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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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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4
页数:
8
页码:
563-5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社会治安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剿匪、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改造四类分子、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等。
关键词:
社会治安
公安
长春市
内容
剿匪 1946~1948年,长春县境内流窜和盘踞过的土匪绺子有92股,3000多人。土匪和地主武装相互勾结,与国民党军队互相策应,不断骚扰解放区,袭击农会,杀害革命干部和群众,掠夺民财。1946年5月,长春县政府北撤,途中县公安局和武工队出击剿匪,先后击溃数十股土匪绺子,击散土匪上千人,收缴土匪和地主武装长短枪支四五百支,收编了冯自强地主武装50多人编入县大队,又击溃土匪绺子“草上飞”300多人。
在随长春县政府北撤途中,被收编的冯自强(县大队副大队长),带领他原有的50多人叛变后逃到小双城堡,将区委书记兼武工中队教导员徐浊芝(原名徐义)等3人杀害。5月28日,长春县政府100多人和公安局15人,县独立团1500多人,北撤途经陈家纸坊时,前有千余名武装土匪拦截,后有国民党新一军追击,情况十分危急,经过激烈战斗,3个土围子被攻破,千余名土匪被击溃,6名土匪头子被当即处决。
1947年,长农县政府(长春县和农安县)公安局、武工队几百人由前郭旗回师南进,途中受到土匪“姜二蒙古”、“响窑”阻击,经过激战,百余名土匪和地主武装被击散。
1948年3月,长春县公安股配合解放军围困长春。当时土匪活动猖獗,发生强抢案143起(其中抢粮92起),有2900多名土匪被击散逃入长春市内。经过多次剿匪战斗,打击了土匪的嚣张气焰,处罚土匪156人,将土匪头子张平推押送蛟河县处决,有力地配合了解放长春的战斗。
1949年4月20日,开始对反动党团进行登记工作,登记的反动党、团、军、警、宪、特分子222人,散兵游勇和土匪2954人,大小道首112人,道徒8758人。长春县公安局配合东北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长春市公安局破获和消灭“东北敌后人民自卫总队第一大队”大队长魏连生,队员90余人和“敌后游击大队”大队长赵福田,队员60余人。
镇压反革命 根据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精神,长春县委做了镇反前的准备工作。长春县是镇反的重点县,东北局及省委派来4个工作团,县委组织两个工作团,共540多名干部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这次镇反打击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经过月余时间的宣传、调查研究、整理材料及上报审批手续,在1951年6月2日,首批逮捕了235名反革命分子。
为了进一步宣传发动群众,分化瓦解敌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于1952年6月27日,召开了3个区1.5万人的控诉公审大会,判处62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死刑,死缓19人,有期徒刑91人,管制32人,教育释放31人。处理一批反革命分子之后,又进一步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控告,掌握了大量材料,根据上级指示,于1952年春进行了半老解放区的深入镇反及改造村政权运动,全县自1951年6月初至1952年10月,共捕处反革命分子957人(建军土匪480人,反动党团骨干7人,谍报特务61人,恶霸238人,反动会道门分子35人,蒋伪警宪官吏14人,其他122人),其中判处死刑157人,死缓22人,无期徒刑24人,有期徒刑500人,管制81人,教育释放和转外地处理173人,并缴获长短枪38支,小炮1门。
1955年8月,根据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核实材料,到12月末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144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28人,现行反革命分子12人,刑事犯罪分子53人,其他犯罪分子51人。群众揭发检举材料4726件,从中逮捕17人,坦白自首90人,缴获枪2支,子弹250发,并将匪首“张平推”的同案犯侯占山、马文才等4人追捕归案。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长春县境内有一贯道、孔孟道、后天道、圣贤道、清宫道、九宫道、生天道、龙华佛教会、五台山佛教会等30余种反动会道门。1949年,对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和反动会道门进行了登记,有大小道首112人,道徒8758人。经过教育,大部分道徒退了道。在登记中还缴获六〇炮1门,机枪5挺,长枪474支,手榴弹1238枚,子弹13259发。至1951年,取缔、解散和摧毁33个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了35名有现行活动的道首和骨干分子。其中处决有严重罪行的6名,判刑24人,管制2人,教育释放3人,打击了反动势力,提高了群众的觉悟。
虽然经过取缔和镇压,但其中死不改悔的顽固分子更加隐蔽,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如西新后二道河子屯一贯道头子蔺殿英死在其住宅夹壁墙内。龙华佛教会头子陈万珍,在1962年幻想变天,进行反革命活动,发展道徒30多人,封“大臣、娘娘”,胡说自己是“刘备、乾隆再世”,要带“大臣、娘娘”到保定登基坐殿当“皇帝”,破案后被处决。
改造“四类分子” 据1956年5月统计,全区43个乡1个镇有“四类分子”2177人,被批准加入农社的1276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58.6%。其中地、富分子被评为社员的377人,评为候补社员的455人,管制生产的355人;反革命分子被评为社员的21人,候补社员的32人,管制生产的36人。以后每年评审一次,对表现好的“摘帽”,称为社员,对摘帽后又有破坏活动的再戴上帽子,继续监督改造。据1958年统计,全区共有“四类分子”2464人,其中,地主分子345人,富农分子999人,反革命分子566人,坏分子554人。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对“四类分子”要少捕、多管、大改造的指示精神,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治保组织的力量,推行了“三包一保证”(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思想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四类分子”提出改造自己的保证,定期检查和汇报),制定劳动手册,进行月考(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改造小组和包管包教人员座谈会,座谈“四类分子”的思想动向和表现)、季评(在月考的基础上,对于表现坏的交给群众进行评议)、年升降(在月考、季评和平时掌握材料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分局批准升与降)和一订立(每季订立生产计划)、二不准(不准占据要害工作,不准单独出工)、三有(有动态积累簿,有请、消假和汇报制度)等一套监督改造措施和制度,促其成为新人。据1959年底统计,全区有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1891人。其中,评为社员的1131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59.8%,评为候补社员的607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32%,监督生产的153人,占“四类分子”的8.1%。
1962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了评查。在全区1971人“四类分子”中,重点评查了242人,并根据其表现,摘帽18人,戴回帽子的25人,批判斗争的9人,纠正了40名错列对象,发现了10名漏评分子。为加速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全区17个公社建立监督改造小组1083个,成员3466名,进一步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
1973年,根据中共长春市委(1973)6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对专政对象的清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搞清了专政对象的底数,补办了手续,完备了档案,在原有1147人戴帽“四类分子”和519人摘帽“四类分子”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了三查(查历史、查定性、查表现),除了查阅“四类分子”档案以外,还翻阅了1.2万份备查档案、1350份积压档案,补充了4000多份材料。对46人定性不明确的和1451人没有区(县)批示手续的,明确了定性,补办了手续,对32人错管的做了纠正,对19人漏管的重新管了起来。
据1976年6月统计,全区17个公社、127个生产大队、1218个生产队,共有戴帽“五类分子”(增加了右派分子)1008人,其中地主分子184人,富农分子433人,反革命分子298人,坏分子79人,右派分子14人。“五类分子”摘帽541人,其中,地主分子98人,富农分子339人,反革命分子75人,坏分子19人,右派分子10人。
1979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1979)5号文件《关于地、富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公安部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通知》,根据文件精神,2月9日~3月16日,经过宣传发动,依靠基层党组织和派出所调查摸底,评议鉴定,审查批准,给776名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掉了管制帽子,其中,地主分子135人,富农分子341人,反革命分子240人,坏分子60人,还有7人多年来仍有犯罪活动,群众意见很大,仍然戴帽,对14人原案根据不足的经区革委会批准,给予平反纠正,对16人下落不明和35人提出申诉要求复查的,暂不办摘帽手续,对3人因问题不清需要继续调查的,待办摘帽手续。
中共中央[1979]5号《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文件规定:“地主、富农家庭出身一律定为公社社员;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不应做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根据这一规定,将全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和他们的子女全部改变了家庭出身和本人成份,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准歧视。
打击刑事犯罪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残余盗匪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案件经常发生,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长春县公安局依靠人民群众,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1950~1952年的3年中,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92起,损失价值人民币6.96万元。其中,盗窃案125起,占发案的41.7%。1951年1月,同太区王忠村供销合作社发生抢劫案,盗匪郭某结伙10余人夜间行抢,将更夫捆绑后夺取枪支,抢走胶轮马车和货物。破案后,主犯被枪毙。
3年来,总计破案160起,占总发案数的53.7%,追回脏款1.2万元,捕处183名人犯。
1963年,巫医、神汉等残余封建势力又有所抬头,全区635名巫医、神汉、阴阳先生利用封建宗族关系和群众迷信心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其中,33人造谣生事,破坏生产,骗财害命。为了取缔封建迷信活动,郊区政府公布了取缔巫医、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布告,各公社成立了打击封建残余势力领导小组,训练了2111名宣传员,设40个登记点,开展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觉悟,责令有迷信活动的巫医、神汉坦白交待,交出迷信工具,并烧毁胡仙堂,拆掉小庙,对个别巫医、神汉中骗财害命、奸污妇女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央整顿城市社会治安会议精神,郊区公安分局及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以整顿城镇和铁路沿线的治安为重点,打防结合,对现行杀人犯、纵火犯、强奸犯、流氓集团和重大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1978、1979两年,共发生刑事案件756起,破获478起。其中重大案件119起,破获106起,共处理人犯420名,其中,逮捕186人,劳动教养103名,强制劳动128名,少年管教3人。
兴隆山镇工农二队17岁的少女辛玉梅失踪3年,经侦破是本屯李子轩于1976年7月23日夜,强奸辛玉梅后杀人灭口,将尸体埋在自家的粪堆底下,破案后,李子轩被依法处决。同年,长春市自行车厂工人周洪有,将14岁的周艳骗到大南一块高梁地里杀害,尸体扔在现场,将人头割下埋在新立城附近田地里,破案后得知,周犯同被害人的母亲长期通奸,被其女发现后,周犯怀恨在心,故将周杀害。
1986年,充分发挥治保会、邻户组、巡逻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作用,全年以反盗窃为中心,一手抓严打,一手抓综合治理,形成了“打、防、建”一条线的工作体系。全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15起,破获87起,破案率75.7%。其中,重大案件36起,破获34起,破案率为94.4%,破获积案和现案共计199起,年内共捕处90人,劳动教养9人,拘留131人,收容19人,予审案件71起,全部审结,起诉合格率达100%。
1988年3~6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严打”刑事犯罪斗争,破获积案刑事案件233起,其中重大案件31起,逮捕281人,教养25人,收审65人,行政拘留102人,挖出团伙5个,19人,缴获手枪1支,子弹5发,凶器8把,雷管15支,彩电3台,脏物折款2.8万元。9~11月,又集中打击绺窃犯罪,抓获2伙,6人,拘留4人。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54起,破获123起,破案率为79.87%。其中重大案件56起,破获47起,破案率为84%,从而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治理社会治安 按照中共中央、省、市委的部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自1979年12月开始整顿社会治安,区建立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由16名成员组成,区委书记任组长,下设办公室,8名工作人员,区机关各局、区属和驻区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公社也都先后建立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各乡(镇)派出所牵头,以治保人员为骨干力量,成立了邻户组、巡逻队,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对劣迹青少年加强帮教,定期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奸、防特)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做法,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1984年共发生治安案件182起,比1983年下降26.9%,打击处理221名人犯,比1983年下降76.8%。
1986年,全区对274名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已经改好的78名,占28.5%,停止违法活动的135名,占49.3%,对359名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大部分“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接受了教育,安分守法劳动,重新犯罪的只有30人,占8.4%。
1987年,对帮教对象层层落实了帮教措施。据年末统计,改好和停止犯罪活动的共268人,占97.1%,其中有6名改好的帮教对象入了团,41名成了生产骨干,21名成了专业户,在帮教劣迹对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在1984~1987年,共释放“两劳”人员373人,全部得到安置,回原单位的53人,回乡分得责任田劳动的228人,自谋职业的45人,在乡(镇)企业的47人。为控制他们重新犯罪,全面落实了接茬教育,对210名“两劳”释放人员落实了监控组织,133名建立了帮教合同,由于监控、安置、教育工作落得实,从而减少了“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1988年,由于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了“帮教”工作,“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明显减少。290名帮教对象,改好182名,改好率为62.2%,停止犯罪104人,停止犯罪率为38.8%,改好停止犯罪率占全区帮教对象的98.5%。全年共发生治安案件255起,查结243起,查结率为90.5%。行政拘留260人,罚款74人,警告48人,教养25人,并打掉赌博团伙37个,处理赌博人员122人,其中罚款50人,拘留43人,教养3人,有效地煞住了赌博风。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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