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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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4
颗粒名称: 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
分类号: F127.34
页数: 5
页码: 267-271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
关键词: 长春市 自来水厂 业务规程

内容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由长春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本厂)执行之。
  第二条 自来水之给水方式分左列四种。
  (一)专用给水:供给一户或一处之专用者。
  (二)共用给水:供给二户以上之共用者。
  (三)特别给水:供给清道滑冰游泳工程等之一切使用者。
  (四)消防用水:供给消火防火用者。
  第三条 凡欲新设增设撤消以及变更给水装置均须声请办理其用水开始及废上时间。
  第四条 本规程给水装置系指由配水分歧之给水管及附属给水用具而言但不包括水表装置。
  第五条 消防给水装置本厂于适当之地点装置之但专用消火栓非经本厂之许可不得装置竣工后未经本厂检查不准使用。
  第六条 专用消火栓除有本厂之许可或火警者不得使用。
  第七条 给水装设之所有权于工费完纳后归于申请人所有。
  第八条 水表为本厂设备租于用户但装设费由用户负担。
  第九条 给水装置及水表发生故障时应即申请本厂修理(修理费由用户负担)如不申请其漏水之水费按水管口径核定水量由用户缴纳之。
  第二章 工程及工费
  第十条 给水装置之工程由本厂设计施工其材料及工费由申请人负担。第十一条 给水装置新设及室内改装均须有本厂许可方得施工但施工手续费由申请人负担并于申请当时交纳之。
  第十二条 凡欲在他人之水管接分水管时务须得本厂及该水管所有者许可。
  第十三条 水栓之位置可由申请人选定之但本厂认为不适当时得变更之。
  第十四条 装设工程所有工费得由申请人于开工前预缴百分之七十余额竣工后缴纳之。
  第十五条 给水工程施工中途欲停止给水装置时对其装设费及材料费所受之损失均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撤消给水装置时其工费及其他一切未缴纳费用均由申请人一并缴纳之。
  第十七条 给水装置竣工后三个月以内发生故障时由承装人负责但用户故意或因过失损坏时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依道路工程及其他特别情形本厂认为各该给水装置之位置有变更改造之必要时不问申请人之承诺与否本厂得适宜施行之。
  第十九条 原有之水道设备未经本厂之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第三章 水费收缴
  第二十条 水费按下列办法缴收之但本厂认为必要时得依物价指数改订之。
  甲 一般饮用水(每吨7,000元)。
  (一)第一种:一般家庭用水:
  1.每人每月以一、二吨水量计算但每户(每水栓号)最低二、四吨水量计算。
  2.备有浴池者每月每人增加0.6吨水量。
  3.备有水洗厕所者每月每人增加0.6吨水量。
  4.饲有牛、马、汽车者每月(辆)以1.2吨水量计算。
  (二)第二种:机关部队团体及学校用水
  1.有起伙者每月每人以1.2吨水量计算。
  2.不起伙者每月每人以0.2吨水量计算但有水洗厕所者每月每人增加0.6吨计算。
  3.牛、马、汽车每月每匹(辆)按1.2吨水计算。
  (三)第三种:医院用水
  1.有住院病人者每月每人以1.2吨水量计算。
  2.无住院病人者按其工作人员数增加二倍水量计算。
  (四)第四种:旅馆业用水
  1.旅馆、大车店等有起火者每月每旅客以1.2吨水量计算。
  2.无起火者每月每旅客以0.6吨水量计算。
  3.有牛马汽车投宿者每匹(辆)每月1.2吨水量计算,计算法以店簿月计人数平均计算之因有打尖及当天居住者外加五吨至十吨。
  (五)第五种:娱乐业用水
  影戏剧院每月最低以100吨水量计算。
  乙 营业用水(每吨9,000元〉。
  (六)第六种:澡塘、理发及茶馆用水
  1.设有盆塘者每月最低以300吨水量计算。
  2.无盆塘者每月最低以200吨水量计算。
  3.理发业按其工作人员数增加两倍水量计算。
  4.茶馆每月最低以20吨水量计算。
  (七)第七种:饮食店业用水
  饭馆、浆汁馆、剪饼铺等,按其工作人数增加三倍水量计算。
  (八)第八种:酿造业用水
  1.粉房每月最低以100吨水量计算。
  2.烧锅、豆芽、油房、洗棉最低以200吨水量计算。
  3,皮革、酱肉、酱园、包米粉子、黄酒、洗染等每月最低以30吨计算。
  4.汽水、冰果业每月最低以300吨水量计算。
  (九)第九种:豆腐业用水
  特种最低每月80吨,甲种最低每月60吨,乙种最低每月50吨,丙种最低每月40吨。
  丙 卖水所用水(每吨7000元)零售每担圆桶500元中桶400元。
  (十)卖水所每月以水表计算水量
  茶炉每月最低以20吨水量计算。
  丁 其他特殊用水(每吨5000元)。
  1.锅炉用水
  一号15吨、二号20吨、三号30吨、四号40号、五号50吨计算之。
  2.工程用水、道路洒水、滑冰场、游泳池等用水按其情形随时核定水量。
  3.消防用水按救火时间计算之。
  第二十一条 依十九条之规定设有水表之用户每月按右例数目缴纳水表费租金。
  水表租金
  13mm水清按四吨水费额计算,20mm6吨额,25mm60吨,40mm水表八吨额,75mm10吨额,100—150mm15吨额,200mm20吨额。
  第二十二条 装有水表之用户如认为水表不正确时得请求本厂为之试验前项试验之结果其所差水量超过百分之五时则免收试验手续费并由本厂改正其用水量如所差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则征收其试验手续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左列之一者得追缴其应缴款额十倍以下之费用
  1.发现用水不报。
  2.如违反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3.未经本厂之许可而卖水或供给他人者。
  4.未经本厂之许可而私自变更用水者。
  5.未有正当之理由而拖欠应缴纳水费者。
  6.未得本厂之许可而私自开栓使水者。
  7.未得本厂之许可而私自开栓使水者。
  第二十四条 如因故无水或停止用水,搬家、止栓者得持有本月应缴纳之水费来本厂报止栓或停止之手续如不来办理手续仍照章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之其解释栏属于自水厂。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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