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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离退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2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离退休制度
分类号:
F249.2
页数:
1
页码:
60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人事离退休制度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人事劳动
制度
内容
第一节 离休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10号文件规定,郊区到1988年末,为机关、企、事业单位241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其政治待遇、工资待遇不变。区成立了老干部局,建立了活动室,组织老干部有计划地学习和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为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几年来老干部局被省、市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节 退休
从1955年开始按国务院规定,对退职、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退休金。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退休金暂不足25元的均发给25元。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者,都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给,不足35元者一律按35元发给。1982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干部按100%发给工资。1979~198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512人,工人14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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