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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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师待遇
分类号: G451.2
页数: 1
页码: 62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教师待遇,包括了经费、
关键词: 长春市 教师 教师待遇

内容

据1931年调查,长春县高级小学教师月薪(伪满国币)最高42元,最低26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最高27元,最低24元。
  1948~1950年,教师工资实行“土地代耕”制度。1951年,改为“工薪分制”,最高分292分,最低分120分,每个工薪分折人民币2角左右,随物价浮动。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改工薪分制为固定工资制,教师报酬略有提高。1960年、1963年两次调资,中学教师每人月平均工资为52.50元,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38.50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未动。
  1977~1981年,3次调资。调后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67元,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61元。1985年,理顺工资后,把教龄津贴、工龄津贴、洗理费和粮煤补贴计算在内,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92元,小学教师94元。1987~1988年,先后有20%和7%的教师调了工资。1988年,按国家规定,全体教师工资增加了10%,平均月工资超过百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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