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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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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1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4
页码:
603-606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情况,其中包含供给制、工资制、职工福利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郊区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供给制
供给制1945~1952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其伙食、服装等由国家供给,按职务级别,分别享受小灶、中灶、大灶待遇,每月发给少量的津贴费,其家属在农村享受包耕待遇。
第二节 工资制
工薪分从1952年末,实行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薪分做为计算单位的工薪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薪分最低为90分,高为380分,每一个工薪分值相当的实物品种数量。是根据省、市调查按实际生活需要,测算出两口人之家26种消费品,每日平均消费量,折算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并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0%为1个工薪分,每个工薪分含粮食0.42公斤,白布0.3米,食油0.25公斤,食盐0.2公斤,煤0.5公斤,同时,依据物价情况划分工资区。每个工薪分的分值,随着工资区的物价变动而变动,银行按月定期公布工薪分值。
货币工资制 195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实行工资制度。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货币工资制。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和职务不同,能力强弱等条件来确定工资等级,工资级差5~10元不等。大城市,城镇和农村亦划为工资区来计算职工的每月工资金额,以确保职工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这种货币工资制度,到1988年仍继续执行。
1963年7月,在全区3276名职工中,有1490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为11920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上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上调两级工资,在全区4185名职工中有992人调整了工资,占职工人数的25%,月增加工资额为7936元。197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推行职务工资、职称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郊区一、二采石场,对工人的工资分配是采取无限计件工资,科室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效益工资和风险工资,调动了生产者、经营者的积级性。利润增加2.5倍。
1987年,为区机关、企事业单位3608名职工晋升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33.6%,其中,区机关426人,占机关总人数的40.5%;乡(镇)机关115人,占乡(镇)机关人数42.2%;事业单位1428人,占事业总人数的30.4%;企业单位1639人,占企业单位人数的30%。调整后,月增加工资额为24716元。1988年,为2038名中、小学教师,向上浮动个人工资额的10%,每月增加工资额为16176元。
第三节 职工福利
粮煤补贴 根据吉林省政府吉价[1966]135号文件规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对职工进行粮煤补贴。其标准是:居住城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6元,县城、集镇和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0.8元。享受粮煤补贴人口均按1966年8月1日粮煤调价按当天人口计算,以后不论人口增加或减少一律不再变动。
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从1979年11月1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24日批转文件规定精神,从同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7月1日,职工实行结构工资,此项补贴加到每个职工基础工资之内,不再另发。企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制,其职工继续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国家再次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同年5月起,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15元。
公费医疗 国家从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国家拨给医疗费18元,1977年增加到22元,到1988年增加到40元。国家拨给的医疗费由区卫生局公费科统一管理使用。区政府根据公费医疗多年来超支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同年12月21日起,改革公费医疗实行与患者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勾的管理办法:一是门诊医药费自负10%的现金,离休干部个人负担5%;二是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2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0%。职工因病不在指定医院就诊者,其门诊医药费自负20%,住院费负担30%,去京、津、沪就诊者,个人负担4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30%,对患有癌症职工的医药费全部由公费报销。
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从劳保费中开支,有的企业对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药费50%。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作为困难补助费,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和工会统一掌握使用,对职工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或者职工家中发生暂时困难,自己无力解决者给予补助。享受困难补助的职工,要经过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审核批准,视其困难情况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丧葬费 1952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公)或正常死亡的职工,按其职务给予丧葬费。1985年,根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5]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费4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元,1988年调整到400元。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居住在长春市,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8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家住在其它市、县(市)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4元;家住农村(乡、镇)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4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2元。遗属没有收入,又没有子女和其它亲属可投靠,只独身1人的,居住在长春市的每人每月39元;居住在其它城市、县(市)的每人每月34元;家住在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29元。
取暖补助费 1956年8月吉林省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长春地区,家住长春市的职工(包括郊区)每年冬季每人补助取暖费25元。其中家住公房者有暖气设备,统一供热不发给个人取暖费,职工在单位住宿者只发给本人取暖费的三分之二。临时工人,采暖期间每人每月发5元取暖费。
干部休假制度 1987年,实行干部休假制度,凡工作满5年以上人员,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每年分别享受7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休假待遇。但部门或单位由于工作繁忙,不能休假者,可按应休假天数每天发给工资4元。
产假 根据上级规定,女职工分娩期间休假56天,从1979年起,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在分娩期间,休假72天。
职工探亲假制度从1958年起,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报销往返车、船费。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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