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就业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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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就业制度
分类号: F249.214
页数: 2
页码: 599-6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的劳动就业制度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劳动 就业制度

内容

解放以前,政府不管劳动就业,劳动者自找出路,雇佣形式主要有艺徒契约制和童工养成制,形成人身雇佣关系。
  艺徒契约制 长春县管内各行业招用学徒工采用契约制。艺徒年龄一般为12~20岁,学徒期多为3年。学徒期间,由中间人提供担保,雇主向徒工提出必须遵守的各项要求,如“三稳”即:口稳、手稳、脚稳。不准乱说、乱讲、不准偷偷摸摸,要坚守岗位。如果出现偷摸,拐骗等现象,担保人则须负赔偿责任。学徒期内,雇主不支付报酬,徒工吃、住在厂、商店内,不交伙食费。学徒期满,为一般工人或店员,有的可成为工匠技工,有的可提升为柜头、掌柜(经理)。
  童工养成制 各工矿企业招收童工多采用童工养成制,童工年龄多在10~15岁之间,由中间人提供担保,订立合同,并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农村地主、富农除雇用长工外,在农忙季节(夏锄、秋收)多雇用短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每日劳动时间长达十二三个小时。
  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公民的劳动权利,因此颁布了一系列就业制度和劳动法规。30多年来,主要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以单一固定工为主并辅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辅助工的制度。
  固定工 是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用工制度。1980年末,全区共有固定工人7435人,占职工总数的82%。固定工特点是,职工的工作期限无规定,长期在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待遇,一般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1986年,为了更好地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消除现行劳动制度统包统配和固定过死的弊端,在改革中建立起一整套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责、权、利相统一,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劳动制度,做到统筹就业,择优录取,灵活调节,能进能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合理使用,逐步实行劳动力管理社会化。
  合同工制度 是改变现行用行政手段来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实行职工和企业互相选择,平等协商,通过劳动合同形式,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确定双方义务和权利。合同期限长短可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劳动者的意愿协商确定,劳动期满即终止合同,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追究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到1988年共用合同工2731人。在推行合同制度的同时,对化工、开矿、装卸、搬运、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还试行了农民轮换工制度。
  临时工 称季节性临时工。用工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结束,即行辞退。建筑部门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体力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用的勤杂工以及冬季采暖用的司炉工等多属临时工。1980~1988年全区共用临时工9858人,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4502人。
  辅助工 称零散工。是企业在不降低产品质量,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直接完成某专项任务的零散工。企事业单位零散修建和国营农场、林场在忙季用工都属于辅助工的用工形式,不计工资金额,不办补粮手续,工资是从生产费、管理费、事业费开支。1988年末统计,全区使用零散工,年平均约3286人次。合同工、临时工、辅助工在企业单位,有工程技术人员,也有能工巧匠和体力劳动者;在服务行业里有厨师、服务员和营业员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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