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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55
颗粒名称: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分类号:
TU991.21
页数:
3
页码:
238-2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一九五六年十月九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键词:
长春市
饮用水
水质标准
内容
(一九五六年十月九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经常供生活饮水的、及工业企业中生产用水兼供生活饮用的集中给水。
二、检验饮用水的水质,应从居民经常使用的室内和室外水龙头采取水样,根据其综合检验的结果判定。
采取水样的地点及检验次数,可由当地卫生防疫站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本标准由供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单位负责执行,由当地卫生防疫站进行监督。
企业单位的化验室,应经常采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
企业单位应以专门的卫生设施或技术条件,保证其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地方卫生防疫站除应对水质进行经常的监督外,还应定期检验水质,并作出结论,每年至少一次。
四、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给水,其水质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须保证无色、透明、无沉淀(注一)。
2.嗅和味:水温在摄氏20度和50度时无异嗅或异味。
3.细菌总数:在摄氏37度培养24小时,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
4.大肠菌类数:1000毫升水中不得超过3个;或用酸酵法300毫升水中不得检出。
5.总硬度:不超过25度(注二)。
6.铅的含量:不超过0.1毫克/升。
7.砷的含量:不超过0.05毫克/升。
8.氟化物的含量:不超过1.5毫克/升。
9.铜的含量:不超过3毫克/升。
10.锌的含量:不超过5毫克/升。
11.其他有毒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在个别情况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另定。
12.水中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水生生物及令人嫌恶的物质。
五、经过净化、除铁或软化处理的水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余氯含量:在配水管网末稍地区,不低于0.1毫克/升。
2.酚类化合物:加氯消毒时,水中不得产生氯酚臭。
3.总铁含量:不超过0.3毫克/升。
4.氢离子浓度(PH):6.5至9.5。
六、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如因当地实际情况或技术条件,达不到本标准第五条所规定的要求时,企业单位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水中重金属盐类、氯化物、硫酸盐、氮的化合物等的含量,由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另定补充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备案。
七、根据给水卫生状况的调查材料及水质检验结果,由地方卫生防疫站作出专门的结论。在结论中应指出:
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程度;
2.保证水质不致变坏的程度;
3.给水是否适合于生活饮用。
“注一”:无色、透明、无沉淀一般系指用肉眼观察而言。为便于计算,可用下列指标表明:色度不得超过20度;透明度用标准号码法不得低于30公分;无沉淀系用玻璃瓶盛水样1升,轻度振荡后,静置24小时,瓶底不应发生沉淀。
“注二”:硬度1度相当于水中含有10毫克/升的氧化钙。水的硬度超过25度不足40度时,水是否需要软化,应由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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