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申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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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申诉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587-58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5年长春市郊区司法刑事申诉的情况,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司法 长春市

内容

刑事申诉工作,到1985年末,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33件。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1965年以前判处的5起反革命案件,宣告其中4件为无罪,予以平反,1件减轻了处罚;改判了1980年以后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3件,其中,加重处罚2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1986~1988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75件。其中,维持原判89件,撤诉51件,改判24件,其他处理11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
  大屯镇7委38组居民王众,1958年3月,因严重的历史罪恶,被定为反革命分子,管制2年。撤管后,因王众不接受群众监督,企图拉拢干部,公开顶撞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公安人员,又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处管制3年。1984年王众提出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王众被撤管后,虽有些过激言论,但构不成犯罪,裁定撤销原判。
  对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遵循刑事诉讼法,按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予以改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如被告人左风山因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害人吴永生的父亲吴希良以定性不准、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申诉。经查:被告人左风山于1983年1月1日晚5时许,路经兰家供销社门前时,见吴永生等3人互相撕闹,便在一旁观看,吴永生将帽子扔到被告人左风山身上,后又上前寻衅,二人撕打起来。撕打中,左风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吴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走,吴当晚死亡。经解剖鉴定,吴永生系右胸开放性刺伤,刺破右心室而死于失血性休克。
  区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左风山在殴斗中动刀伤人致死,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在殴斗中属被害人酗酒闹事,应负有责任,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左风山有期徒刑10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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