公用局对本办法组织实施并进行解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