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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水表管理与水表生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水表管理与水表生产
分类号:
F299.241
页数:
3
页码:
167-1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城市供水志的营业的水表管理与水表生产,长春城市供水设施恢复后,在用水表3万余块,多为沦陷期间安装的老式水表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水表管理
水表生产
内容
1952年,长春城市供水设施恢复后,在用水表3万余块,多为沦陷期间安装的老式水表。1976年,弃旧增新,水表增加到5万余块。1977年以前,安装水表的费用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月向用户收缴水表租金。1978年以后,用户新安装的水表费用由用户负担,水表属于用户,而由供水部门负责维修和管理。1982年,吉林省和长春市为节约能源,限期安装“三表”,为此曾制定《长春市关于限期安装水表和水表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有加压水箱设备的高层楼房住户、有上下水设备的二层建筑以下的住户,要求在1983年内分期安装户表,实行计量收费制。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凡具有上下水设备的必须在1983年上半年装完水表。单位用户失效的干式水表要改换湿式水表。对有楼表或单元表的用户,要求在1984年底以前分装或安装户表。房产经营公司所管的房屋和各单位新建住宅,分别由房管部门、城建部门承担装表任务,各单位的职工住宅,单位有安装能力的可自行设计施工,无安装能力的可委托自来水公司设计安装。基本建设工程,一律装表供水。居民在供水管道上的加热装置必须安装热水表,其采购、投资、维修、施工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权属于自来水公司。为统一水表型号,便于维修,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应水表,用户自行采购水表需经自来水公司同意;对具备装表条件而不按规定装表或超过安装期限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每户(按住宅户数)收取0.2元催办费,由产权单位交付;对私自拆除水表、改动水表位置或表后接通支管,罚款10元;以进户水门为整体,楼房的全部用户、平房管路串连的全部住户必须在限期内装齐水表,否则不予开栓;凡拒绝装表或不执行《细则》的停止供水,后果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己负责。上述《细则》公布后,市内大部分单位与居民用水户均安装了水表,截止1988年,全市在用水表达138111块,安表户数192716户,占用水户的57.5%,其中工业用水户2234户,生活用水户190482户。
1988年,长春市的配水、售水基本以表计量。在引进日本生产的超声波流量计以后,对口径1000毫米以上的输水干管,亦分别配备了国产插入式涡输流量计。还有一部分水量按体积法标定的水泵特性曲线进行计量,并定期校核。1979年11月成立的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水表厂,其产品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被确定为吉林省城市用水计量检定中心。此后,全省未经这个中心检定的各种水表,一律不准使用。生产合格的水表,关键是造出精密的模具。1981年4月,水表厂进行20毫米水表模具的研制工作,制成水表的托板、叶轮、调节器等25套模具和3000多个塑料表件,质量全部合格。1982年,形成了一条水表生产线。又购进13台水表校验台。从1984年起,水表生产由自产件转为统购件,在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购进水表零件,自己组装调试,因而节省了人力、原料,提高了产品合格率。在此基础上,水表厂进一步研制成功了电子水表D—1型,并通过了省级鉴定。到1988年末,水表产量16155块,水表厂有职工11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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