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营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54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营业
分类号: F299.241
页数: 23
页码: 147-1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城市供水志的营业的营业章则、用水与计量、水费与水价、水压与维修、水表管理与水表生产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经济 营业

内容

1910年以后,长春疫病流行,井水污染被封闭,于是出现了用马车和人力车拉水,再肩挑到用户的卖水行业。
  1913年,日本侵略者在“满铁附属地”设立售水亭。此时,用水入口2135人,设公用水栓122个。1916年,用水人口增到9586人,设公用水栓431个,日人均用水量8公升。1922年,“附属地”内使用自来水的人口发展到10584人,设水栓2016个,其中专用水栓1784个,共用水栓28个,凭票零担用水栓6个,公共消火栓193个,自用消火栓5个。当时的水费标准是:一般用水每立方米8分(日元),工业用水1角6分,浴池用水5分,二寸水表租金每月2角5分。1922年“满铁附属地”地方事务所统计,长春市区面积21平方公里,人口12.7万人,日人均用水量9.6公升。从1913年到1930年,市区供水范围仅限于“满铁附属地”内,由“附属地”公务局水道科经营,而旧城区的售水营业,则一直由私人井主经营。东北沦陷期间的1933年,伪都新京制定了《新京特别市水道给水规则》,之后又公布了《施行细则》,对供水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专用给水,专供一户或一处使用;第二种是共用给水,供给数户或数处使用;第三种是水票给水,按照水票供给一定量的水;第四种是特别给水,供道路洒水和防火用。对其中的共用给水,要求首先确定代理人,由代理人将用水执照和水栓钥匙发给使用者,用水时须带执照和钥匙;当代理人变换时,要向供水管理部门上报。对发展用户,统一安装供水设施费用由用户事先缴纳;用户如需要变动供水设施,要经批准,费用也由用户负担;对水费规定:家庭用水每立方米1角5分(伪币),每月最低用量定为6立方米;澡塘用水,每立方米1角4分,每月最低用量定为100立方米;喷水、泉池、庭园及其他娱乐用水,每立方米5角,每月最低用水量定为20立方米;工业用水,每立方米2角2分,每月最低用水量定为20立方米;工程、滑冰及其他一时用水,每立方米3角6分,每用一次按10立方米计算。对水票给水,每0.036立方米定价8厘,在水栓所在地以票换水。对工程用水的费用,随时征收。对消火栓每用10分钟收费3元,经批准私设的消火栓,同此标准。对用户安装水表分13、20、25、40、50、75、100、150、200毫米等9种不同口径,每月收取3角、4角、5角、1.35元、2.1元、4元、5.5元、8.5元、13元等不同的使用费;如用户租用供水装置,则不征收水表使用费。
  在1933年的《给水规则》中,对下述7种违则行为,除停止供水外,加罚1个月至30个月的基本水费:破坏水表作用或设法偷水;擅自移动、更改或毁坏供水装置和毁坏已封闭的私设消火栓;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给水装置或流末装置;浪费水或私自将水分与他人使用;无正当理由扰乱或拒绝供水部门执行公务;将共用给水执照贷给他人或伪造用水执照、钥匙;违反给水规则又不如实报告。对不能按时交纳工程费和水费,则停止供水。1934年,在《施行细则》中,又作了补充规定,如装设私设消火栓须经市长批准;如因水表有故障、供水设施损坏或其他原因影响用水、因工程或其他因素未装设水表时,其用水量的计算,则依使用表者上个月、上两月或上年同月或水表修改后的消费量加以推定本月用水量;无水表者,供炊事用水2人时,每月用水量定为6立方米,增1人加2立方米;水洗厕所,每个加3立方米;有浴盆,加5立方米;饲养马匹者,加6立方米;其他特别用水量过多难定标准时则由市长确定;共用栓的消费水量由各户均担,等等。
  1942年公布的伪《新京特别市水道条例》中,在1933年公布的给水规则基础上,又增补了部分规定。在通则中,给水方式规定为5种,单设了消防用水一项。在特别给水内容中,又加入了滑冰、酿造、制造原料、原动力、娱乐工程和临时用水。对用水户去向不明又无代理人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水达6个月以上时,规定切断其给水管;因为供水受限、停止或漏水而造成的损害,规定供水部门不负其责;对因给水设施和计量器具发生障碍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的漏失水量,水费由用户承担;对水表的允许误差,由3%调至5%;对市里确认的遇有灾变或卫生防疫的区域和时限内,市里负责免费供水。在发展用水户上,水道条例中规定:在给水设施竣工后3个月内发现故障时,由市里出费维修。在水费和用水计量标准上重新规定如下:一种给水:家庭用水,每立方米2角(伪币),每月最低用量定为6立方米;二种给水:澡塘营业用水,每立方米1角,每月用量定为100立方米;三种给水:道路撒水、滑冰、公园用水和公供设施用水,每立方米1角8分,每月用量为20立方米;四种给水:酿造、制造原料、原动力和其他同类用水,每立方米2角,每月用量为20立方米;五种给水:工程和临时用水,每立方米3角,每次用水按10立方米计算;六种给水:公共设施之外的喷水泉池瀑布、庭园和其他娱乐用水,每立方米5角,每月按20立方米计算;七种给水:日伪官邸、公署、学校、公立医院和其他同类用水,每立方米2角,每月按6立方米计算。水票给水,按每0.036立方米1分2厘计价,在水栓所在地以票换水。对用户安装的水表使用费,规定为:13毫米的4角,20毫米的6角;25毫米的7角;30毫米的8角;40毫米的2.85元;50毫米的5元;75毫米的6.75元;100毫米的7.85元;150毫米的13.5元;200毫米的20元,250毫米的30元。对停止用水和停止供水的用户,其用水日未满16日且用水量达到基本水量的一半时,按所定最低用量的一半收费。对慈善、救济或公益用水,视情况减轻或免除水费;对用户家计困难或经伪特别市关照者,亦行减免水费(然而,绝大多数贫困的中国人既难以享用自来水,又何谈获此殊遇,实为虚伪饰词)。从1932年到1937年,日本侵略者的“满铁附属地”内供水营业,由其公务局水道科主管,“附属地”以外则由伪国都建设局经营。1938年以后,“满铁附属地”的供水设施和新建成的南岭水厂、净月潭水源地,均移交“新京”特别市,由“新京”特别市统管全市供水营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占踞长春期间,沿袭沦陷时期的经营方式,售水营业只限于调查、计量和发售水票,水费由银行代收。1947年1月,实行按户收费。当时营业收入全部上交,开支由预算拨款。由于国民党政府只计卖水,不思维护发展,故漏失水量甚大,营业收入锐减,仅靠提高水价维持营业。从1946年9月到1947年4月,每立方米水价由0.1元涨到200元,最后无法维持,以裁员停业告终。
  1948年,长春解放。从此,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城市供水的主要对象。城市供水的服务性质,从以消费为主转向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随着城市功能的变化,长春市工业用水比重日益增加。1949年城市工业用水只占4.9%,1959年发展到39.3%,1969年为49.5%,1979年为48.9%,1988年为40.6%。从1949年到1988年,长春城市用水人口由15.4万人发展到150.2万人;用水普及率由57.8%提高到85.88%;生活用水量43.5升/人.日增至130.9升/人·日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把城市供水视为单纯的社会福利事业,没有把城市供水作为商品生产来看待,很不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人们对城市供水的观念逐渐改变,开始认识到城市供水是具有公用性、社会性的特殊商品生产。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正在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财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城市供水事业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营业章则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规定了4种供水方式,即专用给水、共用给水、特别给水和消防用水。对供水设施,规定由配水管引出的供水支管和支管上的附属供水用具,在用户缴纳工程费用后归于用户所有,水表属于自来水厂设备,租给用户并由用户负担安装费用;对消防用水装置,由自来水厂负责安设,设置专用消火栓,须经水厂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对供水设施和水表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水厂修理,如不申请,漏失的水费由用户承担。对发展用户、规定新设、增设、改造供水设施或从他人水管接分管,均须经自来水厂许可,并由自来水厂负责设计施工,施工材料、施工费、办理施工的手续费均由用户负担,于开工前预缴70%,余额竣工后缴清;在供水设施安装中途欲取消工程和要求撤销供水设施者,安装费、材料费的损失和拆除工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均由申请者负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原有供水设备;在供水设施竣工后3个月内发生供水故障,由施工方面负责,但用户故意或过失损坏不在此列。
  1949年的规程中,对下列7种现象采取追缴其应交款额10倍以下的惩罚措施:偷用水;私自装设、撤销、变更供水装置和擅设、擅用消火栓;私自卖水或供他人用水;私自转让用水;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私自开栓用水;为防冻而任水长流。对因故无水或停止用水、搬家、止栓者,用户须持本月应交的水费到自来水厂申报止栓或停用手续,否则仍照章收费。为贯彻《长春市自来水厂业务规程》,市人民政府还组织自来水厂免费为用户维修供水设施,开展“反窃水”活动,有力地改变了解放初期大量损失水的状况,从1949年到1957年,长春市供水损失率由78.81%下降到9.9%。
  1957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自来水管理章程》及其《实施细则》,对自来水设备的使用维修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用户安装自来水设备,全部工料费均由申请者(房主或用户)负担,产权属于申请者,但未经自来水公司准许不得随意拆除、改装或变卖;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和职工宿舍、家属宿舍和卖水所,从其专用水门至其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的维护、修理,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一般用户和共用户由外墙皮至室内的自来水设备,由房产所有者负担维修费用,如因用户不善保管而使设施冻裂、丢失、冻坏、损坏,则由用户按价赔偿;水表安装由用户负担(包括职工宿舍),但一般居民用户不收缴安装费;自来水公司只负责安装表,用户需安装分表时,由用户自备水表,经自来水公司检验许可后方可安装,用户负责检查水管是否漏水,未用水而水表指针走动即为管线漏水,应及时报告或自行修理,已漏水量由用户负担。地下管线漏水由自来水公司承担,地上管线漏水由用户负担,但用户多用水量不得借口地下管线漏水而拖欠水费,经自来水公司检查确认地下漏水时,减少计算用户的用水量。检查结果如未漏水,除照计水量外,加收检查费。
  进入80年代,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定》,在1984年制定了《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88年又制定了《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长春城市供水的经营制定了有力的措施。对城市供水划分为2种: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对发展用户,规定凡新设和改建扩建供水设施,用户必须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设计、预算、交款和安装等手续,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经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所需材料要经检查合格方准使用,工程峻工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对安装供水管道的口径,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凡国家、集体、个人出资安装(含专用线)的供水设施,均为公用设施,竣工后一年内应无偿移交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如设施能力充裕,在保证出资单位用水的前提下,供水部门有权发展用户;凡在长春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按计划供应、装表计量。上述规定,对供水部门和用水户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在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上,公有房屋进户闸门以外(包括闸门)归供水部门负责;闸门以内归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私人房屋外墙皮以内归房屋产权人负责;市直管的房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部门维修、定期付费。自来水的开户、过户、销户、均须办理手续,严禁私自接管开栓用水,销户、减人不报告者照收水费。对多家使用一个水栓或水表为共用户,由供水部门查表员安排用户轮流义务代收水费。对单位和居民用户漏水不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已报不修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供水部门负责,并追究主管者、领导者的个人责任。市区公用消火栓的产权,属于市自来水公司,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由消防部门使用,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动用;单位自用消火栓须经消防部门审定后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为提高计量工作,全市水表一律由自来水公司选型、供应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公司允许,擅自安装的水表,不予开栓供水。对新建、改造的住宅,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供水:水表及用水设备符合标准,总水表与分户水表齐备,收费办法得到落实,能保证住户正常用水。对供水经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采取如下处罚办法:用加压泵、井泵与自来水管道连接取水,除按管径流量和安装时间追加水量并限期拆除水泵外,处以5~10倍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擅自动用市区室内外消火栓、大小闸门,除按管径流量追缴水费外,按经济损失处以5~10倍罚款,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私自启封水表或从旁通管取水者,除按管径流量及违章时间追算水量外,处以5~10倍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用水不报、常流水、用自来水浇园灌地等违章用水,除按管径月流量追算水量,并处以5~10倍罚款;在施工中损坏供水设施,要缴纳损失水量的营业销售补偿费和损坏供水设施修复费。
  对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者,停止供水:水费及各种费用拖欠2个月以上的;托收结算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水费的;无理阻挠、严重影响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的;基本建设工地无用水许可证的;用水设施管理不善,漏水严重屡教不改的;违反《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接受处理的。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实行,使供水营业有章可循,对全市用水加强了监督,促进了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二节 用水与计量
  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春城市用水可分为4类:
  第一类是“一般饮用水”包括5种用水。第一种为一般家庭用水,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每户最低以每月2.4立方米计量;设有浴池者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有水洗厕所者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有牛、马、汽车者,每头(匹、辆)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第二种为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用水,在食堂就餐者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不在食堂就餐者每人每月以0.2立方米计量,设有水洗厕所,每人每月加计0.6立方米。第三种为医院用水,住院病人每人每月以1.2立方米计量,无住院病人时按医院工作人员数的2倍计量用水。第四种为旅馆业用水,旅馆、大车店有用餐者每月每个旅客以1.2立方米计量;无用餐者每月每个旅客以0.6立方米计量。带牛、马、汽车投宿者每头(匹、辆)以1.2立方米计量,计算方法以店薄月计人数计算,有暂停休息和当天居住者,另加计5~10立方米水量。第五种为娱乐业用水,影剧院每月最低以100立方米计量用水。
  第二类是“营业用水”,包括4种用水:第一种为澡塘、理发和茶馆用水,设有盆塘的每月最低以300立方米计量;无盆塘每月最低以200立方米计量;理发业按其服务人员数增加2倍计水量;茶馆每月最低以20立方米计量。第二种为饮食业用水,饭馆、浆汁馆、煎饼铺等按其服务人员数增加三倍计水量。第三种为酿造业用水,粉房每月最低以100立方米计量;烧锅、豆芽、油房、洗棉,每月最低以60立方米计量;皮革、酱肉、黄酒、洗染等每月最低以30立方米计量;汽水、冰果业每月最低以300立方米计量。第四种为豆腐业用水,特种豆腐业每月最低以80立方米计量,甲种以60立方米计量;乙种以50立方米计量,丙种以40立方米计量。
  第三类是“卖水所用水”,每月以表计算水量。
  第四类是“其他用水”,锅炉用水的月计量为一号15立方米,二号20立方米,三号30立方米,四号40立方米,五号50立方米;工程用水、道路洒水、滑冰场、游泳池等用水视具体情况随时核定水量;消防用水按救火时间计算。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用水有了变化。所以,用水的计量方法也有发展。在1957年市政府颁布的《长春市自来水管理章程细则》中,将全市用水分3类即一般用水: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卫生事业和家庭生活用水;优待用水: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用水;卖水所用水:经自来水公司批准的零售站,以方型汽油桶为标准。对上述用水的计量,采用2种方式即查表制和定额制。查表制:自来水公司每月定期到用户抄表,开具缴费通知书和收费凭证,由用户当即查对有无差错,如有差错立即更正,或于缴费期限内通知自来水公司予以更证。如果未行查对者,其少缴或多缴部分均转入下月或下一抄表期间的水费之内补收或扣还;如因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查表时,则按上月水量计算或与用户协商定量,如不能决定时则双方协商预收当月水费,按下月水表指针水量计算;抄表时发现水表不准确,由自来水公司主动试表,多扣少补;用户认为水表不准确时,可请自来水公司试验,在试验期中用户先按通知书上金额交费,试验后按实际情况,改正计量收费,如水表正常,要收缴试验费。试验时水表附属材料损坏或不足时,其材料费要由用户负担。水表试验费标准为:水表口径13~20毫米的每块收费1元;25~40毫米的每块收费2元,50~75毫米的每块收费4元;100~150毫米的每块收费15元。定额制:自来水公司定期去用户计算水量,超过5天者按半月计,超过半月者按1个月计算,当月未超过5天和来客未超过10天者不收水费。定额计量分11种用水:
  第八种,卫生用洒水定额,道路洒水,以临街的企业、商店、单位为收费对象,计算时间每年从6月份起到9月末止,按房间(门面)计算水量,每间每月为1立方米,一次性收费。
  第九种,滑冰场、游泳池用水定额,按水管口径流量或容积计算。
  第十种,消防用水定额,按水管口径及救水开放时间,分直接、间接计算水量。
  第十一种,其他用水定额:牛、马、驴、骡每头每月按1.5立方米用水计算;乳牛每头每月按3立方米用水计算;乳羊按0.6立方米用水计算;羊按0.3立方米计算;汽车每月每台按3立方米用水计算;家庭洗衣每人每月按3.9立方米用水计算。
  1984年制定的《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将城市供水分为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2种。1988年的《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全市各种类的用水定额和计量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售水计量标准与执行方法,分有表计量与无表计量两种。有表计量:自来水公司定期抄表,运行正常的水表按指针计算水量,故障水表比照上次指针指示的水量计算;对计量不准确的水表,用户可以申请试表,误差率超过士5%的多退少补,在下月用水量内增减,经校验属于准确水表,用户须付校验费;凡居民住宅,除安装分户水表外,还要安装总水表。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作为各户分担水费的主要依据。总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管理,水表检字以总水表为准;无能力查收分户水表的单位,可由自来水公司有偿代管;在生活用户管道上附设加热器装置的,应安装热水表,其投资与维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鉴于正常水表在水量低于灵敏限时水表指针无显示的情况,采取最低用量费用标准。
  无表计量:无水表的生活用户,用水量以户口人数和用水设备为计算依据,增人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不足半月不予计量,减人不超过半月不予减量,无表生活户用水计算标准是:每人每月饮用水1.5立方米;水洗厕所1.5立方米,浴池1立方米;淋浴0.6立方米,如果有供应热水的浴池和淋浴则加倍计算。
  对于消防用水的计量,按水管口径和救火开放时间计算水量,并另加30%的损失费。到1988年,全市共有公共消火栓1800多个(企业等单位自用消火栓还有800多个)。1988年以前,全市消防用水每年约20万立方米。对这部分用水,一直只计算用水量,而未收水费。全市消防用水,由市消防大队每月报火灾次数分配水量。自来水公司已将管网普查中统计的消火栓与水门的数字资料,输入计算机储存,并按市区街道顺序输入,以方便消防用水需要。
  第三节 水费与水价
  城市供水水费的收缴,是一项细致而麻烦的工作,虽然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在不断完善,仍然需要收费人员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城市供水水价也开始有所改变。
  一、水费的收缴
  长春解放初期,是按行政区划分片到用户家调查用水量和收缴水费。1950年6月,对全市580家机关、团体等单位实行银行托收水费,用户每延迟1日交费要按水费总额增缴3%的迟延金。此后,机关、团体、工商企业等用水单位的水费,实行限期送费制。1955年7月,对单位缴纳水费,实行由银行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1979年,通过银行托收结算水费的单位用户7200多个。1980年,对生活用水户实行“共用栓负责人制”,代收每月水费。到1981年,收缴水费的票件达18.5万件。1987年12月,对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月查收改为双月到户查收。1988年,市内各区供水管理所配备的水费查收人员220人,每人每月负责1800件的水费票件查收。收费方式,居民生活用户仍为供水部门查收员上门收费;凡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用水单位,按《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律实行托收无承付水费结算办法。日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单位,月初预交50%的水费,月末结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竞争机制引入企业,有些企业迅速发展,也有的企业靠贷款维持,这种状况给水费收缴工作带来困难,于是供水企业采取了一些收费措施。首先是设置专门机构与人员,对营业服务、调查收费进行严格检查与监督,实行经济责任制、查收水费奖惩制,加强营业服务管理,调查人员随时掌握各用水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对资金紧张的企业,实行跟踪收费或采取直收转帐支票办法;对被兼并的企业事先掌握动态,及时收缴水费或由兼并后的企业承付水费;对长期拖欠水费的用户,实行先检查给水设施是否完备,计量是否准确,调查人员是否认真负责,然后耐心说服教育,直至收回水费;第三,对基建施工和临时设施用水,实行申报、审批、装表制度,避免估量、漏量,做到节约用水、降低损失率,保证水费回收。1980年,全市应收水费31202366.3元,(包括附加费),实际收回31144237.45元,水费回收率为99.8%
  二、水价的变化
  1949年,每立方米生活用水价格为5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营业用水为7000元,特殊用水(锅炉、道路洒水等)为5000元。1951年,将生活用水大幅度下调至每立方米1050元,营业用水调至每立方米1365元。1953年,市政府在《长春市自来水管理章程细则》中,将5类用水的水价定为:一般用水生活每立方米0.11元;商业用水0.21元;工业用水0.19元;卖水所用水每立方米0.19元(零售水每桶0.055元);优待用水(烈军属)每立方米0.055元。这一价格一直维持到1967年。1967年1月,水价继续下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11元下调至0.10元(有表户)、使用公共水栓的无表户则由每人每月0.13元下调至0.07元;卖水亭(站)每桶水(40公斤)售价由0.0055元下调至0.0025元。这个价格持续到1985年。随着制水成本的增长,供水企业出现巨额亏损,1985年4月,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仍维持每立方米0.10元不变,公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水价调至每立方米0.30元。但是一些服务性行业,1985年至1987年仍维持原来每立方米0.17元不变。从1951年到1983年,30多年来每千立方米水的制水成本,由84.8元增至138.79元。到1988年,已增至258.68元,是50年代的3倍还多。尽管制水成本不断上升,而水价却一直不变。几次变动都是向下调。1988年,长期不变的水价终于上调到平增每立方米0.234元,然而,此时每立方米制水成本已达0.46元,供水企业亏损额高达420.1万元。
  长春解放以来,城市供水的价格,一直出自作为社会福利的考虑,不以价值为依据,所以并不反映价值规律。至于水价的内部结构,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用户差价等更谈不上了。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发展,城市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城市供水生产的性质及自来水的商品价值,分批调整了大用水户的水价,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这些措施,使城市供水量在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证了城市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是,现行水价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平均售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其中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3倍多,工业用水价格低于制水成本46%。1988年售水平均价格为0.234元/立方米,这个价格仅在合理价格的〓至〓之间。尤其是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同年世界15个主要城市的3—60倍。虽然这些城市生活水平、工资收入与长春不同,但除去不可比因素,其水价却是高于制水成本的。同国内主要城市相比,长春的水价低于成本,也是最突出的。(见附表)
  这样低廉的水价,在制水成本大幅度上升时期,使城市供水企业利润逐年下降。1985年,由于调整工业水价,供水企业盈利310万元,1987年时只盈利25万元,到1988年便急转直下亏损达420万元,预计几年内亏损将达2700万元。低廉的水价,不仅助长水资源的浪费,尤使供水企业的日常经营发生困难。水价不合理,还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居民用水的积极性,因为民用水发展越多,亏损越大,供水企业负担越重。在售水价格结构上,没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使用水高峰期的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在水资源费征收上,只对供水企业和自备井征收,1988年每千立方米源水向供水企业收费7.44元。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供水生产无法建立起自动调节补偿机制,使供水设备更新、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在执行国家计划定价方针上,不能按照价值规律要求灵活调整水价。总之,现行的水价仍然是一种“消费型水价”,不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水压与维修
  在城市供水经营中,供水管网的压力合格率和维修及时率是两项重要指标。用户对自来水的要求,不仅是水质佳,还要水压足。尤其是工业生产用水,对水压的要求高于水质,必须达到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生活用水虽以水质为主,也需保持一定的水压,达到开栓流水的要求。工业用水的水价所以高于生活用水的水价,不仅因为用量大、水质同一,更因为对水压的特殊需求,供水系统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为了保证充足的水压,除了提高供水能力和设备运行能力外,就是要对供水管网进行经常的、及时的维护与修理,减少因跑、冒、滴、漏造成减压。
  一、调整水压
  城市供水的水压调整,就是对设置在全市管网中近3000个直径100毫米和75毫米以下阀门进行合理调整,以便管网水运行压力均衡。长春市三个水厂建于不同时期,因而铺设的管网材质、口径、布局及因此形成的管网水压也不相同。1985年,市区管网压力合格率为88%。1988年为了协调管网能力、均衡水压,采用YT—410型圆盘自动测压仪,连续记录市区测压点的压力值,每隔15分钟记录一次,对全市各区域的水压标准重新测试标定,明确了全市的水压情况。在主要管网节点处设置的12处能代表各地区水压的测压点,测得的数据是:惠工路1.7~2.3公斤/平方厘米;一面街1.8~2.1公斤/平方厘米;全安小区1.8~2.5公斤/平方厘米;长通路1.6~2.1公斤/平方厘米;民安路1.~1.8公斤/平方厘米;东民主大街1.4~1.6公斤/平方厘米;欢喜岭2.5~3.0公斤/平方厘米;西安广场1.5~2.1公斤/平方厘米;凯旋路1.7~2.0公斤/平方厘米;工农大路一号2.0~2.5公斤/平方厘米;工农大路二号2.4~2.6公斤/平方厘米。此后,按照上述新标定的调压标准,根据水厂供水情况、水量水压的消耗及管网布局,利用1:1000的市区管网版图,研究分流、调压以及维修、解决管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还利用1:8000的管网控制向导图移向编号,标出管线及附属设施位置,按图的等高差分解出各管线的等高示意数据,作为辅助资料以便于计算水头损失和压力消耗,统筹均衡市区管网水压。1988年,全市管网压力检验次数为421632次,合格次数为412998资。按照管网干管压力不低于14米为合格的标准计算,这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了97.95%,完成计划的114%。
  二、维修服务
  城市供水管网中的营业维修,主要是对市区口径75毫米以下的4000多公里的供水支管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修理。此外,还要对市区1800多个消火栓、54个排泥阀、64个排气阀、3000多个阀门(其中口径100毫米以上的2941个),进行日常的维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供水管网的营业维修上投入了很多资金与劳动。1948年10月长春解放至1952年,修复残漏管网8000多处,水门、消火栓、排气阀786处,使漏水率由78.81%降到37.08%;1953年至1957年,漏水率下降到9.9%;1957年至1962年,漏水率下降到5.49%,是迄今历史上的最好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1970年,全市漏水率上升到17.3%,到1976年底,又降至6.6%。此后,虽然供水量不断增加,但通过努力维修,一直保持了较低的漏失率。1988年,漏失率为7.5%。除了及时修漏,在1973年至1982年,用聚乙烯塑料管材更换支管400多公里,为10万市民解决了用水问题;1984年,更换支管1.980处,达90公里,使21304户居民解决了用水问题;1985年至1987年,在维修全市地下漏水点4649处同时,更新支管22.8公里;1988年,全市共发生漏水2654处,及时修复2653处,使修漏及时率达到99.96%。
  为了加强管网维修的管理,1988年,市人民政府在《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供水管理部门也据以制定了《管道施工审批验收程序》、《维修工作标准》和《市区配水有关规定》。在这些规章制度中,对发展用户强调保证工程质量,首先要按国家给水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口径1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道必须绘制蓝图,审定后方能施工;从口径300毫米以上配水管道上发展用户,其管网口径与长度必须经供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对口径75毫米以下供水支管,施工后绘制竣工图;口径100毫米以上配水管道(不包括进户管),施工后须在两周内将竣工图纸(平面图和节点放大图)报供水管理部门存档;发现压埋供水管道,供水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处置;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给水管道验收标准》,不合格的限期内返工。口径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工程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管线所、设计部门、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口径100毫米以下供水管道工程(含水表)竣工后,由所在区供水管理所组织验收。上述工程竣工后必须资料齐全。在上述条件具备后方可开栓通水。对已有的供水设施要求加强维护,在源水管线两侧5米内、市区配水管线两侧3米内,不准有任何建筑物,也不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否则强行拆除,损失自负;凡压埋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私自动用、拆毁消火栓、水门,将自备水源接入自来水管线,私自安装、增设、改建、拆除供水设施,随意启动水表铅封,以及水嘴常流水不报请修理者,分别对当事单位和责任者处以1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供水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供水管网的维修,要求各区供水管理所在每天16时前接到地上报修票件,必须当天处理完毕;对接到地下漏水报修票件,4小时内进入现场,小漏不过夜,大漏连续修;在维修中,用户须按市区配水管网的维修范围,到供水管理所交纳有关费用,维修人员不准私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维修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野蛮作业,做到人走沟平,场地清洁。
  为了保证供水管网的施工质量,以减少维修、降低漏失,对施工材料作了严格规定:各种阀门、消火栓、水表、管材,必须是国家定型产品,施工前检验合格,验收时要出具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低劣产品;管材中的各种异型管件如承插法兰、曲管、三通、水门管(水门井盖)等,必须质量合格,型号统一乃至外形美观,严禁使用残次品或未经检验的产品;管件和管道设备,施工前要经专人检查,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铺设;对验收合格后的供水管道工程,规定保修期,未经耐压试验的保修期为3年。对保修期内出现漏水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维修工作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无力维修,则从保修金扣除维修费用和流失水量费;保修金系保证供水管道施工质量而设,施工单位须向供水部门预交保修金。收缴后的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内,按实际维修使用数额校核,保修期内未使用时则待期满后如数退还施工单位。保修金的预收额,根据不同管道口径确定不同比例:口径100毫米以上的管道工程,预收工程造价的10%;口径100毫米以下的管道工程,预收工程造价的6‰。保修金须在办理工程开工之前交纳,保修金要用于工程维修,如超出施工期限、验收资料不全和总体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均扣罚保修金的20~40%
  第五节 水表管理与水表生产
  1952年,长春城市供水设施恢复后,在用水表3万余块,多为沦陷期间安装的老式水表。1976年,弃旧增新,水表增加到5万余块。1977年以前,安装水表的费用由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月向用户收缴水表租金。1978年以后,用户新安装的水表费用由用户负担,水表属于用户,而由供水部门负责维修和管理。1982年,吉林省和长春市为节约能源,限期安装“三表”,为此曾制定《长春市关于限期安装水表和水表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有加压水箱设备的高层楼房住户、有上下水设备的二层建筑以下的住户,要求在1983年内分期安装户表,实行计量收费制。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凡具有上下水设备的必须在1983年上半年装完水表。单位用户失效的干式水表要改换湿式水表。对有楼表或单元表的用户,要求在1984年底以前分装或安装户表。房产经营公司所管的房屋和各单位新建住宅,分别由房管部门、城建部门承担装表任务,各单位的职工住宅,单位有安装能力的可自行设计施工,无安装能力的可委托自来水公司设计安装。基本建设工程,一律装表供水。居民在供水管道上的加热装置必须安装热水表,其采购、投资、维修、施工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权属于自来水公司。为统一水表型号,便于维修,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应水表,用户自行采购水表需经自来水公司同意;对具备装表条件而不按规定装表或超过安装期限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每户(按住宅户数)收取0.2元催办费,由产权单位交付;对私自拆除水表、改动水表位置或表后接通支管,罚款10元;以进户水门为整体,楼房的全部用户、平房管路串连的全部住户必须在限期内装齐水表,否则不予开栓;凡拒绝装表或不执行《细则》的停止供水,后果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自己负责。上述《细则》公布后,市内大部分单位与居民用水户均安装了水表,截止1988年,全市在用水表达138111块,安表户数192716户,占用水户的57.5%,其中工业用水户2234户,生活用水户190482户。
  1988年,长春市的配水、售水基本以表计量。在引进日本生产的超声波流量计以后,对口径1000毫米以上的输水干管,亦分别配备了国产插入式涡输流量计。还有一部分水量按体积法标定的水泵特性曲线进行计量,并定期校核。1979年11月成立的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水表厂,其产品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被确定为吉林省城市用水计量检定中心。此后,全省未经这个中心检定的各种水表,一律不准使用。生产合格的水表,关键是造出精密的模具。1981年4月,水表厂进行20毫米水表模具的研制工作,制成水表的托板、叶轮、调节器等25套模具和3000多个塑料表件,质量全部合格。1982年,形成了一条水表生产线。又购进13台水表校验台。从1984年起,水表生产由自产件转为统购件,在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购进水表零件,自己组装调试,因而节省了人力、原料,提高了产品合格率。在此基础上,水表厂进一步研制成功了电子水表D—1型,并通过了省级鉴定。到1988年末,水表产量16155块,水表厂有职工11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长春市志 城市供水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包含水源、水厂、管网、水质、营业、管理、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