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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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8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55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84年长春市郊区兵役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制度 军事史 长春市

内容

民国时期是招募兵役制,即政府拨军饷,花钱雇佣。
  东北沦陷时期,起初仍沿袭招募兵役制,1940年改为征兵制。凡年满18岁的男性青年都要接受体检,合格者应征入伍,称为“国兵”。身体不合格者被编入“勤劳奉仕队”,强迫去各地修筑工事等,无偿服劳役。
  国民党统治时期,仍沿袭招募兵役制,实际是抽丁、抓丁。1946年长春县两次招募兵员4042人。输往东北保安第四区司令部500人,东北保安第二纵队90人,东北保安第四纵队122人,东北铁路警察总局410人,第十八补充团1588人,第十九补充团71人,第五十二军273人,第九十三军补充团988人。
  解放后新中国的兵役制度是由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发展成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大批青壮年为了解放全中国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踊跃参军参战。1948年8月,为扩充县大队兵员,在双庙子、朱城子区各扩兵100名。米沙子区建一个连,其他区充实区中队,每区37人。1949年春,为了解放全中国,保卫胜利果实,动员青年参军参战,全县有1285人参军。1950年冬,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接连进行两次扩兵,全县共有5610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奔赴朝鲜战场。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实行义务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6年,以《兵役法》为根据,对征兵工作进行改革,以提高兵员质量为重点,开展工作,同年被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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