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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篇 人事劳动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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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04
颗粒名称:
第二十四篇 人事劳动
分类号:
F249.2
页数:
18
页码:
592-609
摘要:
本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人事劳动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郊区
人事劳动
内容
第一章 人事
第一节 编制
1932年,伪长春县公署内设第一科、第二科、清乡局,共11个部门。法团设:教育会、农会、商会。附属机关设财务处、教育局、保卫总队、救济院、四乡电话处、营业税务所。1934年,伪长春县公署设县长1人,正、副参事官各1人(日本人),机构设3个局1个科19个股,编制61人。
1946年,国民党长春县政府内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会计室,编制123人。1948年5月,内设秘书室、会计室、军事承审室、民政科、军事科、政工队、警察局、警卫队、田粮科,编制128人。
1948年3月1日,长春县机构编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指示精神,中国共产党长春县委员会设县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编制共11人。长春县民主政府设秘书室、财粮科、公安股、警卫排,编制115人。同年10月19日,长春县全境解放。县委、县政府冬季迁到长春市。按国家和中共吉林省委有关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武装科、公路科、财粮科、农林科、工商科、教育科、卫生科,编制共92人。根据1949年7月14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批示,长春县为甲级县,中国共产党长春县委员会设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调查研究组,连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长春县委员会、长春县妇女联合会、两个群团组织,编制45人。
1952年10月10日,长春县与长春市合并,撤销长春县。农村党的工作由中共长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各区的行政工作由长春市政府各委、室、局直接对口领导。
1957年3月28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长春市郊区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科、经营管理科、建设科、房地产管理科、财政科、税政科、粮食科、农艺科、水利科、林政科、畜牧科、人事科、民政科、文教科、卫生科,编制共112人。中国共产党长春市郊区委员会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教部、财政贸易部、农村工作部、监察委员会、中共郊区机关党委,区委干部训练班,编制共63人。
1983年1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对政治体制改革指示精神,郊区党政设置由1982年末54个部、委、室、局,编制741人,合并后为47个部、委、室、局,编制714人,比1982年减少7个部门,压缩编制27人。到1988年末,机构达61个部门,人员编制906人。
第二节 干部调配
1948年由松江工作团和吉北工作团组成中共长春县委员会、长春县民主政府。干部管理工作由民政科负责,为适应工作急需,录用一批拥护共产党,历史清白,成份好,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到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工作。
1957年,人事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委人事科共同负责。按照干部标准,在区内企事业单位选调一批干部充实到机关各部门工作。省、市还逐年分配给郊区一批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各部门工作。1966年冬,郊区普遍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人事工作被迫停止,各级领导班子瘫痪。1968年4月27日,由军代表、地方干部和群众组织的代表,组成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对干部使用、安排、调入调出由政治部干部组负责。1968年春至1969年冬,区机关大批干部集中办学习班。1970年初,大批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留下来的100多名干部,被分配到革命委员会各部门工作。1979年,郊区从外地调入干部51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38人,安置部队转业干部86人,为485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转干手续,调出干部35人。1988年,调入干部58人,调出干部44人,区内调整88人,选拔干部2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37人,录用干部6人,合同制干部41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6人,安置军转干部6人。
第三节 干部管理
解放后,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对各级、各系统的干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口管理制度。组织部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以及不属其他口分管的干部;宣传部管理文教、卫生系统的干部;工交部管理工业、交通系统的干部;农村工作部管理农、林、牧、水利系统的干部;财贸部管理金融、商业、粮食、贸易系统的干部。1948~1952年,县委、县政府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省委、省政府分别任免,一般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分别任免。1957年对干部管理权限做了调整,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经区委常委讨论通过,由组织部呈报市委审批任免;副科级干部及国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经理和中学正、副校长的任免由区委常委会决定。1980年第八届区人大设常委会后,区政府正局级干部经区委考核提议,区政府报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副局级干部由区政府任免。1983年对干部管理权限又一次做了调整,原归区委各部管理的干部改由区政府各局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内设科的正、副科长由区人事局任免。
解放初期,干部多数是从村干部中选拔,文化程度低。1950年,干部年龄大多数在45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只占26%。由于采取干部离职上学,函授学习,办干部业余文化学校,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逐年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干部队伍,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发生了变化。1985年,干部队伍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占19.7%,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5.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5.3%。
1948年开始办干部训练班,1960年改为党校,分期培训干部,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暂行规定》,于1986年成立了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到1988年底,评定出高级职称的120人,中级职称的980人,初级职称的2235人,共计3335人。
第四节 干部制度改革
按照中发[1983]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改革,撤销合并7个部门。有70名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54名在50岁以上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退下来,改任巡视员、调研员。调整后区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由52.9岁下降到42.5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6.6%上升到66%;局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由49.1岁下降到43.5岁,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由11%上升到32%。
1986~1988年,引进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干部)420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43人,初级职称65人,其它专业209人。调入干部120人,借用干部79人。聘用合同制干部20人,兼职工程技术人员50人,对口支援24人,技术协作47人,技术承包69人,技术咨询29人,技术代培20人,周日工程师283人。对加快郊区工农业生产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五节 岗位责任制
1984年,开始推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以改革为中心,以强化服务为宗旨,以振兴郊区为奋斗目标,实行联职定责,目标管理,全面考核,双百分计奖的办法。有52个部门和10个乡(镇)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在年终全面检查考核。贡献较大的有22个部门,被评为区先进单位,占62个部门的30.6%,评选先进工作者247人,占机关干部1068人的20.3%,评选模范干部4人,其中有1人奖励工资1级,被评为先进单位的22个部门,平均每人得奖金55元。同年跨入国家级同行业先进单位的有5项,跨入省级同行业先进单位的22项,评为市级同行业先进单位23项。
1986年突出重点工作和创新项目,一律实行联职定责,综合考评,百分计奖,目标管理的办法,对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确定的指标用评分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工作和创新项目为50分,为基层服务20分,机关自身建设30分,创一流工作实行加分;工作中出现问题扣分。经过全面考核,年终评选出先进单位32个部门,占机关60个部门的50.3%,评选出先进工作者274人,占853人的30.2%,选出劳动模范8人,其中,2人各奖励1级工资。1988年,岗位责任制以改革为中心,以搞好服务为宗旨,以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为内容,以振兴郊区为奋斗目标,实行联职定责,目标连锁,立体考核,双百分计奖的形式制订岗位责任制方案。重点工作为100分,精神文明建设为100分。创一流工作加分,区级加2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考核的办法是:分散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平面考核与立体交叉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一听汇报、二看材料、三开座谈会、四开评议会。全区评选出48个先进单位,占61个部门的60%,评选出261人为先进工作者,占总人数906人的29%,其中有58人各奖励1级工资,占总人数的6.4%。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项事业都有了明显的变化,曾在全国人事信息会议上和省市有关刊物上作过经验介绍,有11个省、市的单位来学习、考察。
第六节 干部奖惩制度
1982年,在机关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135名干部给予奖励,占干部总数的5.5%,犯有错误的干部8人,其中受警告处分的2人,记过处分的4人,受刑事处分的2人。1984~1985年,全区评选出劳动模范7人,其中有4人奖励1级工资,犯有错误的干部14人,其中受记过处分的4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开除留用的1人,开除公职的1人,劳动教养的3人,受刑事处分的1人。1986年,评选出劳动模范8人,其中2人各奖励1级工资;评选出先进工作者274人,每人发给奖金30元;犯错误的干部3人,其中1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受党内警告处分。1987年评选出28人为劳动模范;其中15人各浮动1级工资,评选出46个部门为先进单位,每人发给奖金80元;评选出225名先进工作者,每人发给奖金30元;犯错误干部1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88年,区委、区政府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评选出拔尖人才10人,各发奖金200元。年终评选出48个先进单位,人均发给奖金80元,评选出261名为先进工作者,各发给奖金40元,其中58人各奖励1级工资。犯错误的干部3人,均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就业制度
解放以前,政府不管劳动就业,劳动者自找出路,雇佣形式主要有艺徒契约制和童工养成制,形成人身雇佣关系。
艺徒契约制 长春县管内各行业招用学徒工采用契约制。艺徒年龄一般为12~20岁,学徒期多为3年。学徒期间,由中间人提供担保,雇主向徒工提出必须遵守的各项要求,如“三稳”即:口稳、手稳、脚稳。不准乱说、乱讲、不准偷偷摸摸,要坚守岗位。如果出现偷摸,拐骗等现象,担保人则须负赔偿责任。学徒期内,雇主不支付报酬,徒工吃、住在厂、商店内,不交伙食费。学徒期满,为一般工人或店员,有的可成为工匠技工,有的可提升为柜头、掌柜(经理)。
童工养成制 各工矿企业招收童工多采用童工养成制,童工年龄多在10~15岁之间,由中间人提供担保,订立合同,并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农村地主、富农除雇用长工外,在农忙季节(夏锄、秋收)多雇用短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每日劳动时间长达十二三个小时。
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公民的劳动权利,因此颁布了一系列就业制度和劳动法规。30多年来,主要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以单一固定工为主并辅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辅助工的制度。
固定工 是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用工制度。1980年末,全区共有固定工人7435人,占职工总数的82%。固定工特点是,职工的工作期限无规定,长期在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待遇,一般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1986年,为了更好地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消除现行劳动制度统包统配和固定过死的弊端,在改革中建立起一整套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责、权、利相统一,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劳动制度,做到统筹就业,择优录取,灵活调节,能进能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合理使用,逐步实行劳动力管理社会化。
合同工制度 是改变现行用行政手段来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实行职工和企业互相选择,平等协商,通过劳动合同形式,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确定双方义务和权利。合同期限长短可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劳动者的意愿协商确定,劳动期满即终止合同,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追究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到1988年共用合同工2731人。在推行合同制度的同时,对化工、开矿、装卸、搬运、建筑施工等特种行业,还试行了农民轮换工制度。
临时工 称季节性临时工。用工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结束,即行辞退。建筑部门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体力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用的勤杂工以及冬季采暖用的司炉工等多属临时工。1980~1988年全区共用临时工9858人,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4502人。
辅助工 称零散工。是企业在不降低产品质量,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直接完成某专项任务的零散工。企事业单位零散修建和国营农场、林场在忙季用工都属于辅助工的用工形式,不计工资金额,不办补粮手续,工资是从生产费、管理费、事业费开支。1988年末统计,全区使用零散工,年平均约3286人次。合同工、临时工、辅助工在企业单位,有工程技术人员,也有能工巧匠和体力劳动者;在服务行业里有厨师、服务员和营业员等。
第二节 劳动就业
1949年,劳动就业审理工作,由县民主政府的企业科代办。主要是安排转业军人和青壮年到企业充当工人。1957~1966年,劳动就业工作由区民政科内设的工资组负责。先后从外省、市精简回郊区的职工子女中录用185人进各企业单位工作。1968年9月16日,经过考核从临时工中录用379名技术工人,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考核录用357人。1970年,在下乡和在乡知识青年中通过招工的形式安排1180名,其中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383人,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797人。1979年,安置500名矿山轮换工,安排合同工365人。1980年,区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工厂,安排大屯、兴隆山镇待业青年1464人。
1981年,通过招工考核,录用322名待业青年到集体企业就业,安排职工子女接班256人到全民企业就业。1982~1983年,就业6746人,其中,安排待业青年3183人,临时工3202人,职工子女接班322人,轮换工39人。1984年,安排待业人员5561人,其中到集体企业280人,职工子女接班19人,招收合同工2731人、调配临时工2550人。1985年,安排待业人员到集体所有制做临时工4105人。1986年,对就业人员安排,按照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广开门路、积极安置的精神,以自我消化为主,统筹安排为辅,用办培训班的形式,对待业青年进行有计划的专业学习。第一期培训750人,安排815人(其中65人未经培训),到全民企业353人,集体企业462人。1987年,培训待业人员987人,安排551人,占57%,其中,到全民企业356人,集体企业195人。1988年,培训待业人员1035人,安排712人,占69.7%,其中,到全民企业499人,集体企业293人。
第三节 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8月,有185名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到郊区农村插队落户,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68年5月,落实毛主席提出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指示,有1721名城镇知识青年到郊区农村插队落户,其中投亲的688人。分别在各公社,由国家投资建房,组建了422个集体户。1969年共接收长春市及外省知识青年1681人,其中投亲的1051人。到1978年全区共有23445名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建立了3161个集体户。1970年以后,由劳动部门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分配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1973年,从返城的知识青年中安排集体所有制工人591人。1974年,从返城知识青年中安置443人。其中,分配到全民所有制企业331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12人。到1978年,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工作结束。
第四节 转业军人安置
从1945年以来,军队转业干部和荣复退伍军人陆续回到地方,郊区政府按照定向安置和贯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做了妥善的安置。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荣复退伍军人,家居城镇(吃商品粮)安置在城镇事业单位,家居农村的绝大多数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到乡镇企业工作。到1988年,安置军队干部和荣复退伍军人7047名。
1950~1952年,长春县安置转业军人318人;1953~1956年,安置255人;1957~1963年,安置434人;1964~1973年安置995人;1974~1988年,共接收安置部队干部和荣复退伍军人5045人。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供给制
供给制1945~1952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其伙食、服装等由国家供给,按职务级别,分别享受小灶、中灶、大灶待遇,每月发给少量的津贴费,其家属在农村享受包耕待遇。
第二节 工资制
工薪分从1952年末,实行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薪分做为计算单位的工薪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薪分最低为90分,高为380分,每一个工薪分值相当的实物品种数量。是根据省、市调查按实际生活需要,测算出两口人之家26种消费品,每日平均消费量,折算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并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0%为1个工薪分,每个工薪分含粮食0.42公斤,白布0.3米,食油0.25公斤,食盐0.2公斤,煤0.5公斤,同时,依据物价情况划分工资区。每个工薪分的分值,随着工资区的物价变动而变动,银行按月定期公布工薪分值。
货币工资制 1956年8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实行工资制度。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货币工资制。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和职务不同,能力强弱等条件来确定工资等级,工资级差5~10元不等。大城市,城镇和农村亦划为工资区来计算职工的每月工资金额,以确保职工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这种货币工资制度,到1988年仍继续执行。
1963年7月,在全区3276名职工中,有1490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为11920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均上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群众讨论同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上调两级工资,在全区4185名职工中有992人调整了工资,占职工人数的25%,月增加工资额为7936元。1977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推行职务工资、职称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郊区一、二采石场,对工人的工资分配是采取无限计件工资,科室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效益工资和风险工资,调动了生产者、经营者的积级性。利润增加2.5倍。
1987年,为区机关、企事业单位3608名职工晋升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33.6%,其中,区机关426人,占机关总人数的40.5%;乡(镇)机关115人,占乡(镇)机关人数42.2%;事业单位1428人,占事业总人数的30.4%;企业单位1639人,占企业单位人数的30%。调整后,月增加工资额为24716元。1988年,为2038名中、小学教师,向上浮动个人工资额的10%,每月增加工资额为16176元。
第三节 职工福利
粮煤补贴 根据吉林省政府吉价[1966]135号文件规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对职工进行粮煤补贴。其标准是:居住城市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0.6元,县城、集镇和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0.8元。享受粮煤补贴人口均按1966年8月1日粮煤调价按当天人口计算,以后不论人口增加或减少一律不再变动。
副食品价格补贴 国家从1979年11月1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24日批转文件规定精神,从同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7月1日,职工实行结构工资,此项补贴加到每个职工基础工资之内,不再另发。企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制,其职工继续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国家再次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从同年5月起,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15元。
公费医疗 国家从1952年起,对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国家拨给医疗费18元,1977年增加到22元,到1988年增加到40元。国家拨给的医疗费由区卫生局公费科统一管理使用。区政府根据公费医疗多年来超支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同年12月21日起,改革公费医疗实行与患者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勾的管理办法:一是门诊医药费自负10%的现金,离休干部个人负担5%;二是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2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0%。职工因病不在指定医院就诊者,其门诊医药费自负20%,住院费负担30%,去京、津、沪就诊者,个人负担40%,离休干部个人负担30%,对患有癌症职工的医药费全部由公费报销。
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从劳保费中开支,有的企业对职工直系亲属报销医药费50%。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作为困难补助费,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和工会统一掌握使用,对职工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或者职工家中发生暂时困难,自己无力解决者给予补助。享受困难补助的职工,要经过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审核批准,视其困难情况给予定期或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丧葬费 1952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公)或正常死亡的职工,按其职务给予丧葬费。1985年,根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吉劳人险字[1985]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企业职工死亡,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费4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元,1988年调整到400元。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居住在长春市,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8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家住在其它市、县(市)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补助26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4元;家住农村(乡、镇)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者,每人每月24元;在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22元。遗属没有收入,又没有子女和其它亲属可投靠,只独身1人的,居住在长春市的每人每月39元;居住在其它城市、县(市)的每人每月34元;家住在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29元。
取暖补助费 1956年8月吉林省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长春地区,家住长春市的职工(包括郊区)每年冬季每人补助取暖费25元。其中家住公房者有暖气设备,统一供热不发给个人取暖费,职工在单位住宿者只发给本人取暖费的三分之二。临时工人,采暖期间每人每月发5元取暖费。
干部休假制度 1987年,实行干部休假制度,凡工作满5年以上人员,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每年分别享受7天、15天、20天、25天、30天的休假待遇。但部门或单位由于工作繁忙,不能休假者,可按应休假天数每天发给工资4元。
产假 根据上级规定,女职工分娩期间休假56天,从1979年起,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在分娩期间,休假72天。
职工探亲假制度从1958年起,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报销往返车、船费。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安全组织
自1963年起,全区建立起“三级安全网”。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部门按企业规模建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车间、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经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后,统一签发,“安全检查员证书”。1965年,全区各企业建立了21个安全管理组织,先后任命148个安全监察员。1986年,改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长春市政府任命郊区4名同志为市级专职劳动安全监察员,区任命41名同志为区级专、兼职安全监察员。各企事业单位有300名干部做监察委员工作。1987年8月,举办1期专职安全监察员培训班。1988年,大、中型企业单位均建立了安全监察科,小型企业单位均建立了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建立了安全监察网络,建立健全了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节 安全教育
1958年以前,安全教育工作,只进行一般性的督促检查。1959年在贯彻省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后,针对不同企业中的带电作业、尘埃作业、高空作业以及环保条件不够完善的企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提出了有关安全卫生、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意见105项,现场解决86项,因条件待以后解决的13项,报上级后再解决的6项。结合检查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据统计,从1959~1960年共召开安全工作会议45次,出黑板报124期,张贴宣传标语423条,发简报14期,参观学习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134人次。1963年,“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教育工作逐步有了加强,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965年,在安全教育中,举办15期劳动保护学习班,培训300多人次。对带电作业、高空作业、采石、锅炉检修等工种进行35次安全检查,建立了技术档案,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从1981年到1984年,每年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先后共查出事故隐患627项,解决392项,占全部隐患的56%。1985年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34个,占全区企业的74%;被评为安全合格单位13个,占全区企业的26%。1986年,全面落实“安全第一,予防为主”的方针,使全区的工伤事故、火灾事故、重大生产伤亡事故都有了明显的下降。对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厂内的运输工、锅炉厂的司炉工、采石场的放炮工和新工人,举办了12次培训班,有1500多人接受培训。1987年,举办了主管生产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100多人次参加的培训班。
第三节 安全监察
1957~1965年,锅炉设备尚未广泛利用,司炉工人队伍没有形成,安全监察工作未被列入工作日程。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锅炉工人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一些企、事业单位雇用临时工做司炉工。1979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区革命委员会劳动科设专人抓锅炉监察工作,负责对锅炉工人的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发给司炉工合格证书。1981年,选拔了一批技术能力强,熟练的司炉工人,担任水质化验员和锅炉压力电修工,加强了对锅炉安全工作的管理。1984年,举办了4期司炉工技术培训班,培训了396人次,提高司炉工人的独立操作能力和排除各种故障的技术能力。1986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安全工作逐步转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全面管理,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还举办了厂长、安全员培训班,受教育面达95%以上。同年对采石作业、建材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机械设备等进行监察,查出重大隐患270多项,建立了登记卡,下达“良期整改指令书”和罚款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3%。当年郊区被市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987年,全区进行三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区主管领导亲自带队,在检查中发现隐患257项,整改249项,待整改8项。兴隆山粮库更换陈旧电线,兴隆山镇铸造厂安装了除尘设备。对违章操作的企业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当年区政府被省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988年,全区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隐患216项,整改198项,待整改18项。全区通过监察工作,制止了隐患的发生,保证了安全生产。
第四节 劳动保护
民国元年到东北沦陷时期,工厂的职工劳动条件恶劣,机械不安装档板,皮带和齿轮不上安全罩,车间内没有防尘、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工人长年累月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人中常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和矽肺病、风湿症、中毒等职业病。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贯彻国务院关于“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方针,各厂矿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计划。1956年,切实贯彻执行了《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危险带电作业、高温吸尘作业、高山爆破作业,工厂中的噪音、吸毒以及特殊工种中的职业病认真采取予防措施,对工人的各项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待遇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给工人,同时对在砂尘、铝、苯、汞有机磷等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给予照顾,使之安心工作。还特别规定,任何厂矿,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加点,使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工作,以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节 工伤鉴定
1957~1965年,工厂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厂矿、企业的各种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被废弃,违章操作日益增多,工伤事故先后发生34起。其中1966~1969年有15人,年平均2.2人;1975~1976年有7人,年平均3.5人。1977年进一步落实了《长春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的规定》,开始对因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和审理工作。198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精神,工伤鉴定委员会审理了1976~1980年以来遗留的各种工伤事故。1986年全区发生伤亡事故1起,比1985年下降50%,其中死亡2人。火灾事故3起,比1985年下降了67%,轻伤事故13起,受轻伤13人。1987年全区发生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3起,受轻伤3人,发生火灾1起。1988年3月20日,一采石场1临时工被石头砸在腹部受重伤致死,厂长被依法处理。全年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
第五章 离退休制度
第一节 离休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10号文件规定,郊区到1988年末,为机关、企、事业单位241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其政治待遇、工资待遇不变。区成立了老干部局,建立了活动室,组织老干部有计划地学习和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为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几年来老干部局被省、市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节 退休
从1955年开始按国务院规定,对退职、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退休金。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退休金暂不足25元的均发给25元。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者,都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给,不足35元者一律按35元发给。1982年,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干部按100%发给工资。1979~198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512人,工人144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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