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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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1
页数: 6
页码: 576-58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7年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刑事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刑事检察 长春市

内容

批捕 批捕是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和自行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1957年,配合整党整社、内部“肃反”(肃清反革命)等运动,批捕案件比1956年上升1倍多,1958年比1957年增加了60.2%。1959年,批捕工作贯彻中共中央由紧到松的“转变”以及“少捕、少杀、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的原则规定,案件的批捕数有所下降,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把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归地委、专署一级的规定,区检察院只负责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批捕。
  1964年,执行了有关批捕权限的规定,省、市委决定不捕的案件的副本及时报市院备查,缓刑案件执行了报市审核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捕工作中断。1978年恢复了刑事检察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精神,1979年下半年取消了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规定,案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检察院,批捕案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1980年,批捕案件贯彻了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锋芒指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共捕罪犯111人,批捕准确率达99%。平均办案为2.4天,重大案件为2.2天,现行案件为1.9天,非现行案件为3.6天。
  1983年8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第一战役中,共逮捕人犯281人,其中追捕12人,在战役中受理的批捕案件,基本上2日内即作出批捕决定。批捕数量较前两年同期增加了近3倍。1984年6月开始的第二战役是集中力量打击流窜犯,批捕人犯163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6~1988年,重点打击了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人犯子,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印内容反动淫秽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通缉在逃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分子等7类严重犯罪分子,采取提前介入,配合公安机关出大型现场,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保持了严打声威。3年间,共批捕人犯267人。
  典型案例1982年7月,郊区公安分局以流氓罪提请批准逮捕人犯韩某,报捕书认定韩某在路上先后拦截两名女中学生,以丢钱为由,借搜身之机,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袤,而被告人韩某矢口否认。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分子穿的是黄上衣,而韩某穿的是棕色上衣,在证据上不相吻合,经过反复查证,流氓罪行不是韩某所为,即做出对韩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将真正流氓分子逮捕归案,防止了一起错案。
  起诉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开展了审查起诉和对法院的判决书副本的审查工作。建院初期,审查起诉在程序上贯彻了“个人审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核对,‘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的原则,审查起诉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天,重大复杂的案件,坚持不拖延不积压,凡是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做到了全部出庭。根据审判监督原则,对法院判决书副本进行审查,发现重罪轻判和认定事实不清的,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建议。
  1959年,贯彻刑事检察工作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转变”,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管理必须从严的精神,审理起诉案件除坚持审批制度外,还实行了小案看两遍,大案交替办,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长亲自阅卷和起诉前必见被告人等具体办案方法。
  1964年起诉工作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制服改造敌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精神,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7件。
  1965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案件通过群众核实证据,征求意见,诉诸法院,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工作停止。
  1979年恢复了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事实和法律在15天内作出起诉、不起诉或免诉的决定,全年起诉案件70件,只出庭公诉了两件。1979年以后,做到了件件出庭公诉,起诉时限,一般案件不超过7天,重大复杂案件也在10天内审结。
  1980年,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五犯”的方针下达后,主动参与公安机关侦察预审活动,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省人大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一般刑事案件均在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审结。1982年审查起诉平均办案为27天,重大案件为25天。1983年8月,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中,共起诉了315人,追诉了27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占起诉总数的60%以上,办案数量比前两年同期增加近3倍。
  1984年,起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1983]5号文件中强调的一个“准”字,落实到起诉工作中具体体现了“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道核实材料,提审被告,参与预审,实现了快诉。案件平均时限为14.3天,比常规办案缩短了15.7天。1985年审查起诉工作重点放在打击流窜犯、在逃犯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犯罪分子上。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83件121人,平均审限为23天,充分发挥了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作用。
  典型案例 1980年初,郊区检察院受理了郊区公安分局提请的王国发诈骗一案,分局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王国发在1973~1979年2月期间,伪报生产队长身份,以答应给买饲料等物品和介绍对象为名,先后在长春、农安、德惠、前郭、蛟河等地诈骗刘振河等20人现金1071元及粮票、大米等。
  该院根据分局认定的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王国发和有夫之妇王艳君勾结在一起,由王国发领着,以找对象为名,骗取财物,窜至铁岭、蛟河、农安等地,骗得张某等3人现金1042元,手表两块及黄烟、豆油等物。该院认为王艳君已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对王国发提出公诉,对王艳君进行了追诉,郊区法院依法以惯骗罪判处王国发有期徒刑8年,以诈骗罪判处王艳君有期徒刑2年,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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