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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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制
分类号: F249.242
页数: 2
页码: 603-6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事劳动的工资制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工资福利 工资制

内容

工薪分从1952年末,实行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薪分做为计算单位的工薪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薪分最低为90分,高为380分,每一个工薪分值相当的实物品种数量。是根据省、市调查按实际生活需要,测算出两口人之家26种消费品,每日平均消费量,折算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并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0%为1个工薪分,每个工薪分含粮食0.42公斤,白布0.3米,食油0.25公斤,食盐0.2公斤,煤0.5公斤,同时,依据物价情况划分工资区。每个工薪分的分值,随着工资区的物价变动而变动,银行按月定期公布工薪分值。
  货币工资制 195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实行工资制度。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货币工资制。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和职务不同,能力强弱等条件来确定工资等级,工资级差5~10元不等。大城市,城镇和农村亦划为工资区来计算职工的每月工资金额,以确保职工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这种货币工资制度,到1988年仍继续执行。
  1963年7月,在全区3276名职工中,有1490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为11920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上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上调两级工资,在全区4185名职工中有992人调整了工资,占职工人数的25%,月增加工资额为7936元。197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推行职务工资、职称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郊区一、二采石场,对工人的工资分配是采取无限计件工资,科室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效益工资和风险工资,调动了生产者、经营者的积级性。利润增加2.5倍。
  1987年,为区机关、企事业单位3608名职工晋升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33.6%,其中,区机关426人,占机关总人数的40.5%;乡(镇)机关115人,占乡(镇)机关人数42.2%;事业单位1428人,占事业总人数的30.4%;企业单位1639人,占企业单位人数的30%。调整后,月增加工资额为24716元。1988年,为2038名中、小学教师,向上浮动个人工资额的10%,每月增加工资额为16176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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