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律师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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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0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律师业务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590-59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2年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律师业务的情况。
关键词: 律师业务 司法 长春市

内容

1982年4月,成立郊区法律顾问处,行政隶属司法局,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处指导。1985年4月,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郊区律师事务所,隶属关系不变。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当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书。根据这些业务范围,区律师事务所在1982~1988年,共办理刑事案年334件,经济案件190件,民事案件144件,代写诉状1293件,法律咨询10400人次,经辩护改变定性的21件,总收费额4.63万元。
  典型案例 1983年3月,律师董志强为郊区农机总站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新疆乌鲁木齐物资局打官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农机总站败诉,乌鲁木齐物资局胜诉,判令农机总站偿付乌鲁木齐物资局人民币31万元。律师与其他关系人员一道将此判决的错误向该院领导进行了反映(按照诉讼法监督程序),法院审判委员会看到律师反映的材料有理有据,中止执行一审判决,组织合议厅再审。在二审中,法院接受了律师意见,调解成功,农机局只付乌市物资局人民币4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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