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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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62
颗粒名称: 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分类号: D033.4
页数: 4
页码: 262-2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关键词: 建设部 城市用水 政策实施

内容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建设部颁发)
  城市供水业在国家产业政策中已明确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命脉,它为城市的生产、生活提供着必需的条件,是制约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甚至也构成了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它的不可代替性、不可选择性,牵动着城市的千家万户每一个居民,所以城市供水是城市首要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需要优先加以考虑。
  目前,全国460多个市都已建有不同规模的供水设施,日供水总能力达1.42亿立方米,其中有近300个城市供水能力不足,平均日缺水量达一千多万立方米。据调查,1989年五省94个市的缺水主要原因是投资不足和水资源短缺,由于缺水,影响产值217亿元,而且还造成了342万城市居民吃水困难,已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为世界平均数的1/4,且存在着时空上的严重不均衡。励行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及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是我国今后经济工作中要长期坚持的方针。要逐步创造条件,实施城市供水业的行业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资源和投资的综合效益。另外,加强水源防护和污染治理工作亦须高度加以重视。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大城市供水建设投资比例,加快城市供水建设的速度,力争“八五” “九五”期间,缺水现象有较大缓解。
  (二)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一定要把开发新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要把供水保证程度作为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的重要依据;要把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城市供水的发展要统一规划,城市供水设施要先行建设,以期达到同其他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协调发展。
  (四)坚持国家积极扶持与企业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城市供水发展。
  二、发展序列
  城市供水发展序列是城市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
  城市供水发展序列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水资源条件,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使城市供水与城市用水需要各项要素的发展与变化相适应,与社会的进步得以协调。
  关于生产供应
  重点支持城市公共供水,其中优先支持市区的公共供水。在水资源利用上,优先安排城市用水;水净化消毒剂的生产供应上,支持符合国家标准、高效廉价、无副作用的产品生产和使用;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节水器材及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限制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量。
  对已有的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为发挥其效益,自用有余部分由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关于基本建设
  重点支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其所需配套服务维修网点厂所的建设。
  关于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保证安全、提高水质、降低能耗、管网更新、增加供水能力的设备技术改造;供水状况自动监测的技术改造;以及国内外城市供水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方法的应用。
  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水表、质量差的管材及高水耗的设备和产品。
  三、保障政策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要首先满足城市用水需要。确保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其它用水。加强城市供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局、建设部等五部(局)联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二)对城市公共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坚持国家和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为主的基础上,采取自愿集资、利用国外贷款、建立地方供水基金以及自我积累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供水建设资金,发展供水事业。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计划时,要下决心把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安排好,把城市供水问题解决好。
  (三)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证供水企业折旧金的足额提取,尽快改变供水设施严重老化的局面。对那些经济效益较好、折旧提足的供水企业要适当提高折旧率。
  (四)对城市公共供水的水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事业用水合理计价的政策。
  (五)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确保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实施城市供水的行业统一管理。
  (六)为鼓励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政府审定留给公共供水企业的留利或政策性补贴,要能解决企业生产所需“填平补齐”项目和劳保、福利等项开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对城市供水、节水工程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所得税、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应按规定报请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四、实施措施
  城市供水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综合部门大力协同。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供水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统调各有关方面,集中资金并制定实施的具体方式和工作计划,予以贯彻落实。
  1.城市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或居民小区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时,必须考虑供水及其所必须配置的维修服务场所的建设与改造,以便保证供水,发挥效益,就近服务,方便用户。
  2.各地政府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物资供应、财政等多种手段。给城市供水企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在制定水价时要按照财政部同意、建设部以(90)建综字第281号文发布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以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〇年工业产品不变价》的原则执行。地方政府应考虑逐步调整水价,为城市供水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机制。并逐步推行根据水量累进式价格体系,促进城市节水。
  动力费占据水费成本三分之一以上,在动力费涨价时,应将其全部统盘考虑在水费之中,来调整水价或经当地政府允许免缴动力涨价部分。
  3.加强城市供水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调整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制订《城市供水条例》,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和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3.各地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节水视同售水。同时要把节水设施的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大力节约用水。
  5.根据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关大、中专院校要增设城市供水生产运行、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为全国供水企业培养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本办法颁发后,由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报建设部备案(附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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