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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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嫁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2
页码: 707-7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婚嫁民俗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俗 风尚习俗 婚嫁

内容

旧时婚嫁,受封建礼教束缚,婚姻制度以“男权”为核心,婚嫁礼俗繁杂,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富家子女少数在14~15岁,多数在18~20岁左右即令完婚。民间还有“童养媳”、“娃娃亲”和指腹为婚的婚俗。在配偶年龄上,男小于女2~5岁者甚多。
  历代婚俗婚序繁复,旧时婚俗先由男方托人到女家说亲,谓之求婚。结婚时,男方备彩轿、彩车,披红迎娶新娘。轿到男家后,燃放鞭炮,“倒红毡”,“拜天地”,入洞房,程序繁琐。婚礼仪式,富家讲排场,鼓乐喧天,大摆筵宴,招待亲朋好友,庆贺3天,贫者一切从简。
  解放后,提倡婚姻自主,恋爱自由,反对买卖婚姻。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到20岁,女到18岁方可结婚。结婚男女,同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即成为合法婚姻。为不影响生产,结婚多选择在节假日。婚礼从简,用糖、果、烟、茶招待来宾,或实行旅行结婚,集体结婚。女方大要彩礼,婚礼大操大办者为数不多。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破“四旧”,婚礼仪式从简,进入80年代以来,婚嫁旧俗抬头,女方要彩礼,结婚讲排场等风气有所滋长,办婚事,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较以前为甚。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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