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公、检、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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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84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篇 公、检、法、司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30
页码: 562-591
摘要: 本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公安、检察、司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社会治安、户籍管理、法纪检察、刑事检察、审判、刑事申诉等。
关键词: 政法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初,长春府设有巡警局。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设警察所,1929年,改设长春县公安局。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伪长春县公署设警务科,辖6个警察署。1946年1月,国民党政府成立长春县警察局。同月,根据中共吉江省委(吉林、黑龙江)的指示,在小双城堡组建长春县公安局,3月转移到万宝山站。1946年5月26日,同武工队、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随军北上。1948年在双庙子又设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公安股。长春县全境解放后改设公安局,1952年10月,市县合并,撤销长春县公安局,同时成立长春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1950年以来,公安保卫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打击刑事、经济犯罪和取缔反动会道门等工作。
  1956年,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建立健全了群众性的治保组织,使之成为联系群众的纽带,并起到了打击敌人的助手作用,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1958年“大跃进”期间,郊区公、检、法合并成立了郊区政法部,本着“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的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抓生产上。1959年撤销政法部,恢复原公、检、法组织机构。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公安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治安防范和稳定社会秩序工作。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工作重点是保障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发展,深入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公安分局实行军管,将公安干警送进“公、检、法学习班”,搞深揭深挖所谓“走资派、叛徒、特务”,大批公安干警被下放到工厂或到农村插队落户。
  1978年11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1979年,开展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198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指示下达后,公安分局同区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采取集中精力打歼灭战的办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使发案率有所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1985年,公安机关开展正规化建设,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开展。1988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第一节 社会治安
  剿匪 1946~1948年,长春县境内流窜和盘踞过的土匪绺子有92股,3000多人。土匪和地主武装相互勾结,与国民党军队互相策应,不断骚扰解放区,袭击农会,杀害革命干部和群众,掠夺民财。1946年5月,长春县政府北撤,途中县公安局和武工队出击剿匪,先后击溃数十股土匪绺子,击散土匪上千人,收缴土匪和地主武装长短枪支四五百支,收编了冯自强地主武装50多人编入县大队,又击溃土匪绺子“草上飞”300多人。
  在随长春县政府北撤途中,被收编的冯自强(县大队副大队长),带领他原有的50多人叛变后逃到小双城堡,将区委书记兼武工中队教导员徐浊芝(原名徐义)等3人杀害。5月28日,长春县政府100多人和公安局15人,县独立团1500多人,北撤途经陈家纸坊时,前有千余名武装土匪拦截,后有国民党新一军追击,情况十分危急,经过激烈战斗,3个土围子被攻破,千余名土匪被击溃,6名土匪头子被当即处决。
  1947年,长农县政府(长春县和农安县)公安局、武工队几百人由前郭旗回师南进,途中受到土匪“姜二蒙古”、“响窑”阻击,经过激战,百余名土匪和地主武装被击散。
  1948年3月,长春县公安股配合解放军围困长春。当时土匪活动猖獗,发生强抢案143起(其中抢粮92起),有2900多名土匪被击散逃入长春市内。经过多次剿匪战斗,打击了土匪的嚣张气焰,处罚土匪156人,将土匪头子张平推押送蛟河县处决,有力地配合了解放长春的战斗。
  1949年4月20日,开始对反动党团进行登记工作,登记的反动党、团、军、警、宪、特分子222人,散兵游勇和土匪2954人,大小道首112人,道徒8758人。长春县公安局配合东北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长春市公安局破获和消灭“东北敌后人民自卫总队第一大队”大队长魏连生,队员90余人和“敌后游击大队”大队长赵福田,队员60余人。
  镇压反革命 根据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精神,长春县委做了镇反前的准备工作。长春县是镇反的重点县,东北局及省委派来4个工作团,县委组织两个工作团,共540多名干部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这次镇反打击的重点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经过月余时间的宣传、调查研究、整理材料及上报审批手续,在1951年6月2日,首批逮捕了235名反革命分子。
  为了进一步宣传发动群众,分化瓦解敌人,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于1952年6月27日,召开了3个区1.5万人的控诉公审大会,判处62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死刑,死缓19人,有期徒刑91人,管制32人,教育释放31人。处理一批反革命分子之后,又进一步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控告,掌握了大量材料,根据上级指示,于1952年春进行了半老解放区的深入镇反及改造村政权运动,全县自1951年6月初至1952年10月,共捕处反革命分子957人(建军土匪480人,反动党团骨干7人,谍报特务61人,恶霸238人,反动会道门分子35人,蒋伪警宪官吏14人,其他122人),其中判处死刑157人,死缓22人,无期徒刑24人,有期徒刑500人,管制81人,教育释放和转外地处理173人,并缴获长短枪38支,小炮1门。
  1955年8月,根据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第二次镇反运动。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核实材料,到12月末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144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分子28人,现行反革命分子12人,刑事犯罪分子53人,其他犯罪分子51人。群众揭发检举材料4726件,从中逮捕17人,坦白自首90人,缴获枪2支,子弹250发,并将匪首“张平推”的同案犯侯占山、马文才等4人追捕归案。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长春县境内有一贯道、孔孟道、后天道、圣贤道、清宫道、九宫道、生天道、龙华佛教会、五台山佛教会等30余种反动会道门。1949年,对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和反动会道门进行了登记,有大小道首112人,道徒8758人。经过教育,大部分道徒退了道。在登记中还缴获六〇炮1门,机枪5挺,长枪474支,手榴弹1238枚,子弹13259发。至1951年,取缔、解散和摧毁33个反动会道门组织,逮捕了35名有现行活动的道首和骨干分子。其中处决有严重罪行的6名,判刑24人,管制2人,教育释放3人,打击了反动势力,提高了群众的觉悟。
  虽然经过取缔和镇压,但其中死不改悔的顽固分子更加隐蔽,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如西新后二道河子屯一贯道头子蔺殿英死在其住宅夹壁墙内。龙华佛教会头子陈万珍,在1962年幻想变天,进行反革命活动,发展道徒30多人,封“大臣、娘娘”,胡说自己是“刘备、乾隆再世”,要带“大臣、娘娘”到保定登基坐殿当“皇帝”,破案后被处决。
  改造“四类分子” 据1956年5月统计,全区43个乡1个镇有“四类分子”2177人,被批准加入农社的1276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58.6%。其中地、富分子被评为社员的377人,评为候补社员的455人,管制生产的355人;反革命分子被评为社员的21人,候补社员的32人,管制生产的36人。以后每年评审一次,对表现好的“摘帽”,称为社员,对摘帽后又有破坏活动的再戴上帽子,继续监督改造。据1958年统计,全区共有“四类分子”2464人,其中,地主分子345人,富农分子999人,反革命分子566人,坏分子554人。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对“四类分子”要少捕、多管、大改造的指示精神,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治保组织的力量,推行了“三包一保证”(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思想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四类分子”提出改造自己的保证,定期检查和汇报),制定劳动手册,进行月考(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改造小组和包管包教人员座谈会,座谈“四类分子”的思想动向和表现)、季评(在月考的基础上,对于表现坏的交给群众进行评议)、年升降(在月考、季评和平时掌握材料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分局批准升与降)和一订立(每季订立生产计划)、二不准(不准占据要害工作,不准单独出工)、三有(有动态积累簿,有请、消假和汇报制度)等一套监督改造措施和制度,促其成为新人。据1959年底统计,全区有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1891人。其中,评为社员的1131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59.8%,评为候补社员的607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32%,监督生产的153人,占“四类分子”的8.1%。
  1962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了评查。在全区1971人“四类分子”中,重点评查了242人,并根据其表现,摘帽18人,戴回帽子的25人,批判斗争的9人,纠正了40名错列对象,发现了10名漏评分子。为加速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全区17个公社建立监督改造小组1083个,成员3466名,进一步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
  1973年,根据中共长春市委(1973)6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了对专政对象的清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搞清了专政对象的底数,补办了手续,完备了档案,在原有1147人戴帽“四类分子”和519人摘帽“四类分子”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了三查(查历史、查定性、查表现),除了查阅“四类分子”档案以外,还翻阅了1.2万份备查档案、1350份积压档案,补充了4000多份材料。对46人定性不明确的和1451人没有区(县)批示手续的,明确了定性,补办了手续,对32人错管的做了纠正,对19人漏管的重新管了起来。
  据1976年6月统计,全区17个公社、127个生产大队、1218个生产队,共有戴帽“五类分子”(增加了右派分子)1008人,其中地主分子184人,富农分子433人,反革命分子298人,坏分子79人,右派分子14人。“五类分子”摘帽541人,其中,地主分子98人,富农分子339人,反革命分子75人,坏分子19人,右派分子10人。
  1979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1979)5号文件《关于地、富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公安部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通知》,根据文件精神,2月9日~3月16日,经过宣传发动,依靠基层党组织和派出所调查摸底,评议鉴定,审查批准,给776名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掉了管制帽子,其中,地主分子135人,富农分子341人,反革命分子240人,坏分子60人,还有7人多年来仍有犯罪活动,群众意见很大,仍然戴帽,对14人原案根据不足的经区革委会批准,给予平反纠正,对16人下落不明和35人提出申诉要求复查的,暂不办摘帽手续,对3人因问题不清需要继续调查的,待办摘帽手续。
  中共中央[1979]5号《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文件规定:“地主、富农家庭出身一律定为公社社员;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不应做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根据这一规定,将全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和他们的子女全部改变了家庭出身和本人成份,同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准歧视。
  打击刑事犯罪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残余盗匪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案件经常发生,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长春县公安局依靠人民群众,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1950~1952年的3年中,发生各种刑事案件292起,损失价值人民币6.96万元。其中,盗窃案125起,占发案的41.7%。1951年1月,同太区王忠村供销合作社发生抢劫案,盗匪郭某结伙10余人夜间行抢,将更夫捆绑后夺取枪支,抢走胶轮马车和货物。破案后,主犯被枪毙。
  3年来,总计破案160起,占总发案数的53.7%,追回脏款1.2万元,捕处183名人犯。
  1963年,巫医、神汉等残余封建势力又有所抬头,全区635名巫医、神汉、阴阳先生利用封建宗族关系和群众迷信心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其中,33人造谣生事,破坏生产,骗财害命。为了取缔封建迷信活动,郊区政府公布了取缔巫医、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布告,各公社成立了打击封建残余势力领导小组,训练了2111名宣传员,设40个登记点,开展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觉悟,责令有迷信活动的巫医、神汉坦白交待,交出迷信工具,并烧毁胡仙堂,拆掉小庙,对个别巫医、神汉中骗财害命、奸污妇女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中央整顿城市社会治安会议精神,郊区公安分局及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以整顿城镇和铁路沿线的治安为重点,打防结合,对现行杀人犯、纵火犯、强奸犯、流氓集团和重大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1978、1979两年,共发生刑事案件756起,破获478起。其中重大案件119起,破获106起,共处理人犯420名,其中,逮捕186人,劳动教养103名,强制劳动128名,少年管教3人。
  兴隆山镇工农二队17岁的少女辛玉梅失踪3年,经侦破是本屯李子轩于1976年7月23日夜,强奸辛玉梅后杀人灭口,将尸体埋在自家的粪堆底下,破案后,李子轩被依法处决。同年,长春市自行车厂工人周洪有,将14岁的周艳骗到大南一块高梁地里杀害,尸体扔在现场,将人头割下埋在新立城附近田地里,破案后得知,周犯同被害人的母亲长期通奸,被其女发现后,周犯怀恨在心,故将周杀害。
  1986年,充分发挥治保会、邻户组、巡逻队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作用,全年以反盗窃为中心,一手抓严打,一手抓综合治理,形成了“打、防、建”一条线的工作体系。全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15起,破获87起,破案率75.7%。其中,重大案件36起,破获34起,破案率为94.4%,破获积案和现案共计199起,年内共捕处90人,劳动教养9人,拘留131人,收容19人,予审案件71起,全部审结,起诉合格率达100%。
  1988年3~6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严打”刑事犯罪斗争,破获积案刑事案件233起,其中重大案件31起,逮捕281人,教养25人,收审65人,行政拘留102人,挖出团伙5个,19人,缴获手枪1支,子弹5发,凶器8把,雷管15支,彩电3台,脏物折款2.8万元。9~11月,又集中打击绺窃犯罪,抓获2伙,6人,拘留4人。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54起,破获123起,破案率为79.87%。其中重大案件56起,破获47起,破案率为84%,从而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治理社会治安 按照中共中央、省、市委的部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自1979年12月开始整顿社会治安,区建立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由16名成员组成,区委书记任组长,下设办公室,8名工作人员,区机关各局、区属和驻区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公社也都先后建立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各乡(镇)派出所牵头,以治保人员为骨干力量,成立了邻户组、巡逻队,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对劣迹青少年加强帮教,定期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奸、防特)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做法,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1984年共发生治安案件182起,比1983年下降26.9%,打击处理221名人犯,比1983年下降76.8%。
  1986年,全区对274名有劣迹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已经改好的78名,占28.5%,停止违法活动的135名,占49.3%,对359名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大部分“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接受了教育,安分守法劳动,重新犯罪的只有30人,占8.4%。
  1987年,对帮教对象层层落实了帮教措施。据年末统计,改好和停止犯罪活动的共268人,占97.1%,其中有6名改好的帮教对象入了团,41名成了生产骨干,21名成了专业户,在帮教劣迹对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在1984~1987年,共释放“两劳”人员373人,全部得到安置,回原单位的53人,回乡分得责任田劳动的228人,自谋职业的45人,在乡(镇)企业的47人。为控制他们重新犯罪,全面落实了接茬教育,对210名“两劳”释放人员落实了监控组织,133名建立了帮教合同,由于监控、安置、教育工作落得实,从而减少了“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1988年,由于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了“帮教”工作,“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明显减少。290名帮教对象,改好182名,改好率为62.2%,停止犯罪104人,停止犯罪率为38.8%,改好停止犯罪率占全区帮教对象的98.5%。全年共发生治安案件255起,查结243起,查结率为90.5%。行政拘留260人,罚款74人,警告48人,教养25人,并打掉赌博团伙37个,处理赌博人员122人,其中罚款50人,拘留43人,教养3人,有效地煞住了赌博风。
  第二节 户籍管理
  1949年下半年,全县总户数为86338户,总人口为487094人。为了加强户籍管理,全县7个分驻所,2个分局设立了户籍员,建立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外出旅行等登记制度。
  1952年,根据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全县建立了户口管理制度,公安局负责全县户口管理工作。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10月,市县合并后,对12个户籍区37689户居民进行户口普查工作。查出户在人不在的123户292人,迁出、死亡原籍没有注销的191户443人,管内居民未办手续的260户882人。
  1954年,农村建立了简易户口管理制度,至3月末,补建了9289户,全部完成户口建立工作。1964年后,进一步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掌握了4项变动,各派出所熟悉了管区人口情况,推动了社会治安工作。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80127号、48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城乡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更换了户口簿,搞清了常住人口的底数,同时,对空挂户口、自流人口、超计划生育、重、漏户口做了妥善处理。
  1983年8月,全国进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要求,区分局加强了户口管理工作,要求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做到对管区一清(重点人口和劣迹青少年底数清)、二少(发案率减少、犯罪率减少)、三多(提供破案线索多、治安积极分子多、劣迹青少年改造好的多)、四知道(对管内重点人口要知道姓名、年龄、体貌特征、现实表现、社会关系)。按户口管理的规定,建立了各项制度,全区各乡(镇)全部换发了户口簿,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犯罪活动能力,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斗争的开展。
  1984年3月,区分局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清理登记,全区共有暂住人口9847人进行了登记、建卡,健全了户籍管理工作。
  1986年,发放居民身份证,截至1987年,有148040人领取居民身份证。1988年7~12月补发第二批居民身份证,共23354人。
  第三节 监所管理
  看守所和拘留所1948年8月,长春县公安股在双庙子设临时看守所,在押的有潜入的谍报、特务、盗匪等被审查的人犯。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后,县公安局设立看守所,在押人员有违犯治安被拘留的,有被捕审查的在押犯,平时在押几十人。1951年镇反开始,又在大屯派出所设立临时拘留所。
  1952年市县合并后,成立长春市郊区公安分局,1957年成立拘留所。1964年8月,郊区分局拘留所合并到市局看守所,1970年又恢复了郊区公安分局拘留所。
  拘留所是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犯罪处理的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行政拘留处分的关押场所,也押有被捕在审查的罪犯。拘留所执行对拘留的人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
  收容所1980年5月设立收容所,归属刑警队,经常有被收审人员四五十人。同年8月,由于被收容人员相斗发生致死人命两件,10月撤销收容所。1983年,严打刑事犯罪案件时,搜捕了188名犯罪分子,为解决审查期间临时看押场所,又成立了临时收审所。1984年春,大部分在押人员结案,少数继续审查的交市公安局八里堡收容所,郊区分局临时性收容所撤销。
  第四节 消防
  长春解放后至1988年,在公安局内设有专门机构从事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后,认真贯彻条例,组织训练义务消防队,每年对重点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同时还组织各单位自查、互查和抽查等,发现不安全因素,限期改进,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堵塞了漏洞,火灾事故逐年减少。1985年,郊区37个重点单位没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全区建立了城镇以街道居民组,工厂、企事业单位以车间、班组,农村以屯为单位的群众义务消防队270个,防火检查员780名,义务消防队员7000余人,都配备了防火工具和消防设施,并对义务消防队进行训练,有力地配合了专业消防队,从上到下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防火网。
  重大火灾事故 1970年春,永春公社平安大队平安堡屯,大风天发生火灾,屯中45间民房被烧毁。
  1971年4月1日,大南公社驻地发生火灾,烧毁民房108间。
  1981年2月1日17时30分,兰家公社邰家大队第三生产队,由于饲养员烧炕,人离开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6间,烧死牲畜11头,粮食3000余公斤,损失价值人民币11040元。同年5月19日6时,长春市淀粉厂由于锅炉烟囱飞出火而发生火灾,烧毁库房4个1487平方米,麻袋25142条,面袋100752条以及其他物资,损失人民币9.76万元,对厂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
  1984年3月21日4时5分,长春市石碑岭煤矿二井,由于用绞车阻推器取暖引起火灾,烧毁二井主井绞车房110平方米及大部分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万元,间接损失7万元,全井停产72小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第五节 交通管理
  自6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郊区的公路交通日趋发达,出入市内的车辆来往频繁,据1988年末统计,全区有各种机动车辆3528台,其中大货车1043台,拖拉机(四轮)2495台。市公安局为加强郊区公路交通管理,将主要公路按市区相连划分,归市区各交通队所管。
  1983年1月26日20点30分,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青年维修队司机柯长有(男,46岁)醉酒后开车沿长吉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2公里处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净月乡杨家四队社员张克明(男,38岁)轧死,并将张克明的儿子张向东(13岁)撞伤,柯长有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1984年12月13日17时10分,吉林省公路局施工三处司机尚景荣(男,31岁)驾驶大客车在长德公路行驶至5公里处时,将净月乡苇子沟村骑自行车的陶井海(男,23岁)带着女朋友(张秀玲)二人当即轧死,依法追究了尚景荣的刑事责任。
  1986年10月17日15时,吉林省地质局物探队司机冯志明(男,44岁)驾驶地质专用车行至长九公路11公里处,因超车驶入左侧,此时省公路工程一处王立军(男,32岁)开车从对面驶来,被刮伤头部当即死亡,司机冯志明因违章超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1987年3月4日7时5分,吉林省图书馆司机崔永珍(男,45岁),驾驶本单位日本面包车行至长德公路10公里处,由于车速较快,躲闪对面自行车不及,撞左侧大树后下沟,将车内王国祥、吕建忠撞成重伤,吕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永珍因驾车超速行驶,造成死亡1人,重伤2人的重大事故,被宽城区交通大队裁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缴销驾驶执照。
  1988年7月15日17时40分,长春市孟家煤炭供应站司机张长利(男),驾驶刹车失灵的解放牌货车,由长白公路从南向北行驶,当行至11公里处时,遇王忠骑一台无闸、无牌、无铃的自行车驶来,因张长利超同一方向的自行车,驶入中心线左侧,王忠与车接近时,右手把自行车把,左手向后摸驮的东西,并往后看,自行车向左一拐,撞在汽车翅膀上,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张长利被吊销驾驶执照。
  第二章 检察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将巡检衙署改为地方检察厅,又于1929年改厅为处。东北沦陷时期,伪长春县政府未设地方检察机关,由伪新京特别市高等检察厅统管。
  1951年2月5日,成立长春县人民检察署,与长春县公安局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设专职检察干事1人。
  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55年10月,翌年2月正式对外办公。职能为批捕、起诉、自行侦察、社政、控告、申诉及经济、法纪、监所的检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实行军管。
  1978年10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新建立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30日正式对外办公。1980年11月12日,设立刑事检察一科(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1981年12月21日设立控告申诉科,1985年增设调查研究室、人事科、技术科,到1988年末,内设机构健全,全院干警49名。
  第一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对违法乱纪案件进行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建院初期,揭发检举的案件多是农村供销社、粮食所等单位的贪污、渎职和抗交公粮、拉马退社、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
  1965年,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内部违法乱纪的案件有所减少,依靠群众监督,就地改造罪犯。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78年重新建院以来,先后办理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报复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私自开拆信件、隐匿毁弃邮件等违法乱纪案件。1981年,按照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案件范围的通知》精神,从1982年第二季度开始,将原规定由经济检察直接受理的渎职案件中行贿、受贿案和玩忽职守案两项,改由法纪检察直接受理查处。1970~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66件,立案34件。
  1986~1988年立案查处法纪案件35件。法纪工作注重抓了三个效益,即法律、经济、社会效益,深入重点单位,边办案边搞法纪宣传,帮助发案单位建章建制。1987年配合发案单位追缴货款550万元。
  典型案例1984年10月,被告人郑铎受郊区外贸公司指派,去河北、内蒙古等地购买种牛,不经检疫,通过熟人开假检疫证,买种牛158头,买回后发病,死亡67头。经兽医对死牛和活牛进行检疫,确诊为结核病,不得不将活着的91头结核牛捕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4万余元。因结核病菌的带入,大南乡、乐山镇受传染的18头牛也被迫捕杀,造成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此外,被告人郑铎在买牛结帐时,利用重复报销手段,贪污买牛款1050元。郊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提起公诉,由郊区法院依法判处郑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批捕 批捕是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和自行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1957年,配合整党整社、内部“肃反”(肃清反革命)等运动,批捕案件比1956年上升1倍多,1958年比1957年增加了60.2%。1959年,批捕工作贯彻中共中央由紧到松的“转变”以及“少捕、少杀、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的原则规定,案件的批捕数有所下降,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把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归地委、专署一级的规定,区检察院只负责调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批捕。
  1964年,执行了有关批捕权限的规定,省、市委决定不捕的案件的副本及时报市院备查,缓刑案件执行了报市审核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捕工作中断。1978年恢复了刑事检察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精神,1979年下半年取消了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规定,案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检察院,批捕案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1980年,批捕案件贯彻了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锋芒指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共捕罪犯111人,批捕准确率达99%。平均办案为2.4天,重大案件为2.2天,现行案件为1.9天,非现行案件为3.6天。
  1983年8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第一战役中,共逮捕人犯281人,其中追捕12人,在战役中受理的批捕案件,基本上2日内即作出批捕决定。批捕数量较前两年同期增加了近3倍。1984年6月开始的第二战役是集中力量打击流窜犯,批捕人犯163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6~1988年,重点打击了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人犯子,强迫引诱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印内容反动淫秽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通缉在逃的犯罪分子;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分子等7类严重犯罪分子,采取提前介入,配合公安机关出大型现场,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保持了严打声威。3年间,共批捕人犯267人。
  典型案例1982年7月,郊区公安分局以流氓罪提请批准逮捕人犯韩某,报捕书认定韩某在路上先后拦截两名女中学生,以丢钱为由,借搜身之机,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袤,而被告人韩某矢口否认。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分子穿的是黄上衣,而韩某穿的是棕色上衣,在证据上不相吻合,经过反复查证,流氓罪行不是韩某所为,即做出对韩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将真正流氓分子逮捕归案,防止了一起错案。
  起诉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开展了审查起诉和对法院的判决书副本的审查工作。建院初期,审查起诉在程序上贯彻了“个人审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核对,‘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的原则,审查起诉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天,重大复杂的案件,坚持不拖延不积压,凡是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做到了全部出庭。根据审判监督原则,对法院判决书副本进行审查,发现重罪轻判和认定事实不清的,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建议。
  1959年,贯彻刑事检察工作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转变”,起诉案件大幅度下降。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管理必须从严的精神,审理起诉案件除坚持审批制度外,还实行了小案看两遍,大案交替办,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长亲自阅卷和起诉前必见被告人等具体办案方法。
  1964年起诉工作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制服改造敌人,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精神,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7件。
  1965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案件通过群众核实证据,征求意见,诉诸法院,全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工作停止。
  1979年恢复了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事实和法律在15天内作出起诉、不起诉或免诉的决定,全年起诉案件70件,只出庭公诉了两件。1979年以后,做到了件件出庭公诉,起诉时限,一般案件不超过7天,重大复杂案件也在10天内审结。
  1980年,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五犯”的方针下达后,主动参与公安机关侦察预审活动,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省人大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一般刑事案件均在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审结。1982年审查起诉平均办案为27天,重大案件为25天。1983年8月,在打击刑事犯罪第一战役中,共起诉了315人,追诉了27人,其中,“七类”犯罪分子占起诉总数的60%以上,办案数量比前两年同期增加近3倍。
  1984年,起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1983]5号文件中强调的一个“准”字,落实到起诉工作中具体体现了“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道核实材料,提审被告,参与预审,实现了快诉。案件平均时限为14.3天,比常规办案缩短了15.7天。1985年审查起诉工作重点放在打击流窜犯、在逃犯和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犯罪分子上。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83件121人,平均审限为23天,充分发挥了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作用。
  典型案例 1980年初,郊区检察院受理了郊区公安分局提请的王国发诈骗一案,分局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王国发在1973~1979年2月期间,伪报生产队长身份,以答应给买饲料等物品和介绍对象为名,先后在长春、农安、德惠、前郭、蛟河等地诈骗刘振河等20人现金1071元及粮票、大米等。
  该院根据分局认定的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王国发和有夫之妇王艳君勾结在一起,由王国发领着,以找对象为名,骗取财物,窜至铁岭、蛟河、农安等地,骗得张某等3人现金1042元,手表两块及黄烟、豆油等物。该院认为王艳君已构成诈骗罪,并依法对王国发提出公诉,对王艳君进行了追诉,郊区法院依法以惯骗罪判处王国发有期徒刑8年,以诈骗罪判处王艳君有期徒刑2年,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年建院时即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业务停止。1979年恢复了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积极宣传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着重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违法犯罪分子慑于政治攻势和法律的威力,先后有8人投案自首,依照党的政策分别作了从宽处理。1985年依法查处了一批打着“改革、搞活”的旗号,乘改革之机钻空子的“皮包公司”和一些大要案。
  1979~1985年末,共受理经济案件136件,立案10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52448元。
  1986~1988年,经济检察工作重点打击了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哄抬物价、偷税漏税、滥砍乱伐,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和侵害“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各种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1988年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这个中心,严厉打击了各种破坏干扰改革和建设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根据新时期经济犯罪的新特点,重点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深挖案源,对区属基建系统200余份合同和一些乡(镇)的饭店进行检察,并建立了贪污、受贿行为举报中心,使经济检察工作不断深入。
  典型案例 被告人朱明礼,原系长春市税务局郊区分局城郊税务所副所长,1985年2月~1987年1月期间,利用其征、管、免税的职权,对其辖区的乡办企业采取暗示、明要和刁难等手段,索贿、受贿32次,受贿金额7100余元,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经检察院立案侦察终结后,起诉到法院,被告人朱明礼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自1956年开始,定期检察劳改场所,主要检察被拘押人犯是否认罪服法、思想动态和监管制度。1963年全面担负起北郊劳动教养支队的“三类分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对监管、劳教场所每月检查一次,对久押不决的案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同时检查监舍卫生、疾病等情况,改善了监舍管理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查业务停止。
  1979年,恢复了监所检查工作。1980年11月,配合公安部门对看守所、监外服刑、保外就医、缓刑犯人进行调查。1982~198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劳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45件45人,审查起诉24件2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对全区范围内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54名“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检查,进而推动了监改工作,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同年11月,长春市设立城郊地区检察院,将原属郊区检察院管辖的劳改场所划归城郊检察院。从此,监所科在业务上只担负人犯申诉等案件和“五种人犯”的监改任务。
  1986~1987年,监所检查工作配合区公安分局,对全区社会上“五种人犯”的监改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改进了监改措施,加强了监管工作。
  1988年,监所检察科派员参与市检察院派驻市公安局铁南看守所开展驻所检查,加强了收押人犯释放、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看守人员的管教活动等方面的监督,对全区社会上的“五种人”加强了监督工作,建立了监督组织,制定了监督措施。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6~1965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认真贯彻了负责到底的精神,对群众来信做到了随时拆阅、及时登记、件件由检察长亲自阅批,检察长、检察员轮流接待群众来访,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揭发检举反映的问题,按照处理信访工作范围,本着来信必办、来访必见、应办必办、应转必转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案案有交待,件件有结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停止。1979年恢复了控告申诉工作。1982年,重点处理了上访老户的上访问题,重复信访大幅度下降。1985年,贯彻了全国第三次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了文明接待和自办案件,一年取得三项新进展:一是变上访为下访,在农忙季节,深入乡(镇)利用逢集之日实行巡回定点接待,改变以往“等上门来”的作风;二是优先办理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信访案件;三是办理了有影响的自办案件。通过“上访变下访”活动,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1986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94件,自行处理31件,同时,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属于清案范围的51件,为“两打”(打击经济犯罪、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和线索,发挥了“窗口”和纽带作用。
  1987年,认真贯彻执行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两打”为重点,以改革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使“控申”工作比历年都有新的进展,做到信访案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未发生越级上访现象。
  1988年,根据区内没有因不服“两不一免”(不捕、不诉、免诉)而申诉的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假如我是一个上访者”的文明接待活动,使来访者气愤而来,满意而归。加强下访,疏导矛盾,送法上门,服务到人,搞好法律咨询,在接待中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及时追究犯罪,优先办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
  第三章 司法
  长春地方法院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称地方审判厅。1929年,民国政府改称法院,厅长为院长,内设民庭、刑庭、民事执行处。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设伪新京特别市高等法衙,统管长春县境内的司法、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新中国建立后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颁布后,郊区法院设司法行政办公室。1957年后,司法行政工作逐渐削弱。1959年,撤销了司法行政机关。1980年10月5日成立司法局。
  郊区人民法院是1950年11月1日在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个巡回法庭的基础上组建的。设审判委员会及3个办案组,同时受理刑事、民事案件。1958年10月,郊区人民法院与郊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合并,成立长春市郊区政法部,同时撤销办案组,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军管”,审判业务由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政法队承担。1970年政法队改为审判组。1973年,恢复了郊区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同年12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1984年3月,增设执行庭。1985年5月,设立大屯和兴隆山人民法庭。1986年,设立合心、乐山人民法庭。1987年,设立新立城、兰家、三道人民法庭。1988年设立大南、农林、永春人民法庭。
  第一节 审判
  刑事审判 1954年11月1日,为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顺利实行,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及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到1957年末,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47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刑事案件的2.7%。195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5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2件,占刑事案件的24.5%。“大跃进”期间,受“左”的路线影响,对敌斗争扩大化,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1959年,区人民法院恢复了独立审判权,到1966年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8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的15.9%。
  “文化大革命”期间,郊区法院实行军管,审判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委员会郊区人民法院”办理。在此期间,政治案件均由各单位自行查办后,送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批,再由被“军管”下的法院办理判决手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7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10.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召开了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据此,郊区法院成立了清案组,对建国以来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复查,列出了15件重点案件,对1958年“大跃进”时期判处的曹富、夏德臣、王延喜、吕忠衍、闵广忠和姜茂彬6起反革命案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并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在此期间,共改判冤、假、错案77件,占清案总数的24%。
  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迅速审结了杀人、放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57件大案、要案,分别于1983年9月12日、12月7日、1984年5月7日召开三次公判大会,依法判处抢劫集团首犯邓玉坤、刘发林,杀人犯闫宝山,强奸犯郑长财等11名罪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忠等24名罪犯15~20年有期徒刑;判处高峰等31名罪犯10~14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光华等31名罪犯5~9年有期徒刑;判处王立忠等21名罪犯1~4年有期徒刑。还根据“坦白从宽”的一贯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够投案自首,真诚坦白交待罪行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宫军、陈洪桥等3人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管制和拘役。法院的判决,沉重地打击了嚣张一时的犯罪分子,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积极性,使郊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从速审理一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大案、要案,对利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之机,借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逯家繁、张信等21名罪犯处以重刑。
  1977~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70件,结案1168件,占刑事案件的99.8%。。1986~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60件,已全部审结。
  典型案例 1976年12月,区法院审理了上级法院交办的王忠强抢、杀人一案。
  王忠,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捕前住长春市郊区五七公社前兴东队,系省建一公司临时工人。
  王忠于1976年3~10月间,在夜间携带火药枪和刺刀,先后到市绿园煤炭商店门市部、和平大路副食品门市部、朝阳区东风化工厂、市麻制品厂、朝阳区消防梯子厂、郊区五七公社同心综合厂、奋进供销社等单位,行抢十次,抢得人民币470元,粮票400公斤,还有手提金库、手表、挂钟、收音机、暖瓶、工作服和军上衣等物品,在行抢中,用火药枪等凶器进行威胁、捆绑、踢打、砍伤更夫和值班人员等16人,其中有数名妇女被惊吓后数月不能上班,更为严重的是1976年10月20日晚,王忠手持火药枪和刺刀强抢奋进供销社时用刺刀砍伤5人(重伤2人),民兵前去捕获时,开枪拒捕。在监押期间,王忠又吞食鞋钉子、筷子,经医生手术取出,医疗期间又逃跑。
  王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区法院于1977年5月26日以强抢罪判处王忠死刑,立即执行。王忠上诉后,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1977年5月30日对王执行枪决。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从建院至196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795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199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1.2%;买卖纠纷87件,占3.1%%;房屋纠纷108件,占3.3%;赔偿纠纷73件,占2.6%;抚养纠纷52件,占1.8%;边界纠纷18件,占0.6%;债务纠纷129件,占4.6%;借贷纠纷32件,占1.1%;工资纠纷28件,占1%;继承纠纷10件,占0.4%;赡养纠纷25件,占0.9%;其他纠纷243件,占8.7%。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民事案件499件,其中1967~1972年郊区法院军管期间,受理161件。1973年郊区法院恢复独立审判后至1976年,受理338件。
  1977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和法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至1988年末,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908件。其中离婚和婚姻纠纷案151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房屋纠纷63件,占2%;赔偿纠纷540件,占18.6%;抚养纠纷31件,占1%;债务纠纷265件,占9.1%;继承纠纷40件,占1.4%;赡养纠纷213件,占7.3%;其他纠纷184件,占6.3%。其中,经调解结案2293件,占案件总数的79%;判决508件,占17.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7件,占1.3%;中止70件,占2.4%。此外,还充分发挥了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了小矛盾酿成大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1986年以来,全区共发生各类纠纷约4000件,但起诉到法院的仅占10%。
  经济审判1983~1985年末,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408件,诉讼金额达36.06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64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89.2%;判决25件,占6.1%;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5件,占1.2%;未结3件,占0.7%;发现犯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11件,占2.7%。此外,在办案中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8次。
  1985年,经济审判工作破除了“坐堂”办案的老习惯,走出去,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就地收案办案,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受教育者达5万余人次,挽救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
  1986~1988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80件,已全部审结,诉讼金额达550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03件,占已结案的80%;判决57件,占已结案的15%,其他处理20件,占已结案的5%,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收缴逾期贷款65万元,活化了资金。
  典型案例 兴隆山日用化工厂,是一个只有几十人的镇办企业。该厂合同管理混乱,供销员盲目签订合同,领导从不检查过问,结果许多合同无法履行,屡屡被告,致使该企业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1984年,供销员擅自与福建扬庭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四万元的松胶油合同。松胶油与该厂化工生产毫无关系,货到后,领导才知道,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几千元经济损失。同年,该厂按合同发往齐齐哈尔市某厂两吨油漆,却无人收货,又损失上千元。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该厂人员学习合同法,帮助他们总结教训,建立一整套的合同管理制度,严密生产管理环节,使这个行将倒闭的小厂又恢复了生机。
  第二节 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工作,到1985年末,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33件。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了1965年以前判处的5起反革命案件,宣告其中4件为无罪,予以平反,1件减轻了处罚;改判了1980年以后判决的普通刑事案件3件,其中,加重处罚2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1986~1988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75件。其中,维持原判89件,撤诉51件,改判24件,其他处理11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予以纠正。
  大屯镇7委38组居民王众,1958年3月,因严重的历史罪恶,被定为反革命分子,管制2年。撤管后,因王众不接受群众监督,企图拉拢干部,公开顶撞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公安人员,又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处管制3年。1984年王众提出申诉,经过认真复查后,认为王众被撤管后,虽有些过激言论,但构不成犯罪,裁定撤销原判。
  对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遵循刑事诉讼法,按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予以改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如被告人左风山因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害人吴永生的父亲吴希良以定性不准、量刑过轻为由,提出申诉。经查:被告人左风山于1983年1月1日晚5时许,路经兰家供销社门前时,见吴永生等3人互相撕闹,便在一旁观看,吴永生将帽子扔到被告人左风山身上,后又上前寻衅,二人撕打起来。撕打中,左风山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吴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走,吴当晚死亡。经解剖鉴定,吴永生系右胸开放性刺伤,刺破右心室而死于失血性休克。
  区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左风山在殴斗中动刀伤人致死,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在殴斗中属被害人酗酒闹事,应负有责任,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十四条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左风山有期徒刑10年。
  第三节 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国家重要方针、政策、法令,宣传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批判各种不良现象,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在中、小学开展法制课的教育,为维护和巩固社会治安,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转、印、发各类宣传材料,各类法制报刊,总结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利用有线广播、公判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几年来,通过开展文明礼貌月,青少年教育月,“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学雷锋、树新风,五好家庭和法制宣传结合起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全区共有宣传员、报告员、辅导员1870名。根据中宣部、司法部规定:从1986年实施普法三年规划,3年共完成《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档案法》、《食品卫生法》、《土地法》、《工商管理法》、《企业法》、《破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21个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完成了区机关干部的普法任务。农村完成了普法任务的56%。全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提高,出现了学法、用法热。各级干部自觉依法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合心乡党委依法处理村民同临县争河道的问题,使一起严重的民事转刑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新立城镇利用案例宣传婚姻法,使几十对结婚未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青年补办了手续。
  1980~1988年共写出法制宣传稿件175篇,被省、市、区电台采用16篇,被省、市、报纸采用35篇,自编法制宣传材料600余份,印发37.8万张;还编写了宣传材料“学法、用法一百例”,被市普法办汇编成册在全市推广。
  第四节 民事调解
  建国后,区内农村、街道都相继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民事纠纷都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980年成立了司法局。1985年4月,各乡(镇)成立了法律事务所,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加强了民事调解工作。1988年,全区有调解组织163个,其中乡(镇)10个,村92个,居民委27个,企事业单位34个,共有调解人员5079人。
  1982~1988年,全区共发生民事纠纷16651件,调解14533件。其中婚姻4737件,继承312件,赡养860件,家庭1345件,宅基地739件,债务660件,生产830件,邻里483件,赔偿716件,其他3851年,调解14114件,调解率为97.1%。
  第五节 公证
  1956年9月,在郊区人民法院内附设了公证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证事项、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等各种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借以巩固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证处被撤销。1985年3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恢复了长春市郊区公证处,行政受司法局领导,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处指导。到1988年末,共受理公证案件1409件,其中民事公证案510件,经济合同案899件,收取公证费1万元。
  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安定团结,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证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六节 律师业务
  1982年4月,成立郊区法律顾问处,行政隶属司法局,业务受市司法局公证处指导。1985年4月,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郊区律师事务所,隶属关系不变。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当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书。根据这些业务范围,区律师事务所在1982~1988年,共办理刑事案年334件,经济案件190件,民事案件144件,代写诉状1293件,法律咨询10400人次,经辩护改变定性的21件,总收费额4.63万元。
  典型案例 1983年3月,律师董志强为郊区农机总站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新疆乌鲁木齐物资局打官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农机总站败诉,乌鲁木齐物资局胜诉,判令农机总站偿付乌鲁木齐物资局人民币31万元。律师与其他关系人员一道将此判决的错误向该院领导进行了反映(按照诉讼法监督程序),法院审判委员会看到律师反映的材料有理有据,中止执行一审判决,组织合议厅再审。在二审中,法院接受了律师意见,调解成功,农机局只付乌市物资局人民币4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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