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篇 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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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84
颗粒名称: 第二十九篇 民俗
分类号: K892.434
页数: 16
页码: 706-721
摘要: 本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民俗情况,其中包含风尚习俗、社会新风、旧风劣俗、宗教、方言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郊区 民俗

内容

第一章 风尚习俗
  第一节食、衣、住、行
  饮食 解放前,境内人民主食以高粱米、玉米面、小米、杂粮为主,逢年过节吃顿面食(饺子、面条)、米饭及少量鱼肉。富人多食小米、粳米、白面,年节杀猪宰羊。
  解放后,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农忙日食三餐,农闲日食两餐,多以小米、高粱米和玉米面为主食,兼食大米、白面和杂粮。副食平时以蔬菜、豆类制品、禽蛋为主。菜有萝卜、白菜、马铃薯、酸菜、角瓜、茄子、菜豆、黄瓜、辣椒、大葱、大蒜等。逢年过节,能吃到肉和鸡。长期以来,饮用井水解放后,部分乡(镇)也安装自来水。很多家庭在饮水上抛弃了饮用生水习惯,改饮熟水或茶水。
  服饰 解放前,人们经济地位不同,服饰亦有所不同。富人身穿绫、罗、绸、缎,单、夹、棉、皮,四季更换。妇女多穿流行旗袍,刺绣镶边,色式多样。腕佩金、银镯和手表,指带戒指,耳挂耳环。贫家男女老少衣料均以白、黑、兰色土布为主。东北沦陷时期,农民穿用棉布限量,穿土纺土织土布或更生布。夏穿家制布鞋,冬穿靰鞡。
  解放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在穿着上发生很大变化。城乡之间的衣服颜色、衣料、款式差距逐渐缩小。农民穿衣也讲究美观、大方。男服按照年龄特点,多选用黑、白、兰、灰、草绿各色棉布、卡其布、化纤或毛呢。女服一改过去穿红挂绿习俗,花色款式多样,更换频繁,各种绒衣、羽绒袄、呢大衣、夹克衫逐渐成为农村男女爱穿衣着。妇女开始注重打扮,除腕带手表外,有的也指带戒指,耳挂耳环,并讲究发型,烫发者较为普遍。农民穿胶鞋、皮鞋者渐多。
  住宅 解放前,农民在住房上,贫富差别很大。富者住四合房、大院套,贫苦农民住茅草屋,土坯房。一间房,顺山炕;三间房,两家住,中间是厨房。人口多者南北炕。村屯建房无统一规划,随地而建,房舍座落散乱。
  解放后,农村住房与城镇住房差距逐渐缩小,草房逐渐减少,砖木结构房屋逐渐增多,建房一般都按村屯统一规划。小城镇建房还注意环境、水电、交通等设施。1982年以来,很多农家改善了居住条件,新型屋宇增加,设计合理,功能明确,冬暖夏凉,通风透光。有的还盖起了两层楼房,各户都有整齐的院落。有的住宅还建有客厅、厨房、室内厕所和洗澡间,安装土暖气。室内装潢也较为讲究,注意美观、朴素、大方。
  交通工具 解放前农村的道路都是土路,且多属荒径小路,代步工具极为缺乏。富人外出骑马坐小车或自行车;贫人赶集上店,买卖货物,手提肩挑,推车或乘坐大车,骑自行车的亦不多见。
  解放后,村村都有晴雨畅通的砂石路。农民外出乘坐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乘坐摩托车的越来越多。进入80年代以来,公路四通八达,村村都有汽车、拖拉机,乘用方便。
  第二节 婚嫁
  旧时婚嫁,受封建礼教束缚,婚姻制度以“男权”为核心,婚嫁礼俗繁杂,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富家子女少数在14~15岁,多数在18~20岁左右即令完婚。民间还有“童养媳”、“娃娃亲”和指腹为婚的婚俗。在配偶年龄上,男小于女2~5岁者甚多。
  历代婚俗婚序繁复,旧时婚俗先由男方托人到女家说亲,谓之求婚。结婚时,男方备彩轿、彩车,披红迎娶新娘。轿到男家后,燃放鞭炮,“倒红毡”,“拜天地”,入洞房,程序繁琐。婚礼仪式,富家讲排场,鼓乐喧天,大摆筵宴,招待亲朋好友,庆贺3天,贫者一切从简。
  解放后,提倡婚姻自主,恋爱自由,反对买卖婚姻。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到20岁,女到18岁方可结婚。结婚男女,同到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即成为合法婚姻。为不影响生产,结婚多选择在节假日。婚礼从简,用糖、果、烟、茶招待来宾,或实行旅行结婚,集体结婚。女方大要彩礼,婚礼大操大办者为数不多。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破“四旧”,婚礼仪式从简,进入80年代以来,婚嫁旧俗抬头,女方要彩礼,结婚讲排场等风气有所滋长,办婚事,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较以前为甚。
  第三节 祝寿
  解放前,人到60岁,便可称寿。以后每增10岁,到诞辰那天,子女亲友都来为老人祝寿。大户人家张灯结彩,中堂供奉寿星画像,或大书金、墨寿字,两旁悬挂幛联,供摆寿桃寿果,邀请亲友做寿,设宴款待。富者常以祝寿为名,广发请柬,借机敛财,祝寿人或献寿幛、寿桃、寿果,或献酒肉,或献财物;贫苦人家很少庆寿。
  解放后,祝寿旧俗已改,但老年人每逢诞辰,其子女仍为其祝寿,俗称“过生日”。到了80年代,由于农民广辟致富门路,经济收入增加,老人每年过生日,都由儿女为其父母祝寿,赠送钱财,寿糕、寿桃、寿酒或糖果之类礼品,并和父母聚餐一次。朝鲜族为老人祝寿时还有歌有舞。
  第四节 丧葬
  旧时,丧葬一律实行棺木土葬。贫富葬仪差距很大。富者年逾60岁,就置办棺木、寿衣,并有“看风水”、“择坟地”等迷信之举,丧事过程仪式繁多,封建迷信色彩浓重;在死者灵前焚香、置灯烛,金、银箔及纸人、纸牛、纸马、纸车等冥物;门悬“过头纸”,子女披麻戴孝,围尸大哭;富豪之家,扎金山、银山,请僧、道、尼众诵经,作“道场”,曰“超度亡魂”,并设筵招待宾客,操办3~7天。有的出大殡,操办21天。人死后,还有“烧七”,“烧百日”、“烧周年”之举。
  建国以后,特别是1955年,推行殡葬改革,破旧习,树新风,禁止迷信活动。1973年以来,推行火葬,提倡丧事简办。丧主及亲友吊唁,送赠花圈、挽帐,臂缠黑纱,胸挂白花,向遗体告别,将遗体送往火葬场焚化,骨灰盒寄存殡仪馆。
  第五节 节日
  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旧称“过年”,现称春节。农历腊月初八日以后,就着手准备过年,二十三日祭灶,称“过小年”,各户均以香烛、灶糖等供物祭灶。自是日起,家家妇女赶制新衣、新鞋,拆洗被褥,淘粘米,做豆包,蒸馒头、做豆腐、杀鸡。二十八、九日家家户户扫房,贴春联和年画,准备“过年”。
  农历腊月三十日晚上,称“除夕”或“除夜”,(俗称“大年三十”)合家团聚,彻夜不眠,请“神”祝福,供“家谱”,祭天地,燃放鞭炮。长辈向未成年儿孙赐“压岁钱”。初一,俗称“大年初一”,人人穿着一新,晚辈给长辈拜年。邻里亲友之间送往迎来,互相拜年,见面拱手称贺:“过年好,恭喜发财”。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的深入普及,春节期间祭祀鬼神等封建迷信活动逐渐减少,但节日气氛更浓,文娱活动丰富多彩。春节期间,迎新春贴春联,燃发鞭炮,举行家宴,老少亲友见面,互致问候;师生、师徒之间互赠年画、贺年片、挂历;正月初二日以后,敲锣打鼓,慰问烈、军属及五保户,送礼品、年画、春联、送灯、担水、扫院子活动。。
  元宵节 农历正月十五日,称灯节,古称“上元节”。当天家家包饺子,煮元宵。夜里,家家户户悬挂彩灯,小儿提花灯,燃放鞭炮,赛灯观火。村民扭秧歌,踩“高跷”,跑“旱船”,鼓乐喧天,十分热闹。
  解放后,正月十五日闹元宵之风极盛。每年各乡(镇)组织秧歌队,除在本村、本乡(镇)演出外,有的还到区机关演出。所到之处,燃放鞭炮相迎。各村在文化室举办灯展和灯谜、文艺汇演等娱乐活动,欢天喜地,共庆盛世良霄。
  清明节 解放前,此日家家都到祖先墓前扫墓、焚香,吊祭,修墓填土。解放后,清明节当天,子女都到先人墓地或殡仪馆上供礼拜,祭祀先人,缅怀前辈业绩,不忘养育之恩。各单位,各中、小学师生都到附近革命烈士墓地或革命烈士陵园祭祀,佩白花、献花圈、读祭文,填土扫墓,寄托哀思。有的学校还在烈士墓前举行入团、入队仪式,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日,为端阳(午)节,俗称“五月节”。五月,古称“恶月”,是月有“瘟疫滋生”之说。每届端午节,家家插艾蒿,挂纸葫芦,系五色线和布条,吃鸡蛋,意“避邪、除虫、除疾”。有的在中堂张挂钟馗或张天师像,多数人家吃粽子,纪念古代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解放后,端午节发展成讲卫生、除四害传统节日。
  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为中秋节。俗称“八月节”,又称“团圆节”。旧时,当晚庭院摆设香案,供奉瓜果、月饼于月下,全家人一起拜月,祭月、赏月,并吃水果、月饼,共庆团圆。
  解放后,节日习俗沿袭未衰,除保留了上述传统节日外,又有一些新的节日:元旦,“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国际儿童节,“七·一”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八·一”建军节,“九·十”教师节,“十·一”国庆节等新的节日,受到普遍重视,各系统分别举行庆祝会,形式多样,气氛热烈。
  第二章 社会新风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以社会主义教育为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加强,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精神面貌都发生很大变化。尤其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郊区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狠抓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强烈的改革意识,奋发向上的爱国主义精神,铸成了社会主义新的道德情操。新的生活方式,正在改变着旧社会的习俗,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自1947年开始,每年正月中共长春县委和县人民自治政府都举行一次颇具声势的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对军民团结和当时开展的对敌斗争及大生产运动都起到积极作用。
  1947~1952年,广大群众踊跃支前,向部队献慰问品:猪肉、粉条、大米、干菜、鸡蛋、面粉、军鞋;向军烈属献粮食;对军烈属实行代、助、包耕;交公粮、交马草;出民工、出战勤,群众支前的实际行动大大鼓舞了部队的士气。
  1950年以后,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举行拥军优属活动。届时区、乡两级领导都深入驻区部队进行慰问,或组织军民联欢会,共叙军民鱼水之情。各乡(镇)组织群众和学生帮助军、烈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打扫庭院、拆洗被褥、送年画、贴春联,挂光荣灯、送肉面等慰问品,同时还发动群众和学生给部队战士写慰问信,共庆佳节。
  区政府还不定期召开军烈、属,荣、复、退、转军人代表大会;开展为军烈属送药、送粮、送煤、种地、做活等项活动。
  80年代以来,全区上下开始探索拥军优属新路,建立起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将新风气变成新制度。每逢春节前夕,现役军人家属都纷纷给自己的亲人写信,寄礼品,反映政府对他们的关怀,鼓励亲人安心服役,尽职尽责。
  第二节 军民共建
  1983年4月以来,驻区部队普遍与驻地村、社、街道、学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驻兴隆山镇57383部队与兴隆山镇第四居民委员会开展共建活动的试点工作。该部队帮助四委居民栽树、修路,给四委图书室送去400多册图书,为居民修理电视机、收音机,帮助四委解决了小喇叭入户等问题。
  驻区81025部队与大屯镇委共建文明镇。全区先后有81025、86051、87032、39759、57385等5个驻区部队分别与乡、(镇)村、居民委及学校等12个单位,组成12个军民共建点。
  1986年以来,先后有10个共建点被长春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和军民共建标兵单位。
  第三节 敬老养老
  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倡导下,树立了敬老养老新风。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1958年,全区建敬老院3处,收养了五保老人257人。到1988年,全区10所敬老院共收养329名老人。人均生活费达到600~700元。散居在各村社的“五保户”生活水平都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为了加强老龄工作,区、乡、村分别成立了老龄委员会,管理老龄工作。新立城镇先锋村委会和老龄委为使老人安度晚年,积极筹集资金,为敬老院选购一批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和适合朝鲜族老人特点的象棋、录音机和长鼓,每逢老人过生日,举办祝寿活动。
  全区尊老养老蔚然成风。子女、儿媳养老敬老的事例屡见不鲜。合心乡三间村75岁的赵坤老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媳陈秀英敬重老人,把公公接到家里,端屎端尿,耐心照料,12年如一日毫无怨言,为邻里乡亲所称道。区政府每年都表彰一大批孝敬老人的典型。全社会已形成一种良好风气。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很少发生。
  第四节 殡葬改革
  自1955年开始实行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葬,破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习俗。但由于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尽管推行火葬多年,阻力仍然很大。1978年全区死亡2632人,火葬仅有452人。为进一步改革土葬,为推行火葬奠定基础,1984年进一步贯彻中办〔1983〕75号文件精神,区、乡两级政府都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各乡(镇)都制定殡葬管理细则和办法。除大南乡和乐山镇列入深葬区外,其他各乡(镇)都积极推行了火葬。1988年,全区5乡5镇92个村分别成立了红白理事会,推动了殡葬改革工作。全区一律实行了火葬。3年火葬率均列全省首位。
  第五节 “五讲”、“四美”、“三热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普遍开展了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活动。
  1981年3月18日,区召开“文明礼貌活动动员大会”,动员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要求各行各业把这项活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事来抓,认真抓好。
  从1980年起,全区开展了“文明礼貌月”活动,并规定每年3月5日为全区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日;每年3月13、20、27日为全区卫生突击活动日。
  1983年初,全区近3000名干部和40万名群众向“脏、乱、差”开战,搬运垃圾32371车,维修厕所300个;成立学雷锋小组9500个,做好事78475件,商业和卫生部门送货、送药上门1750次,收到表扬信350封。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新人新事层出不穷。
  大南乡一名普通农村妇女张淑清舍身跳入洪水中搭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该乡邮递员周才把拾到的人民币2.4万元交还失主;林家村民兵营长林俊儒奋不顾身,勇擒3名盗贼;新立城镇丰收灌区党支部书记白明清25年如一日,维修抢险,为国家节省资金120万元。
  全区的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逐年增加。到1988年,涌现出文明村38个,占总村数的41.3%;文明街委12个,占街委总数的60%;文明家庭16700个,占农户总数的36%。民风村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第六节 村规民约
  新村规民约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按照村民意志制定的。具体规定为“十要”“十不要”:
  十要:一要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二要努力生产,履行“合同”;三要讲文明、讲礼貌、遵纪守法;四要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家庭和睦;五要邻里团结,互敬互让;六要拥军优属,照顾“五保”,助人为乐;七要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实行殡葬改革;八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九要讲究卫生、预防疾病、栽花种草、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十要维护社会治安,敢斗坏人。
  十不要:一不拿摸、赌博、殴斗伤害;二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不传闲(瞎)话制造纠纷;四不在红、白事上讲排场铺张浪费;五不忽视火险隐患安全用电;六不求神问卜搞迷信活动;七不滥砍盗伐开荒毁林;八不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规定;九不看淫秽录相、书刊、不唱黄色歌曲;十不违法乱纪,妨碍他人家庭和睦。
  第三章 旧风劣俗
  旧时境内吸毒、赌博、缠足、算命、跳神等旧风劣俗甚多,损害人民身心健康,影响生产。
  第一节 历史陋习
  吸毒 清代以来,境内吸食毒品鸦片(通称抽大烟)、海洛因及注射吗啡者时有所见。吸食者以富户富绅、地痞流氓为多。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曾在长春设戒烟局,由于主持者就是吸烟者,且多贩运鸦片,致使“戒烟局”有名无实。东北沦陷时期,伪长春县公署曾召开清毒大会,宣讲禁毒之事,但吸烟者仍有增无减。伪政府又在长春设禁烟管理所,康生院,声称禁吸鸦片,对境内吸食鸦片者进行登记,并对瘾者发放“吸烟证”,到指定烟馆吸烟。由于鸦片官卖,吸食者越禁越多,不可遏止。
  解放后,人民政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振奋民族精神,严禁吸毒、注毒,严禁私种、私贩毒品。至此才根本杜绝吸毒陋习。
  赌博 旧时境内聚赌成风。民国时期,官方名义禁赌,实则与赌徒、赌棍勾结,设赌抽头,赌风日益滋长。赌博形式多种,掷骰子、押黑红宝、打天九、推牌九、看纸牌、打麻将以及押会等,危害极大,扰乱社会治安,有的倾家荡产,甚至卖儿卖女,妻离子散。
  解放后,人民政府严禁赌博,对参加赌博者,根据情节进行教育,实行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情节严重者判刑。50年代,赌风大煞。80年代以来,赌风又有所抬头。党和政府加强宣传教育,进行综合治理,制定各种禁赌措施,同时提倡健康的文体活动,以煞赌风。
  缠足 俗称“裹脚”。解放前,境内汉族妇女在4~5岁时即被其父母强行缠足。趾骨断折,足呈锥形,双足尖小,步履艰难。民国初年,曾提倡放足,但未彻底。东北沦陷时期,缠足之风始减。
  解放后,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男女平等,严禁缠足,缠足之风完全绝迹。
  第二节 迷信活动
  解放前,境内迷信活动猖獗。无论在选择配偶、修建房屋、丢失物品或天灾人祸都要通过算命、相面、卜卦或烧香磕头、跳大神来判断吉凶,影响生产,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极大。
  解放后,政府明令禁止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科学,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但仍有人在暗中活动,受骗上当者屡有所闻。
  合婚 旧时在婚前须请“算命先生”算命,按男女双方生辰八字及属相进行“合婚”。由于男女婚事,任封建婚姻制度及迷信思想支配,子女无有择偶之自由,婚后逃婚、殴斗、自杀事件时有发生。
  解放后的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彻底废除了父母包办等封建婚姻制度,婚姻大事由自己作主。“合婚”等迷信陋习基本绝迹。
  “看风水”“看风水”又称“看阴阳宅”,即盖房或埋葬时,先请阴阳先生择地择时,迷信阳宅和阴宅基地选择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今世或子孙后代的吉凶祸福。因此,地基的选择、时间的安排,均由阴阳先生确定。
  解放后,居民建房须按统一规划;人死后埋葬在指定的坟地。到80年代,一律实行火葬。“看风水”等封建迷信陋习,随着人们科学思想的增强而逐渐消失。
  抽帖 抽帖是骗取钱财的一种封建迷信活动。抽帖先生在帖上画有占卜吉凶祸福的各种图画,并附有占词。合心乡一位农民因无力还债,而在抽帖时竟抽到一帖财运不济的坏帖,当晚自缢身亡。
  解放后,上述活动逐渐消失。但至80年代以来,抽帖等迷信活动又有所抬头。
  符咒 解放前,有的人生病,不请医求治,竟以符代药,在黄纸上用朱砂画一些似字非字的东西,称画符,将“符”烧成纸灰给病人服用,以致丧命。小儿受惊吓,神志不清,体温升降不定。有人误以为“真魂出窍”,而用咒语写成“勾魂单”给小儿服用,延误疗期,不能及时治疗。
  解放后,医学进步,医疗设施改进,群众相信科学,患病一般到医院就疹。迷信符咒,已成历史陈迹。
  跳神 跳神也称“跳大神”。解放前,巫婆、神汉利用“坐观”等不同手段,欺骗群众。
  解放后,政府提倡科学,破除迷信,明令禁止迷信活动,“跳神”者一度消声匿迹。80年代以来,陈渣泛起。跳大神等活动又有所抬头。大南乡农民张某患急性脑炎,因迷信大神,请其治病,未及时就医,结果死亡,全家懊悔莫及。
  祭祀鬼神 解放前,人们迷信天地、鬼神、狐、鼬等,各户供奉天地、灶王、门神、财神,有的还供奉“胡、黄仙”等。
  解放后,这类迷信活动大为减少,“文化大革命”以后,基本绝迹。80年代以来又死灰复燃。
  时节迷信 旧时每逢农历四月初八、十八、二十八日举行庙会,如期各庙山门大开,附近男女老少赶赴庙会。焚香、祷告、求财、求福、跪拜神像。
  第四章 宗教
  第一节 佛教
  清嘉庆二年(1797年),佛教信徒在小城子屯集资修建万寿寺1座,自南向北共三殿。殿内供奉马童(伽兰菩萨)、玉皇、药王,均系泥塑。院内还建有法师的灵骨塔1座。清宣统元年(1909年),殿内有僧众30余人。1934年5月,在长春县万宝山、小城子、车家窝堡等处,有龙王庙、斗牛宫、风云观等寺庵10座。信徒多达12061人。到1938年,各寺庵的住堂和尚、尼姑共63人。长春县参加佛教会的会员包括“居士”,共发展到18868名。
  解放后,长春县内佛教活动一度停止。“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卫兵破“四旧”,立“四新”,原境内寺庙悉被拆毁,和尚被迫还俗,仅剩几位年老和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宗教政策,由佛教协会对佛教徒统发“归一证”,各乡(镇)信徒达千余人,定期参加活动。
  第二节 道教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由道士张义策划单礼祯以化缘方式集资,在勒克山(今乐山)顶建成玉皇阁、观音庙,在山坳还建有娘娘庙、关帝(关羽)庙。从此道教传入境内。清光绪五年(1879年),在大南屯建有保安寺,凡三殿,供奉关羽,三霄女,赵公明。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全境有道士7人。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5月,长春县境内有兴隆观、庆云寺、慈云宫、瑞云宫、德霖宫、关帝庙、碧霞宫、青云观、龙泉宫、青龙观、兴隆寺、观音庙等寺庙12座,布教者26人,道士、道姑20余人,信徒755人。各乡常搞“降神”、“扶乩”、“坐观”等活动。每逢农历四月初八、十八、二十八日,举行庙会,信徒纷纷前往焚香膜拜,“求福、求财、求子”。
  解放后,境内庙宇均被关闭。“文化大革命”期间,破“四旧”,庙宇悉被拆毁。
  第三节 天主教
  清道光十年(1830年),法国人袁司铎同教徒到长春厅乡三区王胡窝堡传教,发展天主教信徒400余人。道光十四年(1834年)4月1日,有15名天主教徒,在齐家窝堡(现怀德县和气乡)创建天主教堂。光绪元年(1875年)教徒达500人。光绪五年(1879年),大南屯(现大南乡)建天主教堂,教徒200人,宣统元年(1909年),男女教徒增至341人。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原长春县有天主教堂4座,教徒500余人。布教者初为2人,后增至20余人。1938年长春县教堂增至10座,教徒多达1000余人,传教公所10余处,隶属于长春市天主教会(今长春市四道街8号),当时有法籍博教士20余人。这些传教士于1952年回国。
  解放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护。省、市均成立了天主教爱国会。长春县天主教传教公所隶属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领导教徒走“自传”、“自活”、“自养”,独立自主办宗教的道路。
  1985年,全区有天主教徒200余人,分布在兴隆山、新立城、三道、合心和兰家等乡(镇)。兰家乡有信徒97人,合心乡有53人,均到农安县小八家子屯教堂参加活动。其他乡(镇)教徒到二道河子区和顺五条的教堂参加活动。
  第四节 基督教
  清嘉庆十五年(1810年),基督教的新教一耶稣教传入长春厅境内。长春教会设在今东三马路,另在西三道街设有福音讲堂,英国牧师传教。教会一直控制在英国传教士手中。
  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境内有教徒205人,其中女教徒30人。东北沦陷时期的1934年,长春县有基督教堂1座,布教者1人,教徒101人。1941年,英国人将教会转交给伪满政权。规定每周的星期日为教徒集会讲圣经之日。教会活动经费由教徒自愿奉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徒减至20人。1978年以后,宗教政策逐步落实,教徒逐渐增多,郊区部分教徒到省基督教爱国会参加活动。
  1983年,营城煤矿基督教教徒宋爱主来到三道镇传教,发展教徒3人,1985年发展为155人。1988年全区教徒增至192人,其中朝鲜族35人。
  第五节 伊斯兰教
  清嘉庆九年(1804年),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随着大批流民由关内陆续迁至长春。道光四年(1825年),在今长春市西三道街集资创建清真寺。同治元年(1862年),在长春厅城北门外重建清真寺,信徒逐渐增多。宣统元年(1909年),全府男女信徒达15651人。东北沦陷时期的1944年5月22日,伪吉林省回教协会指令成立县回教协会,在大屯设办事处。
  解放后,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政府保护,参加宗教活动的人逐渐增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参加宗教活动人数逐年下降。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落实了宗教政策,参加活动的人数又有所增多。在大南乡榆树村小营子屯有回族58户,420人。其中,伊斯兰教信徒246人。1986年,由区拨款8000元,大南乡榆树村孤榆树屯,新建92平方米的清真寺,同时由政府帮助解决了教长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问题。回教信徒马伯凤为阿訇,王佐臣为管理组长。
  第五章 方言(方音、词汇)
  郊区方言属吉林方言。郊区方言与普通话语音、词汇多有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在方音语音的音素和调类方面,虽有相同之处,但有少数音节,即个别字的声、韵、调上和普通话有很大不同。经过初步调查,区内方言在方音上有其不同于普通话的特征。
  1.舌尖前音z、c、s和舌尖后音zh、ch、sh的发音。郊区方音中带有舌尖前音“z、c、s”的,读成舌尖后音zh、ch、sh。如对“早操,,一词。普通话的发音是“zaocao”,郊区方言发音是zhaochao(找钞);“洒扫”一词的发音,应该是“sasao”,郊区的发音则是“shashao”和“啥少”的发音相同。
  区内方言对凡带有舌尖后音zh、ch、sh的词,都读作舌尖前音“z、c、s”。如“实事求是”一语,普通话的发音是“shishiqiushi”,但郊区的发音则是“sisiqiusi”。
  对“r”“1”。如对“日头热、晒人肉”的读音,有很多人都发成“yitouyesaiyenyou”。
  2.“a”、“o”、“e”起头的音。郊区方言对以“e”,单注音和以“a、o、e”起头的音自成音节时,都加个“n”的音。如对“鹅(e)”、“爱(ai)”、“袄(ao)”、“欧(ou)”、“安(an)”、“恩(en)”、“昂(ang)”这些字北京音没有声母,郊区读音都外加一个声音“n”。另外对“额、恶、饿、俄、扼、挨、哀、埃、矮、碍、傲、欧、偶、案、岸”等字,也都加个“n”,音。
  3.带“ye”,两个音素的音节。对带有“ye”两个音素的音节,都读成3个音素“iao”。如:对“约”、“岳”、“学”、“鹊”、“虐”、“略”等字,就是这种情况。
  4.b、p、m、f和o相拼。普通话读音,“b、p、m、f”,和“o”,相拼,不和“e”相拼。但郊区有很多人却把“b、p、m、f”和“e”相拼。如:“波、玻、播、饽、簸、坡、泼、婆、破、摸、磨、抹、佛”这些字的韵母,北京音是“o”,郊区的发音却是“e”e。
  5.音同调不同。郊区读音与普通话读音有音同调不同的。如:“拼音”的“拼”,普通话的读音是阴平,郊区读音是去声;“侵略”的“侵”,普通话读音也是阴平,郊区方音是上声。“延安”的“延”,普通话读音是阳平,郊区的读音是去声,“幸福”的“福”,普通话的读音也是阳平,郊区的读音是上声等等。
  其次,从词汇来说,郊区方言的词汇与普通话的词汇大致相同,但也有不同,郊区常见的词汇,一般表现在称谓用词和生活用词上。
  1.称谓用词
  祖父:称爷或爷爷。
  祖母:称奶或奶奶。
  父亲:称爹或爸。
  母亲:称妈或娘。
  继父:称叔、大爷(爷读轻声)或称爸。
  继母:称姨、婶或称妈。
  伯父:称大爷(爷读轻声),如系二伯父,称二大爷(爷读轻声)。
  伯母:称大妈或称大娘。如系二伯母,称二大娘。(大读四声,娘读轻声)。
  岳父:称老丈人,见面时随妻称呼。
  岳母:称丈母娘,见面时随妻称呼。
  妻:称爱人或自称老婆、媳妇、老伴、家里的,当面直呼其名,有小孩的称“孩他妈”。
  丈夫:自称老头、当家的、他爹,当面直呼其名。
  儿子:自称儿子为小子、儿子、小伙、少的;称他人的儿子则称你家少的、你家小伙、你儿子、或直呼其名。
  女儿:自称姑娘、女儿、丫头、闺女或直呼其名。
  儿媳妇:称媳妇或直呼其名。
  外祖父:称老爷(爷读轻声)。
  外祖母:称姥姥或称姥娘。
  2.生活常用词、词组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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