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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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70
颗粒名称: 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3
页码: 277-2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内容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九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水源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结构。节约用水是城市供水工作的长远方针。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供水事业,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均要依照本办法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一)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二)考核、审批单位用户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落实节约用水措施;
  (四)负责地下水开采的审批和自备水源的管理;
  (五)贯彻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日用水量在五十吨以上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本市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都要制定用水计划和耗水定额,报市节水办公室,经核准后,由自来水公司按计划供水。不编报用水计划者,按历史用水的最低标准供水。
  第六条 各较大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自费安装水表,并制定用水定额和用水考核制度。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用水后,对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加价收费:
  超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超用部分加价一倍;
  超用百分之四十者,超用部分加价二倍;
  超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逾期不交纳者,每天收百分之一滞纳金,并视情况减压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收取的此项费用,只准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必须申明理由,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核批准,纳入供水计划。否则,不准随意增加用水量。凡批准增加的部分,按日用水量每吨交纳一百五十元供水设施改造补助费。
  第九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提出申请,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批,其开采水量要纳入供水计划指标,合理使用。
  第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用水量,要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努力降低水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凡应实行循环用水的工艺设备都要做出规划,尽快实现,所需经费列入企业的技措或基建项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范围是:公产房屋是户闸门以外(包括闸门)归自来水公司;闸门以内归房屋产权单位。私人房屋外墙皮以外归自来水公司;墙皮以内归房屋所有者。房产部门房屋的供水设施,可委托自来水司维修,按规定付费。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把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之一。所需经费列入基建投资。
  第十三条 基建施工用水,必须设专人管理,备有容器,严禁流水冲洗砂石。基建工地一律自费安装水表,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不准用自来水浇灌庭院菜地;不准冬季用“常流水”办法解决水管防冻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生产和生活用水分别计量收费(生活用水要在今、明两年内、分期分批装户表,计量收费。装表所需经费,现有住宅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新建住宅由建房单位投资)。
  第十六条 自来水公司要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把供水、管水、节水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按计划供水。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节水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来水公司如因工作失职,在计划内不能保证单位用水时,要根据损失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以至追究法律责任。自来水管理人员违法渎职、徇私舞弊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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