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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582-5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监所检察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监所检察
长春市
内容
监所检察工作自1956年开始,定期检察劳改场所,主要检察被拘押人犯是否认罪服法、思想动态和监管制度。1963年全面担负起北郊劳动教养支队的“三类分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对监管、劳教场所每月检查一次,对久押不决的案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同时检查监舍卫生、疾病等情况,改善了监舍管理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查业务停止。
1979年,恢复了监所检查工作。1980年11月,配合公安部门对看守所、监外服刑、保外就医、缓刑犯人进行调查。1982~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劳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45件45人,审查起诉24件2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对全区范围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54名“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检查,进而推动了监改工作,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同年11月,长春市设立城郊地区检察院,将原属郊区检察院管辖的劳改场所划归城郊检察院。从此,监所科在业务上只担负人犯申诉等案件和“五种人犯”的监改任务。
1986~1987年,监所检查工作配合区公安分局,对全区社会上“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改进了监改措施,加强了监管工作。
1988年,监所检察科派员参与市检察院派驻市公安局铁南看守所开展驻所检查,加强了收押人犯释放、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看守人员的管教活动等方面的监督,对全区社会上的“五种人”加强了监督工作,建立了监督组织,制定了监督措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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