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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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0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8
页码: 592-59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事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编制、干部调配、干部管理、干部制度改革、岗位责任制等。
关键词: 长春市 郊区 人事

内容

第一节 编制
  1932年,伪长春县公署内设第一科、第二科、清乡局,共11个部门。法团设:教育会、农会、商会。附属机关设财务处、教育局、保卫总队、救济院、四乡电话处、营业税务所。1934年,伪长春县公署设县长1人,正、副参事官各1人(日本人),机构设3个局1个科19个股,编制61人。
  1946年,国民党长春县政府内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会计室,编制123人。1948年5月,内设秘书室、会计室、军事承审室、民政科、军事科、政工队、警察局、警卫队、田粮科,编制128人。
  1948年3月1日,长春县机构编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指示精神,中国共产党长春县委员会设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编制共11人。长春县民主政府设秘书室、财粮科、公安股、警卫排,编制115人。同年10月19日,长春县全境解放。县委、县政府冬季迁到长春市。按国家和中共吉林省委有关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武装科、公路科、财粮科、农林科、工商科、教育科、卫生科,编制共92人。根据1949年7月14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批示,长春县为甲级县,中国共产党长春县委员会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调查研究组,连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长春县委员会、长春县妇女联合会、两个群团组织,编制45人。
  1952年10月10日,长春县与长春市合并,撤销长春县。农村党的工作由中共长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各区的行政工作由长春市政府各委、室、局直接对口领导。
  1957年3月28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长春市郊区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科、经营管理科、建设科、房地产管理科、财政科、税政科、粮食科、农艺科、水利科、林政科、畜牧科、人事科、民政科、文教科、卫生科,编制共112人。中国共产党长春市郊区委员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教部、财政贸易部、农村工作部、监察委员会、中共郊区机关党委,区委干部训练班,编制共63人。
  1983年1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对政治体制改革指示精神,郊区党政设置由1982年末54个部、委、室、局,编制741人,合并后为47个部、委、室、局,编制714人,比1982年减少7个部门,压缩编制27人。到1988年末,机构达61个部门,人员编制906人。
  第二节 干部调配
  1948年由松江工作团和吉北工作团组成中共长春县委员会、长春县民主政府。干部管理工作由民政科负责,为适应工作急需,录用一批拥护共产党,历史清白,成份好,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到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工作。
  1957年,人事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委人事科共同负责。按照干部标准,在区内企事业单位选调一批干部充实到机关各部门工作。省、市还逐年分配给郊区一批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各部门工作。1966年冬,郊区普遍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人事工作被迫停止,各级领导班子瘫痪。1968年4月27日,由军代表、地方干部和群众组织的代表,组成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对干部使用、安排、调入调出由政治部干部组负责。1968年春至1969年冬,区机关大批干部集中办学习班。1970年初,大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留下来的100多名干部,被分配到革命委员会各部门工作。1979年,郊区从外地调入干部51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8人,安置部队转业干部86人,为485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转干手续,调出干部35人。1988年,调入干部58人,调出干部44人,区内调整88人,选拔干部2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37人,录用干部6人,合同制干部41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6人,安置军转干部6人。
  第三节 干部管理
  解放后,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对各级、各系统的干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口管理制度。组织部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以及不属其他口分管的干部;宣传部管理文教、卫生系统的干部;工交部管理工业、交通系统的干部;农村工作部管理农、林、牧、水利系统的干部;财贸部管理金融、商业、粮食、贸易系统的干部。1948~1952年,县委、县政府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省委、省政府分别任免,一般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分别任免。1957年对干部管理权限做了调整,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经区委常委讨论通过,由组织部呈报市委审批任免;副科级干部及国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经理和中学正、副校长的任免由区委常委会决定。1980年第八届区人大设常委会后,区政府正局级干部经区委考核提议,区政府报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副局级干部由区政府任免。1983年对干部管理权限又一次做了调整,原归区委各部管理的干部改由区政府各局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内设科的正、副科长由区人事局任免。
  解放初期,干部多数是从村干部中选拔,文化程度低。1950年,干部年龄大多数在45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只占26%。由于采取干部离职上学,函授学习,办干部业余文化学校,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逐年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干部队伍,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发生了变化。1985年,干部队伍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占19.7%,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5.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5.3%。
  1948年开始办干部训练班,1960年改为党校,分期培训干部,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暂行规定》,于1986年成立了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到1988年底,评定出高级职称的120人,中级职称的980人,初级职称的2235人,共计3335人。
  第四节 干部制度改革
  按照中发[1983]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改革,撤销合并7个部门。有70名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54名在50岁以上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退下来,改任巡视员、调研员。调整后区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由52.9岁下降到42.5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6.6%上升到66%;局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由49.1岁下降到43.5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11%上升到32%。
  1986~1988年,引进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干部)420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43人,初级职称65人,其它专业209人。调入干部120人,借用干部79人。聘用合同制干部20人,兼职工程技术人员50人,对口支援24人,技术协作47人,技术承包69人,技术咨询29人,技术代培20人,周日工程师283人。对加快郊区工农业生产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五节 岗位责任制
  1984年,开始推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以改革为中心,以强化服务为宗旨,以振兴郊区为奋斗目标,实行联职定责,目标管理,全面考核,双百分计奖的办法。有52个部门和10个乡(镇)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在年终全面检查考核。贡献较大的有22个部门,被评为区先进单位,占62个部门的30.6%,评选先进工作者247人,占机关干部1068人的20.3%,评选模范干部4人,其中有1人奖励工资1级,被评为先进单位的22个部门,平均每人得奖金55元。同年跨入国家级同行业先进单位的有5项,跨入省级同行业先进单位的22项,评为市级同行业先进单位23项。
  1986年突出重点工作和创新项目,一律实行联职定责,综合考评,百分计奖,目标管理的办法,对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确定的指标用评分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工作和创新项目为50分,为基层服务20分,机关自身建设30分,创一流工作实行加分;工作中出现问题扣分。经过全面考核,年终评选出先进单位32个部门,占机关60个部门的50.3%,评选出先进工作者274人,占853人的30.2%,选出劳动模范8人,其中,2人各奖励1级工资。1988年,岗位责任制以改革为中心,以搞好服务为宗旨,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为内容,以振兴郊区为奋斗目标,实行联职定责,目标连锁,立体考核,双百分计奖的形式制订岗位责任制方案。重点工作为100分,精神文明建设为100分。创一流工作加分,区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考核的办法是:分散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平面考核与立体交叉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一听汇报、二看材料、三开座谈会、四开评议会。全区评选出48个先进单位,占61个部门的60%,评选出261人为先进工作者,占总人数906人的29%,其中有58人各奖励1级工资,占总人数的6.4%。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项事业都有了明显的变化,曾在全国人事信息会议上和省市有关刊物上作过经验介绍,有11个省、市的单位来学习、考察。
  第六节 干部奖惩制度
  1982年,在机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135名干部给予奖励,占干部总数的5.5%,犯有错误的干部8人,其中受警告处分的2人,记过处分的4人,受刑事处分的2人。1984~1985年,全区评选出劳动模范7人,其中有4人奖励1级工资,犯有错误的干部14人,其中受记过处分的4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开除留用的1人,开除公职的1人,劳动教养的3人,受刑事处分的1人。1986年,评选出劳动模范8人,其中2人各奖励1级工资;评选出先进工作者274人,每人发给奖金30元;犯错误的干部3人,其中1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受党内警告处分。1987年评选出28人为劳动模范;其中15人各浮动1级工资,评选出46个部门为先进单位,每人发给奖金80元;评选出225名先进工作者,每人发给奖金30元;犯错误干部1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88年,区委、区政府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评选出拔尖人才10人,各发奖金200元。年终评选出48个先进单位,人均发给奖金80元,评选出261名为先进工作者,各发给奖金40元,其中58人各奖励1级工资。犯错误的干部3人,均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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