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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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6
颗粒名称: 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1
页码: 2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11条有关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配水管理 规定

内容

一、市区Φ100mm以上(含Φ100)上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统由自来水公司管线所管理和维修。
  二、市区Φ100mm以下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区供水管理所管理和维修。
  三、各单位及房产部门的供水设备,以进户闸门为界,闸门以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闸门以外(含闸门)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
  四、私人产权的供水设施以住宅外墙皮为界,墙皮以内由产权所有者管理维修,墙皮以外由自来水公司管理维修。
  五、各产权单位如无能力自行修理,可与自来水公司签定协议代修,产权单位负责费用。
  六、各种规格水表由用户保管使用,安装、撤换、清洗统由自来水公司决定。
  七、凡是人为地造成水表损坏,由产权单位赔偿;水表由于自然磨损失灵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更换。
  八、市区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只供消防灭火使用,未经自来水公司管线所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九、为确保饮用水卫生标准,凡设公用水池,水箱及其它贮水设施的建筑,每年由自来水公司定期检验,消毒、清扫、费用由产权单位负担,贮水设施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更换。
  十、国家、集体、个人投资铺设的管线(含专用线),均为城市供水设施,自来水公司有权在其管线上发展用户。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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