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水与计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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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水与计量
分类号: F299.241
页数: 10
页码: 153-1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城市供水志的营业的用水与计量,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春城市用水可分为4类,第一类是“一般饮用水”,第二类是“营业用水”,第三类是“卖水所用水”,第四类是“其他用水”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营业 用水 计量

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春城市用水可分为4类:
  第一类是“一般饮用水”包括5种用水。第一种为一般家庭用水,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每户最低以每月2.4立方米计量;设有浴池者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有水洗厕所者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有牛、马、汽车者,每头(匹、辆)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第二种为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用水,在食堂就餐者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不在食堂就餐者每人每月以0.2立方米计量,设有水洗厕所,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第三种为医院用水,住院病人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无住院病人时按医院工作人员数的2倍计量用水。第四种为旅馆业用水,旅馆、大车店有用餐者每月每个旅客以1.2立方米计量;无用餐者每月每个旅客以0.6立方米计量。带牛、马、汽车投宿者每头(匹、辆)以1.2立方米计量,计算方法以店薄月计人数计算,有暂停休息和当天居住者,另加计5~10立方米水量。第五种为娱乐业用水,影剧院每月最低以100立方米计量用水。
  第二类是“营业用水”,包括4种用水:第一种为澡塘、理发和茶馆用水,设有盆塘的每月最低以300立方米计量;无盆塘每月最低以200立方米计量;理发业按其服务人员数增加2倍计水量;茶馆每月最低以20立方米计量。第二种为饮食业用水,饭馆、浆汁馆、煎饼铺等按其服务人员数增加三倍计水量。第三种为酿造业用水,粉房每月最低以100立方米计量;烧锅、豆芽、油房、洗棉,每月最低以60立方米计量;皮革、酱肉、黄酒、洗染等每月最低以30立方米计量;汽水、冰果业每月最低以300立方米计量。第四种为豆腐业用水,特种豆腐业每月最低以80立方米计量,甲种以60立方米计量;乙种以50立方米计量,丙种以40立方米计量。
  第三类是“卖水所用水”,每月以表计算水量。
  第四类是“其他用水”,锅炉用水的月计量为一号15立方米,二号20立方米,三号30立方米,四号40立方米,五号50立方米;工程用水、道路洒水、滑冰场、游泳池等用水视具体情况随时核定水量;消防用水按救火时间计算。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用水有了变化。所以,用水的计量方法也有发展。在1957年市政府颁布的《长春市自来水管理章程细则》中,将全市用水分3类即一般用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卫生事业和家庭生活用水;优待用水: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用水;卖水所用水:经自来水公司批准的零售站,以方型汽油桶为标准。对上述用水的计量,采用2种方式即查表制和定额制。查表制:自来水公司每月定期到用户抄表,开具缴费通知书和收费凭证,由用户当即查对有无差错,如有差错立即更正,或于缴费期限内通知自来水公司予以更证。如果未行查对者,其少缴或多缴部分均转入下月或下一抄表期间的水费之内补收或扣还;如因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查表时,则按上月水量计算或与用户协商定量,如不能决定时则双方协商预收当月水费,按下月水表指针水量计算;抄表时发现水表不准确,由自来水公司主动试表,多扣少补;用户认为水表不准确时,可请自来水公司试验,在试验期中用户先按通知书上金额交费,试验后按实际情况,改正计量收费,如水表正常,要收缴试验费。试验时水表附属材料损坏或不足时,其材料费要由用户负担。水表试验费标准为:水表口径13~20毫米的每块收费1元;25~40毫米的每块收费2元,50~75毫米的每块收费4元;100~150毫米的每块收费15元。定额制:自来水公司定期去用户计算水量,超过5天者按半月计,超过半月者按1个月计算,当月未超过5天和来客未超过10天者不收水费。定额计量分11种用水:
  第八种,卫生用洒水定额,道路洒水,以临街的企业、商店、单位为收费对象,计算时间每年从6月份起到9月末止,按房间(门面)计算水量,每间每月为1立方米,一次性收费。
  第九种,滑冰场、游泳池用水定额,按水管口径流量或容积计算。
  第十种,消防用水定额,按水管口径及救水开放时间,分直接、间接计算水量。
  第十一种,其他用水定额:牛、马、驴、骡每头每月按1.5立方米用水计算;乳牛每头每月按3立方米用水计算;乳羊按0.6立方米用水计算;羊按0.3立方米计算;汽车每月每台按3立方米用水计算;家庭洗衣每人每月按3.9立方米用水计算。
  1984年制定的《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将城市供水分为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2种。1988年的《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全市各种类的用水定额和计量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售水计量标准与执行方法,分有表计量与无表计量两种。有表计量:自来水公司定期抄表,运行正常的水表按指针计算水量,故障水表比照上次指针指示的水量计算;对计量不准确的水表,用户可以申请试表,误差率超过士5%的多退少补,在下月用水量内增减,经校验属于准确水表,用户须付校验费;凡居民住宅,除安装分户水表外,还要安装总水表。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作为各户分担水费的主要依据。总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管理,水表检字以总水表为准;无能力查收分户水表的单位,可由自来水公司有偿代管;在生活用户管道上附设加热器装置的,应安装热水表,其投资与维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鉴于正常水表在水量低于灵敏限时水表指针无显示的情况,采取最低用量费用标准。
  单位用户暂停用水,应到供水部门备案,并缴纳准备费。
  无表计量:无水表的生活用户,用水量以户口人数和用水设备为计算依据,增人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不足半月不予计量,减人不超过半月不予减量,无表生活户用水计算标准是:每人每月饮用水1.5立方米;水洗厕所1.5立方米,浴池1立方米;淋浴0.6立方米,如果有供应热水的浴池和淋浴则加倍计算。
  对于消防用水的计量,按水管口径和救火开放时间计算水量,并另加30%的损失费。到1988年,全市共有公共消火栓1800多个(企业等单位自用消火栓还有800多个)。1988年以前,全市消防用水每年约20万立方米。对这部分用水,一直只计算用水量,而未收水费。全市消防用水,由市消防大队每月报火灾次数分配水量。自来水公司已将管网普查中统计的消火栓与水门的数字资料,输入计算机储存,并按市区街道顺序输入,以方便消防用水需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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