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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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劳动保护
分类号: X921.34
页数: 4
页码: 606-60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人事劳动保护情况,其中包含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郊区 劳动保护

内容

第一节 安全组织
  自1963年起,全区建立起“三级安全网”。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部门按企业规模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车间、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经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后,统一签发,“安全检查员证书”。1965年,全区各企业建立了21个安全管理组织,先后任命148个安全监察员。1986年,改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长春市政府任命郊区4名同志为市级专职劳动安全监察员,区任命41名同志为区级专、兼职安全监察员。各企事业单位有300名干部做监察委员工作。1987年8月,举办1期专职安全监察员培训班。1988年,大、中型企业单位均建立了安全监察科,小型企业单位均建立了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建立了安全监察网络,建立健全了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节 安全教育
  1958年以前,安全教育工作,只进行一般性的督促检查。1959年在贯彻省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后,针对不同企业中的带电作业、尘埃作业、高空作业以及环保条件不够完善的企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提出了有关安全卫生、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意见105项,现场解决86项,因条件待以后解决的13项,报上级后再解决的6项。结合检查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据统计,从1959~1960年共召开安全工作会议45次,出黑板报124期,张贴宣传标语423条,发简报14期,参观学习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134人次。1963年,“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教育工作逐步有了加强,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965年,在安全教育中,举办15期劳动保护学习班,培训300多人次。对带电作业、高空作业、采石、锅炉检修等工种进行35次安全检查,建立了技术档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从1981年到1984年,每年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先后共查出事故隐患627项,解决392项,占全部隐患的56%。1985年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34个,占全区企业的74%;被评为安全合格单位13个,占全区企业的26%。1986年,全面落实“安全第一,予防为主”的方针,使全区的工伤事故、火灾事故、重大生产伤亡事故都有了明显的下降。对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厂内的运输工、锅炉厂的司炉工、采石场的放炮工和新工人,举办了12次培训班,有1500多人接受培训。1987年,举办了主管生产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100多人次参加的培训班。
  第三节 安全监察
  1957~1965年,锅炉设备尚未广泛利用,司炉工人队伍没有形成,安全监察工作未被列入工作日程。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锅炉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一些企、事业单位雇用临时工做司炉工。1979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区革命委员会劳动科设专人抓锅炉监察工作,负责对锅炉工人的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发给司炉工合格证书。1981年,选拔了一批技术能力强,熟练的司炉工人,担任水质化验员和锅炉压力电修工,加强了对锅炉安全工作的管理。1984年,举办了4期司炉工技术培训班,培训了396人次,提高司炉工人的独立操作能力和排除各种故障的技术能力。1986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安全工作逐步转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全面管理,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还举办了厂长、安全员培训班,受教育面达95%以上。同年对采石作业、建材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机械设备等进行监察,查出重大隐患270多项,建立了登记卡,下达“良期整改指令书”和罚款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3%。当年郊区被市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987年,全区进行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区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在检查中发现隐患257项,整改249项,待整改8项。兴隆山粮库更换陈旧电线,兴隆山镇铸造厂安装了除尘设备。对违章操作的企业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当年区政府被省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988年,全区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隐患216项,整改198项,待整改18项。全区通过监察工作,制止了隐患的发生,保证了安全生产。
  第四节 劳动保护
  民国元年到东北沦陷时期,工厂的职工劳动条件恶劣,机械不安装档板,皮带和齿轮不上安全罩,车间内没有防尘、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工人长年累月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人中常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和矽肺病、风湿症、中毒等职业病。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贯彻国务院关于“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方针,各厂矿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计划。1956年,切实贯彻执行了《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危险带电作业、高温吸尘作业、高山爆破作业,工厂中的噪音、吸毒以及特殊工种中的职业病认真采取予防措施,对工人的各项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待遇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给工人,同时对在砂尘、铝、苯、汞有机磷等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给予照顾,使之安心工作。还特别规定,任何厂矿,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加点,使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工作,以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节 工伤鉴定
  1957~1965年,工厂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厂矿、企业的各种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被废弃,违章操作日益增多,工伤事故先后发生34起。其中1966~1969年有15人,年平均2.2人;1975~1976年有7人,年平均3.5人。1977年进一步落实了《长春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的规定》,开始对因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和审理工作。198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精神,工伤鉴定委员会审理了1976~1980年以来遗留的各种工伤事故。1986年全区发生伤亡事故1起,比1985年下降50%,其中死亡2人。火灾事故3起,比1985年下降了67%,轻伤事故13起,受轻伤13人。1987年全区发生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3起,受轻伤3人,发生火灾1起。1988年3月20日,一采石场1临时工被石头砸在腹部受重伤致死,厂长被依法处理。全年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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