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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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职工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2
页码: 605-6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事劳动的职工福利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工资福利 职工福利

内容

粮煤补贴 根据吉林省政府吉价[1966]135号文件规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对职工进行粮煤补贴。其标准是:居住城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6元,县城、集镇和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0.8元。享受粮煤补贴人口均按1966年8月1日粮煤调价按当天人口计算,以后不论人口增加或减少一律不再变动。
  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从1979年11月1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24日批转文件规定精神,从同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7月1日,职工实行结构工资,此项补贴加到每个职工基础工资之内,不再另发。企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制,其职工继续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国家再次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同年5月起,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15元。
  公费医疗 国家从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国家拨给医疗费18元,1977年增加到22元,到1988年增加到40元。国家拨给的医疗费由区卫生局公费科统一管理使用。区政府根据公费医疗多年来超支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同年12月21日起,改革公费医疗实行与患者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勾的管理办法:一是门诊医药费自负10%的现金,离休干部个人负担5%;二是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2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0%。职工因病不在指定医院就诊者,其门诊医药费自负20%,住院费负担30%,去京、津、沪就诊者,个人负担4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30%,对患有癌症职工的医药费全部由公费报销。
  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从劳保费中开支,有的企业对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药费50%。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作为困难补助费,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和工会统一掌握使用,对职工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或者职工家中发生暂时困难,自己无力解决者给予补助。享受困难补助的职工,要经过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审核批准,视其困难情况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丧葬费 1952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公)或正常死亡的职工,按其职务给予丧葬费。1985年,根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5]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费4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元,1988年调整到400元。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居住在长春市,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8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家住在其它市、县(市)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4元;家住农村(乡、镇)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4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2元。遗属没有收入,又没有子女和其它亲属可投靠,只独身1人的,居住在长春市的每人每月39元;居住在其它城市、县(市)的每人每月34元;家住在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29元。
  取暖补助费 1956年8月吉林省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长春地区,家住长春市的职工(包括郊区)每年冬季每人补助取暖费25元。其中家住公房者有暖气设备,统一供热不发给个人取暖费,职工在单位住宿者只发给本人取暖费的三分之二。临时工人,采暖期间每人每月发5元取暖费。
  干部休假制度 1987年,实行干部休假制度,凡工作满5年以上人员,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每年分别享受7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休假待遇。但部门或单位由于工作繁忙,不能休假者,可按应休假天数每天发给工资4元。
  产假 根据上级规定,女职工分娩期间休假56天,从1979年起,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在分娩期间,休假72天。
  职工探亲假制度从1958年起,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报销往返车、船费。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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