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离退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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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2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离退休制度
分类号: F249.2
页数: 1
页码: 60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人事离退休制度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人事劳动 制度

内容

第一节 离休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10号文件规定,郊区到1988年末,为机关、企、事业单位241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其政治待遇、工资待遇不变。区成立了老干部局,建立了活动室,组织老干部有计划地学习和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为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几年来老干部局被省、市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节 退休
  从1955年开始按国务院规定,对退职、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退休金。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退休金暂不足25元的均发给25元。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者,都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给,不足35元者一律按35元发给。1982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干部按100%发给工资。1979~198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512人,工人14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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