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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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司法
分类号: D926.1
页数: 8
页码: 584-591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审判、刑事申诉、法制教育、民事调节、公证、律师业务等。
关键词: 司法 长春市 公安工作

内容

长春地方法院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称地方审判厅。1929年,民国政府改称法院,厅长为院长,内设民庭、刑庭、民事执行处。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设伪新京特别市高等法衙,统管长春县境内的司法、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新中国建立后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颁布后,郊区法院设司法行政办公室。1957年后,司法行政工作逐渐削弱。1959年,撤销了司法行政机关。1980年10月5日成立司法局。
  郊区人民法院是1950年11月1日在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个巡回法庭的基础上组建的。设审判委员会及3个办案组,同时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8年10月,郊区人民法院与郊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合并,成立长春市郊区政法部,同时撤销办案组,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军管”,审判业务由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政法队承担。1970年政法队改为审判组。1973年,恢复了郊区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同年12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1984年3月,增设执行庭。1985年5月,设立大屯和兴隆山人民法庭。1986年,设立合心、乐山人民法庭。1987年,设立新立城、兰家、三道人民法庭。1988年设立大南、农林、永春人民法庭。
  第一节 审判
  刑事审判 1954年11月1日,为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顺利实行,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到1957年末,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47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7%。195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2件,占刑事案件的24.5%。“大跃进”期间,受“左”的路线影响,对敌斗争扩大化,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59年,区人民法院恢复了独立审判权,到1966年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8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的15.9%。
  “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法院实行军管,审判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委员会郊区人民法院”办理。在此期间,政治案件均由各单位自行查办后,送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批,再由被“军管”下的法院办理判决手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10.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召开了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据此,郊区法院成立了清案组,对建国以来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列出了15件重点案件,对1958年“大跃进”时期判处的曹富、夏德臣、王延喜、吕忠衍、闵广忠和姜茂彬6起反革命案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并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在此期间,共改判冤、假、错案77件,占清案总数的24%。
  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迅速审结了杀人、放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57件大案、要案,分别于1983年9月12日、12月7日、1984年5月7日召开三次公判大会,依法判处抢劫集团首犯邓玉坤、刘发林,杀人犯闫宝山,强奸犯郑长财等11名罪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忠等24名罪犯15~20年有期徒刑;判处高峰等31名罪犯10~14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光华等31名罪犯5~9年有期徒刑;判处王立忠等21名罪犯1~4年有期徒刑。还根据“坦白从宽”的一贯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够投案自首,真诚坦白交待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宫军、陈洪桥等3人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管制和拘役。法院的判决,沉重地打击了嚣张一时的犯罪分子,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积极性,使郊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从速审理一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大案、要案,对利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之机,借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逯家繁、张信等21名罪犯处以重刑。
  1977~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70件,结案1168件,占刑事案件的99.8%。。1986~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60件,已全部审结。
  典型案例 1976年12月,区法院审理了上级法院交办的王忠强抢、杀人一案。
  王忠,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捕前住长春市郊区五七公社前兴东队,系省建一公司临时工人。
  王忠于1976年3~10月间,在夜间携带火药枪和刺刀,先后到市绿园煤炭商店门市部、和平大路副食品门市部、朝阳区东风化工厂、市麻制品厂、朝阳区消防梯子厂、郊区五七公社同心综合厂、奋进供销社等单位,行抢十次,抢得人民币470元,粮票400公斤,还有手提金库、手表、挂钟、收音机、暖瓶、工作服和军上衣等物品,在行抢中,用火药枪等凶器进行威胁、捆绑、踢打、砍伤更夫和值班人员等16人,其中有数名妇女被惊吓后数月不能上班,更为严重的是1976年10月20日晚,王忠手持火药枪和刺刀强抢奋进供销社时用刺刀砍伤5人(重伤2人),民兵前去捕获时,开枪拒捕。在监押期间,王忠又吞食鞋钉子、筷子,经医生手术取出,医疗期间又逃跑。
  王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区法院于1977年5月26日以强抢罪判处王忠死刑,立即执行。王忠上诉后,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1977年5月30日对王执行枪决。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从建院至196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795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199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1.2%;买卖纠纷87件,占3.1%%;房屋纠纷108件,占3.3%;赔偿纠纷73件,占2.6%;抚养纠纷52件,占1.8%;边界纠纷18件,占0.6%;债务纠纷129件,占4.6%;借贷纠纷32件,占1.1%;工资纠纷28件,占1%;继承纠纷10件,占0.4%;赡养纠纷25件,占0.9%;其他纠纷243件,占8.7%。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民事案件499件,其中1967~1972年郊区法院军管期间,受理161件。1973年郊区法院恢复独立审判后至1976年,受理338件。
  1977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法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至1988年末,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908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案151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房屋纠纷63件,占2%;赔偿纠纷540件,占18.6%;抚养纠纷31件,占1%;债务纠纷265件,占9.1%;继承纠纷40件,占1.4%;赡养纠纷213件,占7.3%;其他纠纷184件,占6.3%。其中,经调解结案2293件,占案件总数的79%;判决508件,占17.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7件,占1.3%;中止70件,占2.4%。此外,还充分发挥了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了小矛盾酿成大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1986年以来,全区共发生各类纠纷约4000件,但起诉到法院的仅占10%。
  经济审判1983~1985年末,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8件,诉讼金额达36.06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64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89.2%;判决25件,占6.1%;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5件,占1.2%;未结3件,占0.7%;发现犯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11件,占2.7%。此外,在办案中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8次。
  1985年,经济审判工作破除了“坐堂”办案的老习惯,走出去,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就地收案办案,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受教育者达5万余人次,挽救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
  1986~1988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80件,已全部审结,诉讼金额达550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03件,占已结案的80%;判决57件,占已结案的15%,其他处理20件,占已结案的5%,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收缴逾期贷款65万元,活化了资金。
  典型案例 兴隆山日用化工厂,是一个只有几十人的镇办企业。该厂合同管理混乱,供销员盲目签订合同,领导从不检查过问,结果许多合同无法履行,屡屡被告,致使该企业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1984年,供销员擅自与福建扬庭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四万元的松胶油合同。松胶油与该厂化工生产毫无关系,货到后,领导才知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几千元经济损失。同年,该厂按合同发往齐齐哈尔市某厂两吨油漆,却无人收货,又损失上千元。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该厂人员学习合同法,帮助他们总结教训,建立一整套的合同管理制度,严密生产管理环节,使这个行将倒闭的小厂又恢复了生机。
  第二节 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工作,到1985年末,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33件。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1965年以前判处的5起反革命案件,宣告其中4件为无罪,予以平反,1件减轻了处罚;改判了1980年以后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3件,其中,加重处罚2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1986~1988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75件。其中,维持原判89件,撤诉51件,改判24件,其他处理11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
  大屯镇7委38组居民王众,1958年3月,因严重的历史罪恶,被定为反革命分子,管制2年。撤管后,因王众不接受群众监督,企图拉拢干部,公开顶撞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公安人员,又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处管制3年。1984年王众提出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王众被撤管后,虽有些过激言论,但构不成犯罪,裁定撤销原判。
  对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遵循刑事诉讼法,按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予以改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如被告人左风山因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害人吴永生的父亲吴希良以定性不准、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申诉。经查:被告人左风山于1983年1月1日晚5时许,路经兰家供销社门前时,见吴永生等3人互相撕闹,便在一旁观看,吴永生将帽子扔到被告人左风山身上,后又上前寻衅,二人撕打起来。撕打中,左风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吴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走,吴当晚死亡。经解剖鉴定,吴永生系右胸开放性刺伤,刺破右心室而死于失血性休克。
  区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左风山在殴斗中动刀伤人致死,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在殴斗中属被害人酗酒闹事,应负有责任,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左风山有期徒刑10年。
  第三节 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国家重要方针、政策、法令,宣传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批判各种不良现象,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在中、小学开展法制课的教育,为维护和巩固社会治安,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转、印、发各类宣传材料,各类法制报刊,总结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利用有线广播、公判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几年来,通过开展文明礼貌月,青少年教育月,“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学雷锋、树新风,五好家庭和法制宣传结合起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全区共有宣传员、报告员、辅导员1870名。根据中宣部、司法部规定:从1986年实施普法三年规划,3年共完成《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档案法》、《食品卫生法》、《土地法》、《工商管理法》、《企业法》、《破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21个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完成了区机关干部的普法任务。农村完成了普法任务的56%。全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提高,出现了学法、用法热。各级干部自觉依法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合心乡党委依法处理村民同临县争河道的问题,使一起严重的民事转刑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新立城镇利用案例宣传婚姻法,使几十对结婚未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青年补办了手续。
  1980~1988年共写出法制宣传稿件175篇,被省、市、区电台采用16篇,被省、市、报纸采用35篇,自编法制宣传材料600余份,印发37.8万张;还编写了宣传材料“学法、用法一百例”,被市普法办汇编成册在全市推广。
  第四节 民事调解
  建国后,区内农村、街道都相继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民事纠纷都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980年成立了司法局。1985年4月,各乡(镇)成立了法律事务所,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加强了民事调解工作。1988年,全区有调解组织163个,其中乡(镇)10个,村92个,居民委27个,企事业单位34个,共有调解人员5079人。
  1982~1988年,全区共发生民事纠纷16651件,调解14533件。其中婚姻4737件,继承312件,赡养860件,家庭1345件,宅基地739件,债务660件,生产830件,邻里483件,赔偿716件,其他3851年,调解14114件,调解率为97.1%。
  第五节 公证
  1956年9月,在郊区人民法院内附设了公证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证事项、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等各种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借以巩固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证处被撤销。1985年3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恢复了长春市郊区公证处,行政受司法局领导,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处指导。到1988年末,共受理公证案件1409件,其中民事公证案510件,经济合同案899件,收取公证费1万元。
  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安定团结,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六节 律师业务
  1982年4月,成立郊区法律顾问处,行政隶属司法局,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处指导。1985年4月,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郊区律师事务所,隶属关系不变。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当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书。根据这些业务范围,区律师事务所在1982~1988年,共办理刑事案年334件,经济案件190件,民事案件144件,代写诉状1293件,法律咨询10400人次,经辩护改变定性的21件,总收费额4.63万元。
  典型案例 1983年3月,律师董志强为郊区农机总站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新疆乌鲁木齐物资局打官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农机总站败诉,乌鲁木齐物资局胜诉,判令农机总站偿付乌鲁木齐物资局人民币31万元。律师与其他关系人员一道将此判决的错误向该院领导进行了反映(按照诉讼法监督程序),法院审判委员会看到律师反映的材料有理有据,中止执行一审判决,组织合议厅再审。在二审中,法院接受了律师意见,调解成功,农机局只付乌市物资局人民币4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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