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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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8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572-5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解放后至1988年长春市郊区公安消防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消防 公安 长春市

内容

长春解放后至1988年,在公安局内设有专门机构从事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后,认真贯彻条例,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每年对重点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同时还组织各单位自查、互查和抽查等,发现不安全因素,限期改进,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堵塞了漏洞,火灾事故逐年减少。1985年,郊区37个重点单位没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全区建立了城镇以街道居民组,工厂、企事业单位以车间、班组,农村以屯为单位的群众义务消防队270个,防火检查员780名,义务消防队员7000余人,都配备了防火工具和消防设施,并对义务消防队进行训练,有力地配合了专业消防队,从上到下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防火网。
  重大火灾事故 1970年春,永春公社平安大队平安堡屯,大风天发生火灾,屯中45间民房被烧毁。
  1971年4月1日,大南公社驻地发生火灾,烧毁民房108间。
  1981年2月1日17时30分,兰家公社邰家大队第三生产队,由于饲养员烧炕,人离开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6间,烧死牲畜11头,粮食3000余公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1040元。同年5月19日6时,长春市淀粉厂由于锅炉烟囱飞出火而发生火灾,烧毁库房4个1487平方米,麻袋25142条,面袋100752条以及其他物资,损失人民币9.76万元,对厂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
  1984年3月21日4时5分,长春市石碑岭煤矿二井,由于用绞车阻推器取暖引起火灾,烧毁二井主井绞车房110平方米及大部分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万元,间接损失7万元,全井停产72小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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