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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7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5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工作情况。
关键词:
婚姻登记
民政工作
长春市
内容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结婚年龄,均有规定,即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195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918对,离婚139对,复婚34对。1958年办理结婚登记2743对,离婚151对,复婚38对。进入60年代,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发放结婚证书,同时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提倡晚婚。1961年办理结婚登记2858对,离婚163对,复婚53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冲击,管理混乱,早婚和非法结婚现象严重。
1981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治愈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患者,均禁止结婚,进一步加强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遵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交验身份证和身体检查证,并交两张合影照片,方可发给结婚证书。
1984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527对,离婚134对,复婚20对。198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621对,离婚157对,复婚19对。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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