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6
颗粒名称:
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
TU991.6
页数:
1
页码:
2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区配水管理的11条有关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配水管理
规定
内容
一、市区Φ100mm以上(含Φ100)上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统由自来水公司管线所管理和维修。
二、市区Φ100mm以下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区供水管理所管理和维修。
三、各单位及房产部门的供水设备,以进户闸门为界,闸门以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闸门以外(含闸门)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
四、私人产权的供水设施以住宅外墙皮为界,墙皮以内由产权所有者管理维修,墙皮以外由自来水公司管理维修。
五、各产权单位如无能力自行修理,可与自来水公司签定协议代修,产权单位负责费用。
六、各种规格水表由用户保管使用,安装、撤换、清洗统由自来水公司决定。
七、凡是人为地造成水表损坏,由产权单位赔偿;水表由于自然磨损失灵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更换。
八、市区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施,只供消防灭火使用,未经自来水公司管线所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九、为确保饮用水卫生标准,凡设公用水池,水箱及其它贮水设施的建筑,每年由自来水公司定期检验,消毒、清扫、费用由产权单位负担,贮水设施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更换。
十、国家、集体、个人投资铺设的管线(含专用线),均为城市供水设施,自来水公司有权在其管线上发展用户。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