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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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4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公证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589-59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司法公证的情况。
关键词: 公证 司法 长春市

内容

1956年9月,在郊区人民法院内附设了公证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证事项、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等各种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借以巩固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证处被撤销。1985年3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恢复了长春市郊区公证处,行政受司法局领导,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处指导。到1988年末,共受理公证案件1409件,其中民事公证案510件,经济合同案899件,收取公证费1万元。
  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安定团结,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社会效益。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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