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处理违章用户的有关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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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8
颗粒名称: 长春市处理违章用户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1
页码: 2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长春市处理违章用户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违章用户 处理规定

内容

一九八八年
  一、自来水公司的调查员、检查员、节水员有权对违章用水单位实施处罚。
  二、违章用水处理的方式可根据《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为追补水量、减压供水、停止供水三种。
  三、受到追补水量处罚的单位由自来水公司营业管理部和各供水管理所负责人或调查员、检查员、节水员签发追补水量通知单后方可付款。
  四、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对因违章用水户实行停水处罚要履行下列手续:
  1.提前三天通知被罚的单位;
  2.由调查员填写因违章用水闭栓的通知单,经供水管理所所长签字,报营业部备案,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单位需经营业管理部主任签字,方可闭栓;
  3.各供水管理所负责人签发的违章停水通知单要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存档,如果手续不健全用户有权拒绝。
  五、追补水量五倍以下的处罚通知,由调查员、检查员、节水员签发,追补水量在五倍以上的由供水管理所所长签发通知单。
  六、追补水量要以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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