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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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新风
分类号: K892.2
页数: 5
页码: 710-71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以社会主义教育为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加强,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精神面貌都发生很大变化。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俗 社会新风

内容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以社会主义教育为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加强,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精神面貌都发生很大变化。尤其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郊区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狠抓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强烈的改革意识,奋发向上的爱国主义精神,铸成了社会主义新的道德情操。新的生活方式,正在改变着旧社会的习俗,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自1947年开始,每年正月中共长春县委和县人民自治政府都举行一次颇具声势的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对军民团结和当时开展的对敌斗争及大生产运动都起到积极作用。
  1947~1952年,广大群众踊跃支前,向部队献慰问品:猪肉、粉条、大米、干菜、鸡蛋、面粉、军鞋;向军烈属献粮食;对军烈属实行代、助、包耕;交公粮、交马草;出民工、出战勤,群众支前的实际行动大大鼓舞了部队的士气。
  1950年以后,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举行拥军优属活动。届时区、乡两级领导都深入驻区部队进行慰问,或组织军民联欢会,共叙军民鱼水之情。各乡(镇)组织群众和学生帮助军、烈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打扫庭院、拆洗被褥、送年画、贴春联,挂光荣灯、送肉面等慰问品,同时还发动群众和学生给部队战士写慰问信,共庆佳节。
  区政府还不定期召开军烈、属,荣、复、退、转军人代表大会;开展为军烈属送药、送粮、送煤、种地、做活等项活动。
  80年代以来,全区上下开始探索拥军优属新路,建立起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将新风气变成新制度。每逢春节前夕,现役军人家属都纷纷给自己的亲人写信,寄礼品,反映政府对他们的关怀,鼓励亲人安心服役,尽职尽责。
  第二节 军民共建
  1983年4月以来,驻区部队普遍与驻地村、社、街道、学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驻兴隆山镇57383部队与兴隆山镇第四居民委员会开展共建活动的试点工作。该部队帮助四委居民栽树、修路,给四委图书室送去400多册图书,为居民修理电视机、收音机,帮助四委解决了小喇叭入户等问题。
  驻区81025部队与大屯镇委共建文明镇。全区先后有81025、86051、87032、39759、57385等5个驻区部队分别与乡、(镇)村、居民委及学校等12个单位,组成12个军民共建点。
  1986年以来,先后有10个共建点被长春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和军民共建标兵单位。
  第三节 敬老养老
  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倡导下,树立了敬老养老新风。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1958年,全区建敬老院3处,收养了五保老人257人。到1988年,全区10所敬老院共收养329名老人。人均生活费达到600~700元。散居在各村社的“五保户”生活水平都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为了加强老龄工作,区、乡、村分别成立了老龄委员会,管理老龄工作。新立城镇先锋村委会和老龄委为使老人安度晚年,积极筹集资金,为敬老院选购一批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和适合朝鲜族老人特点的象棋、录音机和长鼓,每逢老人过生日,举办祝寿活动。
  全区尊老养老蔚然成风。子女、儿媳养老敬老的事例屡见不鲜。合心乡三间村75岁的赵坤老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媳陈秀英敬重老人,把公公接到家里,端屎端尿,耐心照料,12年如一日毫无怨言,为邻里乡亲所称道。区政府每年都表彰一大批孝敬老人的典型。全社会已形成一种良好风气。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很少发生。
  第四节 殡葬改革
  自1955年开始实行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葬,破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习俗。但由于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尽管推行火葬多年,阻力仍然很大。1978年全区死亡2632人,火葬仅有452人。为进一步改革土葬,为推行火葬奠定基础,1984年进一步贯彻中办〔1983〕75号文件精神,区、乡两级政府都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各乡(镇)都制定殡葬管理细则和办法。除大南乡和乐山镇列入深葬区外,其他各乡(镇)都积极推行了火葬。1988年,全区5乡5镇92个村分别成立了红白理事会,推动了殡葬改革工作。全区一律实行了火葬。3年火葬率均列全省首位。
  第五节 “五讲”、“四美”、“三热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普遍开展了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活动。
  1981年3月18日,区召开“文明礼貌活动动员大会”,动员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要求各行各业把这项活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事来抓,认真抓好。
  从1980年起,全区开展了“文明礼貌月”活动,并规定每年3月5日为全区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日;每年3月13、20、27日为全区卫生突击活动日。
  1983年初,全区近3000名干部和40万名群众向“脏、乱、差”开战,搬运垃圾32371车,维修厕所300个;成立学雷锋小组9500个,做好事78475件,商业和卫生部门送货、送药上门1750次,收到表扬信350封。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新人新事层出不穷。
  大南乡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张淑清舍身跳入洪水中搭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该乡邮递员周才把拾到的人民币2.4万元交还失主;林家村民兵营长林俊儒奋不顾身,勇擒3名盗贼;新立城镇丰收灌区党支部书记白明清25年如一日,维修抢险,为国家节省资金120万元。
  全区的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逐年增加。到1988年,涌现出文明村38个,占总村数的41.3%;文明街委12个,占街委总数的60%;文明家庭16700个,占农户总数的36%。民风村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第六节 村规民约
  新村规民约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按照村民意志制定的。具体规定为“十要”“十不要”:
  十要:一要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二要努力生产,履行“合同”;三要讲文明、讲礼貌、遵纪守法;四要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家庭和睦;五要邻里团结,互敬互让;六要拥军优属,照顾“五保”,助人为乐;七要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实行殡葬改革;八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九要讲究卫生、预防疾病、栽花种草、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十要维护社会治安,敢斗坏人。
  十不要:一不拿摸、赌博、殴斗伤害;二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不传闲(瞎)话制造纠纷;四不在红、白事上讲排场铺张浪费;五不忽视火险隐患安全用电;六不求神问卜搞迷信活动;七不滥砍盗伐开荒毁林;八不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规定;九不看淫秽录相、书刊、不唱黄色歌曲;十不违法乱纪,妨碍他人家庭和睦。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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