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定量标准和收缴水费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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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5
颗粒名称: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定量标准和收缴水费的规定
分类号: F127.34
页数: 1
页码: 271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八八年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定量标准和收缴水费的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自来水厂 定量标准 收缴水费

内容

一九八八年
  一、无表生活户和有表生活户定量标准无水表的生活户,用水量以户口人数和用水设备为计算依据。增人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不足半月不予计量,减人不超过半月不予减量;供热水的浴池、淋浴加倍计算,有表生活户以水表定量,当水表指针无显示时收取最低用水量。
  二、水费收缴办法
  对用户月水费在百元以上的单位,实行银行委托收款,月水费在百元以下的单位到所在区供水管理所交款;三是居民生活户(公司负责部分)由收款员到现地收款。
  三、收缴水费的收据,必须有自来公司水费收讫章、开票员名章和收款员名章,三章俱全,否则用户有权拒付水费。
  四、用户水费收据更名的规定
  用户要求对水费收据更名时,更名双方需开具单位介绍信经由所在区供水管理所的调查员办理,新用户单位应填写《收缴水费协议书》,将原帐更名。
  居民用户更名时,由新用户申请更名,水费遗留问题由新户和原户协商同时解决,如不能解决则由新户负担。
  五、无表生活户,有表生活户及公用户定量收费标准均执行长公用〔1988〕52号文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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