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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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0
页码: 575-58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检察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法纪检察、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
关键词: 检察 长春市 公安工作

内容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将巡检衙署改为地方检察厅,又于1929年改厅为处。东北沦陷时期,伪长春县政府未设地方检察机关,由伪新京特别市高等检察厅统管。
  1951年2月5日,成立长春县人民检察署,与长春县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设专职检察干事1人。
  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55年10月,翌年2月正式对外办公。职能为批捕、起诉、自行侦察、社政、控告、申诉及经济、法纪、监所的检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实行军管。
  1978年10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新建立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30日正式对外办公。1980年11月12日,设立刑事检察一科(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1年12月21日设立控告申诉科,1985年增设调查研究室、人事科、技术科,到1988年末,内设机构健全,全院干警49名。
  第一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对违法乱纪案件进行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建院初期,揭发检举的案件多是农村供销社、粮食所等单位的贪污、渎职和抗交公粮、拉马退社、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
  1965年,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内部违法乱纪的案件有所减少,依靠群众监督,就地改造罪犯。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78年重新建院以来,先后办理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报复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私自开拆信件、隐匿毁弃邮件等违法乱纪案件。1981年,按照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案件范围的通知》精神,从1982年第二季度开始,将原规定由经济检察直接受理的渎职案件中行贿、受贿案和玩忽职守案两项,改由法纪检察直接受理查处。1970~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6件,立案34件。
  1986~1988年立案查处法纪案件35件。法纪工作注重抓了三个效益,即法律、经济、社会效益,深入重点单位,边办案边搞法纪宣传,帮助发案单位建章建制。1987年配合发案单位追缴货款550万元。
  典型案例1984年10月,被告人郑铎受郊区外贸公司指派,去河北、内蒙古等地购买种牛,不经检疫,通过熟人开假检疫证,买种牛158头,买回后发病,死亡67头。经兽医对死牛和活牛进行检疫,确诊为结核病,不得不将活着的91头结核牛捕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4万余元。因结核病菌的带入,大南乡、乐山镇受传染的18头牛也被迫捕杀,造成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此外,被告人郑铎在买牛结帐时,利用重复报销手段,贪污买牛款1050元。郊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提起公诉,由郊区法院依法判处郑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批捕 批捕是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和自行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1957年,配合整党整社、内部“肃反”(肃清反革命)等运动,批捕案件比1956年上升1倍多,1958年比1957年增加了60.2%。1959年,批捕工作贯彻中共中央由紧到松的“转变”以及“少捕、少杀、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的原则规定,案件的批捕数有所下降,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把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归地委、专署一级的规定,区检察院只负责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批捕。
  1964年,执行了有关批捕权限的规定,省、市委决定不捕的案件的副本及时报市院备查,缓刑案件执行了报市审核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捕工作中断。1978年恢复了刑事检察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精神,1979年下半年取消了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规定,案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检察院,批捕案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1980年,批捕案件贯彻了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锋芒指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共捕罪犯111人,批捕准确率达99%。平均办案为2.4天,重大案件为2.2天,现行案件为1.9天,非现行案件为3.6天。
  1983年8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第一战役中,共逮捕人犯281人,其中追捕12人,在战役中受理的批捕案件,基本上2日内即作出批捕决定。批捕数量较前两年同期增加了近3倍。1984年6月开始的第二战役是集中力量打击流窜犯,批捕人犯163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6~1988年,重点打击了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人犯子,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印内容反动淫秽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通缉在逃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分子等7类严重犯罪分子,采取提前介入,配合公安机关出大型现场,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保持了严打声威。3年间,共批捕人犯267人。
  典型案例1982年7月,郊区公安分局以流氓罪提请批准逮捕人犯韩某,报捕书认定韩某在路上先后拦截两名女中学生,以丢钱为由,借搜身之机,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袤,而被告人韩某矢口否认。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分子穿的是黄上衣,而韩某穿的是棕色上衣,在证据上不相吻合,经过反复查证,流氓罪行不是韩某所为,即做出对韩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将真正流氓分子逮捕归案,防止了一起错案。
  起诉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开展了审查起诉和对法院的判决书副本的审查工作。建院初期,审查起诉在程序上贯彻了“个人审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核对,‘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的原则,审查起诉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天,重大复杂的案件,坚持不拖延不积压,凡是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做到了全部出庭。根据审判监督原则,对法院判决书副本进行审查,发现重罪轻判和认定事实不清的,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建议。
  1959年,贯彻刑事检察工作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转变”,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管理必须从严的精神,审理起诉案件除坚持审批制度外,还实行了小案看两遍,大案交替办,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长亲自阅卷和起诉前必见被告人等具体办案方法。
  1964年起诉工作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制服改造敌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精神,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7件。
  1965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案件通过群众核实证据,征求意见,诉诸法院,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工作停止。
  1979年恢复了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事实和法律在15天内作出起诉、不起诉或免诉的决定,全年起诉案件70件,只出庭公诉了两件。1979年以后,做到了件件出庭公诉,起诉时限,一般案件不超过7天,重大复杂案件也在10天内审结。
  1980年,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五犯”的方针下达后,主动参与公安机关侦察预审活动,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省人大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一般刑事案件均在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审结。1982年审查起诉平均办案为27天,重大案件为25天。1983年8月,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中,共起诉了315人,追诉了27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占起诉总数的60%以上,办案数量比前两年同期增加近3倍。
  1984年,起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1983]5号文件中强调的一个“准”字,落实到起诉工作中具体体现了“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道核实材料,提审被告,参与预审,实现了快诉。案件平均时限为14.3天,比常规办案缩短了15.7天。1985年审查起诉工作重点放在打击流窜犯、在逃犯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犯罪分子上。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83件121人,平均审限为23天,充分发挥了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作用。
  典型案例 1980年初,郊区检察院受理了郊区公安分局提请的王国发诈骗一案,分局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王国发在1973~1979年2月期间,伪报生产队长身份,以答应给买饲料等物品和介绍对象为名,先后在长春、农安、德惠、前郭、蛟河等地诈骗刘振河等20人现金1071元及粮票、大米等。
  该院根据分局认定的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王国发和有夫之妇王艳君勾结在一起,由王国发领着,以找对象为名,骗取财物,窜至铁岭、蛟河、农安等地,骗得张某等3人现金1042元,手表两块及黄烟、豆油等物。该院认为王艳君已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对王国发提出公诉,对王艳君进行了追诉,郊区法院依法以惯骗罪判处王国发有期徒刑8年,以诈骗罪判处王艳君有期徒刑2年,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年建院时即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业务停止。1979年恢复了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积极宣传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着重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违法犯罪分子慑于政治攻势和法律的威力,先后有8人投案自首,依照党的政策分别作了从宽处理。1985年依法查处了一批打着“改革、搞活”的旗号,乘改革之机钻空子的“皮包公司”和一些大要案。
  1979~1985年末,共受理经济案件136件,立案10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52448元。
  1986~1988年,经济检察工作重点打击了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滥砍乱伐,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和侵害“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各种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1988年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这个中心,严厉打击了各种破坏干扰改革和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根据新时期经济犯罪的新特点,重点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深挖案源,对区属基建系统200余份合同和一些乡(镇)的饭店进行检察,并建立了贪污、受贿行为举报中心,使经济检察工作不断深入。
  典型案例 被告人朱明礼,原系长春市税务局郊区分局城郊税务所副所长,1985年2月~1987年1月期间,利用其征、管、免税的职权,对其辖区的乡办企业采取暗示、明要和刁难等手段,索贿、受贿32次,受贿金额7100余元,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经检察院立案侦察终结后,起诉到法院,被告人朱明礼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自1956年开始,定期检察劳改场所,主要检察被拘押人犯是否认罪服法、思想动态和监管制度。1963年全面担负起北郊劳动教养支队的“三类分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对监管、劳教场所每月检查一次,对久押不决的案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同时检查监舍卫生、疾病等情况,改善了监舍管理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查业务停止。
  1979年,恢复了监所检查工作。1980年11月,配合公安部门对看守所、监外服刑、保外就医、缓刑犯人进行调查。1982~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劳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45件45人,审查起诉24件2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对全区范围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54名“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检查,进而推动了监改工作,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同年11月,长春市设立城郊地区检察院,将原属郊区检察院管辖的劳改场所划归城郊检察院。从此,监所科在业务上只担负人犯申诉等案件和“五种人犯”的监改任务。
  1986~1987年,监所检查工作配合区公安分局,对全区社会上“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改进了监改措施,加强了监管工作。
  1988年,监所检察科派员参与市检察院派驻市公安局铁南看守所开展驻所检查,加强了收押人犯释放、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看守人员的管教活动等方面的监督,对全区社会上的“五种人”加强了监督工作,建立了监督组织,制定了监督措施。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6~1965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认真贯彻了负责到底的精神,对群众来信做到了随时拆阅、及时登记、件件由检察长亲自阅批,检察长、检察员轮流接待群众来访,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揭发检举反映的问题,按照处理信访工作范围,本着来信必办、来访必见、应办必办、应转必转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案案有交待,件件有结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停止。1979年恢复了控告申诉工作。1982年,重点处理了上访老户的上访问题,重复信访大幅度下降。1985年,贯彻了全国第三次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了文明接待和自办案件,一年取得三项新进展:一是变上访为下访,在农忙季节,深入乡(镇)利用逢集之日实行巡回定点接待,改变以往“等上门来”的作风;二是优先办理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信访案件;三是办理了有影响的自办案件。通过“上访变下访”活动,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1986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4件,自行处理31件,同时,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属于清案范围的51件,为“两打”(打击经济犯罪、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和线索,发挥了“窗口”和纽带作用。
  1987年,认真贯彻执行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两打”为重点,以改革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使“控申”工作比历年都有新的进展,做到信访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未发生越级上访现象。
  1988年,根据区内没有因不服“两不一免”(不捕、不诉、免诉)而申诉的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假如我是一个上访者”的文明接待活动,使来访者气愤而来,满意而归。加强下访,疏导矛盾,送法上门,服务到人,搞好法律咨询,在接待中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及时追究犯罪,优先办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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