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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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585-58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郊区司法审判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典型案例等。
关键词: 审判 司法 长春市

内容

刑事审判 1954年11月1日,为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顺利实行,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到1957年末,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47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7%。195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2件,占刑事案件的24.5%。“大跃进”期间,受“左”的路线影响,对敌斗争扩大化,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59年,区人民法院恢复了独立审判权,到1966年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8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的15.9%。
  “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法院实行军管,审判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委员会郊区人民法院”办理。在此期间,政治案件均由各单位自行查办后,送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批,再由被“军管”下的法院办理判决手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10.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召开了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据此,郊区法院成立了清案组,对建国以来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列出了15件重点案件,对1958年“大跃进”时期判处的曹富、夏德臣、王延喜、吕忠衍、闵广忠和姜茂彬6起反革命案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并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在此期间,共改判冤、假、错案77件,占清案总数的24%。
  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迅速审结了杀人、放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57件大案、要案,分别于1983年9月12日、12月7日、1984年5月7日召开三次公判大会,依法判处抢劫集团首犯邓玉坤、刘发林,杀人犯闫宝山,强奸犯郑长财等11名罪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忠等24名罪犯15~20年有期徒刑;判处高峰等31名罪犯10~14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光华等31名罪犯5~9年有期徒刑;判处王立忠等21名罪犯1~4年有期徒刑。还根据“坦白从宽”的一贯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够投案自首,真诚坦白交待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宫军、陈洪桥等3人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管制和拘役。法院的判决,沉重地打击了嚣张一时的犯罪分子,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积极性,使郊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从速审理一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大案、要案,对利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之机,借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逯家繁、张信等21名罪犯处以重刑。
  1977~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70件,结案1168件,占刑事案件的99.8%。。1986~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60件,已全部审结。
  典型案例 1976年12月,区法院审理了上级法院交办的王忠强抢、杀人一案。
  王忠,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捕前住长春市郊区五七公社前兴东队,系省建一公司临时工人。
  王忠于1976年3~10月间,在夜间携带火药枪和刺刀,先后到市绿园煤炭商店门市部、和平大路副食品门市部、朝阳区东风化工厂、市麻制品厂、朝阳区消防梯子厂、郊区五七公社同心综合厂、奋进供销社等单位,行抢十次,抢得人民币470元,粮票400公斤,还有手提金库、手表、挂钟、收音机、暖瓶、工作服和军上衣等物品,在行抢中,用火药枪等凶器进行威胁、捆绑、踢打、砍伤更夫和值班人员等16人,其中有数名妇女被惊吓后数月不能上班,更为严重的是1976年10月20日晚,王忠手持火药枪和刺刀强抢奋进供销社时用刺刀砍伤5人(重伤2人),民兵前去捕获时,开枪拒捕。在监押期间,王忠又吞食鞋钉子、筷子,经医生手术取出,医疗期间又逃跑。
  王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区法院于1977年5月26日以强抢罪判处王忠死刑,立即执行。王忠上诉后,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1977年5月30日对王执行枪决。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从建院至196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795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199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1.2%;买卖纠纷87件,占3.1%%;房屋纠纷108件,占3.3%;赔偿纠纷73件,占2.6%;抚养纠纷52件,占1.8%;边界纠纷18件,占0.6%;债务纠纷129件,占4.6%;借贷纠纷32件,占1.1%;工资纠纷28件,占1%;继承纠纷10件,占0.4%;赡养纠纷25件,占0.9%;其他纠纷243件,占8.7%。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民事案件499件,其中1967~1972年郊区法院军管期间,受理161件。1973年郊区法院恢复独立审判后至1976年,受理338件。
  1977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法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至1988年末,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908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案151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房屋纠纷63件,占2%;赔偿纠纷540件,占18.6%;抚养纠纷31件,占1%;债务纠纷265件,占9.1%;继承纠纷40件,占1.4%;赡养纠纷213件,占7.3%;其他纠纷184件,占6.3%。其中,经调解结案2293件,占案件总数的79%;判决508件,占17.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7件,占1.3%;中止70件,占2.4%。此外,还充分发挥了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了小矛盾酿成大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1986年以来,全区共发生各类纠纷约4000件,但起诉到法院的仅占10%。
  经济审判1983~1985年末,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8件,诉讼金额达36.06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64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89.2%;判决25件,占6.1%;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5件,占1.2%;未结3件,占0.7%;发现犯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11件,占2.7%。此外,在办案中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8次。
  1985年,经济审判工作破除了“坐堂”办案的老习惯,走出去,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就地收案办案,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受教育者达5万余人次,挽救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
  1986~1988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80件,已全部审结,诉讼金额达550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03件,占已结案的80%;判决57件,占已结案的15%,其他处理20件,占已结案的5%,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收缴逾期贷款65万元,活化了资金。
  典型案例 兴隆山日用化工厂,是一个只有几十人的镇办企业。该厂合同管理混乱,供销员盲目签订合同,领导从不检查过问,结果许多合同无法履行,屡屡被告,致使该企业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1984年,供销员擅自与福建扬庭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四万元的松胶油合同。松胶油与该厂化工生产毫无关系,货到后,领导才知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几千元经济损失。同年,该厂按合同发往齐齐哈尔市某厂两吨油漆,却无人收货,又损失上千元。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该厂人员学习合同法,帮助他们总结教训,建立一整套的合同管理制度,严密生产管理环节,使这个行将倒闭的小厂又恢复了生机。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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