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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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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7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1
页码:
547-55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1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民政工作发展情况,包括基层选举、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情况。
关键词:
民政
民政工作
长春市
内容
1951年3月28日,成立长春县民政科。1952年市县合并,民政事务由市民政局管理。1957年成立郊区人民委员会设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事务由区生产指挥部负责。1973年设民事组,1974年,改称民政科。1982年改称民政局。
第一节 基层选举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自1951年至1980年(区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前),依照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民主协商和人口调查,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发选民证,推荐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程序,先后选举了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各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均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承担。
第二节 优抚
1947~1952年,在解放区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据统计,群众慰问前线猪肉11522公斤,粉条1414公斤,大米7932公斤,干菜29142公斤,鸡蛋3440个,白面760公斤,现款东北地方流通券3496.53万元,军鞋1469双。慰问军烈属粮食272199公斤,对3719户军烈属包耕土地共3459公顷,占军烈属土地的65%,交公粮4018吨,交马草954吨。安置荣军155名、病员109名、复员军人163名。
1957年以来,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举行拥军优属活动。区、乡两级领导都到驻区部队进行慰问并征求意见,召开军民联欢会。各乡(镇)组织群众和学生给军烈属、残疾、复员、退伍军人打扫庭院,拆洗被褥,贴春联,送年画,挂光荣灯,送慰问品,给部队战士写慰问信,区还召开军烈属、荣、复、退军人代表大会。仅1979年一年,全区给部队送慰问品23282件,写慰问信232封,帮助部队种地出人工65人次。为军、烈属、荣、复、退、转军人建914间新房。1986年,组织各级干部近200名,走访军、烈属860户,并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和生活用款10万元,为优抚对象做好事3500件。大屯镇迎新大队为参加对越反击战部队战士家属出20付犁杖,种地两天,出车21台次,送粪5公顷;为军、烈属送药、送粮、送煤、做零活共2309人次。1987年春节前夕,全区组织4个慰问团对驻区部队进行慰问,同时慰问了农林乡和大屯镇4户老山前线战士家属和部分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1988年春节前走访了老山前线战士家属,每户救济200元帮助安排生活。
1950年,根据农民自营土地的情况,民政部门按照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干部)的职级发给一次抚恤粮。1954年对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干部的抚恤,按职级由抚恤粮改为抚恤金。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都由民政部门按照中央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抚恤。1986年对10个乡(镇)牺牲、病故64名革命军人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12308元。1988年,抚恤66人,金额为20015元。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6年以前,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市安置办公室负责。1977年,区民政局开始负责接收安置工作。1981年,郊区成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到1985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924名。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安排在厂矿企业,计810名,回农村参加生产的3114名。
1986年接收退伍军人271人,其中,吃商品粮的139人,安排在厂矿企业,其余132人返乡务农。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157人,吃商品粮的98人,安置在厂矿企业,其余59名返乡务农。1988年,接收退伍军人174人,其中吃商品粮的103人,安置到厂矿企业,其余71名返乡务农。此外,对2名带病回乡,3名中途退役的均作了适当安置。
第四节 社会福利
扶持盲、聋、哑人就业,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盲、聋、哑人的安置 1982年,全区有盲、聋、哑人651人,其中,盲人172人,聋哑人479人。1983年,由区民政局投资,兴隆山镇政府主办福利印刷厂,安排17名聋、哑人就业。1984年区盲协协助大屯镇办起了福利厂安置12名盲人就业。另外,还安排在民政局木器厂、砖厂盲聋哑人18人。
孤、老、病、残人的抚恤 70年代对孤、老、病、残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嗣后,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精神,郊区对孤、老、病、残人的补助也相应地进行改革。
第五节 社会救济
灾害救济 1957年至1988年的31年中,郊区多次遭受虫、旱、风、雹、水等灾害,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1976、1982、1983、1984、1985年这5个年度,全区受灾总面积55354公顷,成灾面积达4339公顷。受灾户数7738户,受灾人口29865人次,毁坏房屋6520间,损失粮食14.4万公斤,冲走、淹死家禽21万只。
国家在这5年中,共拨款101.5万元,先后为灾民修建房屋6529间。其中,新建房屋987间,维修房屋5542间。帮助解决6838户,28365人的口粮189465公斤;为灾民解决种子5750公斤,买化肥13200公斤;为1826户,8017人治病并买了换季衣服,使灾民在吃、穿、住、医等方面基本上得到保障。
社会“五保” “五保”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无人直接奉养的老人,由乡、村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老人分两部分供养:一部分分散在各自然屯供养;一部分人入敬老院,用集体经费供养。
社会分散供养1966年以前,郊区“五保”老人每年按人头以非劳力标准领回口粮,烧柴由生产队供给。人均生活水平约100元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得到改善。1982年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1982]1号《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乡(镇)所有的五保老人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全区共有五保户1340户,占全区总户数的1.7%%,五保人数1675人,占总人口数的0.43%。其中有290户296名老人入敬老院,有1050户1379名老人分散在各村、屯供养。1982年以后,普遍从优落实了供给,经乡(镇)批准,每户发了“农村‘五保’供给证”,将供给项目、数量填在证内,分配时如数兑现。1984年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分散五保老人每人每年生活费标准200元。1985年,又经区政府决定,分散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由乡(镇)统筹,分级管理,生活费标准250元。同年,各乡(镇)以共青团、民兵和妇女等组成了五保老人服务组103个,有160人参加,为老人拾柴、挑水、扫院子、拆洗被褥、理发等做好事400件。
1986年,全区10个乡(镇)普遍成立了“五保”,服务中心站,村建立“五保”服务中心,屯建立“五保”服务组,为分散的五保老人服务。各乡(镇)共配备13名专职人员。中心站成立后,对五保老人进行普遍调查摸底,给老人体检,建立档案。1987年,全区共有服务组386个,普遍实行了供、保、包合同制,使五保工作收到明显成效。服务中心站专职人员每年普遍对分散五保老人进行2~3次走访。当年各乡(镇)把五保老人的经费都转入储金会,按季、按人、按标准及时发放使用,保证了老人的吃、穿、住、医等。
集中供养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时,在大屯、兴隆山、城西、净月4个人民公社建立敬老院。除城西公社敬老院是土坯房外,其余的敬老院均属砖瓦结构房屋。老人在吃、住、穿等各方面条件比较好。1965年,永春、兰家、合心、大南、乐山5个公社先后建起了敬老院。
1961年,各公社、大队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老人的生活水平下降,仅能解决温饱问题。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敬老院的工作仍然处于维持现状,没有大的进展。
1978~1985年,大屯、永春、大南、乐山、兰家、合心、三道、农林,兴隆山、新立城等公社先后新建和改建了敬老院,达到一社一院。
1984年敬老院办起小农场、小饲养场、小工厂、小菜园,年底全区10个敬老院,工、副业生产总产值3.5万元。三道镇敬老院自力更生办起了耐火材料厂,年收入达1万元。兴隆山镇敬老院除办了服装、石油化工厂外,还办了一个养鸡场,年收入0.4万元。收入增多了,老人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标准全区普遍达到每人300元以上。
1985年,全区有10个敬老院,入院262名老人,有砖瓦结构房屋285间,马车8台,汽车1台,拖拉机1台,土地27公顷,人均0.1公顷。院院都办起小农场、小饲养场、小工厂、小菜园。其中小工厂就办了14个,年总产值60.15万元,年利润6.5万元,平均每位老人收入248元,提高了老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费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650元,有的提高到800元。
1986年,全区筹集资金40万元,新建房屋30间,改建45间,维修140间,修围墙1500延长米。农林乡自筹资金15万元,新建一栋房屋。兴隆山镇动员社会力量,广筹资金,重建1280平方米的敬老院。乐山镇又积极筹集资金,为敬老院新建房屋710平方米,修院墙300延长米。
第六节 扶贫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鳏、寡、孤、独、残和因遭灾、疾病、死亡等造成的贫困户,采取缺穿给衣,缺吃给粮的办法进行保障性救济。民政部门每年都发放救济款、棉衣、棉被、棉布、棉花、布票、粮票。
1980~1982年,区委和区政府先后在西新、农林和乐山3个公社进行两次扶贫试点,1983年全面铺开,截至1985年底,全区共扶持了6096户(次)贫困户。脱贫标准以年人均收入300元钱为限,脱贫户数为4573户,占被扶持的6096户的75%,此期间,用于扶贫的借款共2125960元,其中,农行贷款1363650元,财政借款318020元,民政借款283790元,群众自筹款(含乡直企事业)160500元。通过扶持,使贫困户在经济上程度不同地发生了变化,并有部分贫困户发展成为专业户、科技户、文明户。1984年,农行、财政、民政和群众自筹资金585460元,扶持了2070户。被扶持户中,有42户成为重点户;有46户成为专业户;有33户成为科技户;有55户成为文明户,占当年全区“四户”总数的8%。在扶持项日上,采取了多种形式,如:扶持发展小菜园、小瓜园、养鸡、养鸭、养猪、养牛和引导他们办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搞运输等十几个项目。1985年,扶贫工作采取了一些新形式、新办法,取得了一些新成果。一是大力兴办各种形式的双扶经济实体。由民政部门资助与乡(镇)合办,由乡(镇)自筹资金,自出厂房,和以敬老院为依托办厂等渠道办起化工、服装、烟花等16个双扶经济实体,安排159名三扶对象进厂做工。年产值102万元,利润达12.66万元。民政部门提取4.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双扶经济实体周转资金,占民政当年投放双扶资金总额的25%。用2.5万元提高、改善敬老院和分散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永春乡以敬老院为依托,办起了一个玻璃仪器厂,吸收了20多名三扶对象进厂做工,生活有了保障。二是发动乡(镇)企业和乡(镇)直属单位扶贫。全区有65个乡(镇)企业和15个乡(镇)直属单位筹集资金215万元,扶持了122户。三是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办起“干联贫、富联贫、贫联贫”的小饭店、小百货、小建材门市部、小修理部、小水泥制品厂、红砖厂等51个联合体,联合三扶对象217户。四是富户帮穷户,全区有养鸡、养免、养牛、运输、建筑、果园、蔬菜和种粮等103户富裕户或专业户包了113户贫困户,结成了帮带关系。在资金来源上,除依靠农行、信贷、财政、民政和乡(镇)企事业筹集资金外,区各部、委、办、局筹集资金近万元,各乡(镇)均成立了群众性的互助基金会,筹集金额3.6万元。由于资金筹集渠道增多,使双扶资金随之增多。资金总额比1984年增加10%,户均扶持款达500元以上。
1986~1988年的扶贫工作,充分发动了社会力量,广泛筹集扶贫资金,共筹集4815772元。其中农行3536356元,财政57.99万元,民政245090元,储金会35万元,自筹104226元,共扶持8841户,其中,1986年全区共扶持3270户。其中,老贫困户2200户,上年因受灾新发生贫困户1070户。有2690户脱贫,占扶持总户的82%。1987年共落实扶贫对象3148户,老贫困户1565户,因上年受灾新发生的贫困户1583户,扶贫户中优抚对象248户,采取3种形式进行扶贫:一是兴办经济实体;二是开展“一帮一、一对富、富户帮穷户”的活动。亲属、邻居、富裕户与贫困户结成对子,帮助致富,共走富裕路;三是组织助耕队和包户组,全区由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的助耕队包户组327个,有1400名团员、青年、民兵和妇女参加,共包2327户,义务出工1200个,畜力412头(次),帮助种地181公顷。1988年,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服务业,全区2423户贫困户,到年末有2021户脱贫,占当年扶持户的83%。
第七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结婚年龄,均有规定,即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195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918对,离婚139对,复婚34对。1958年办理结婚登记2743对,离婚151对,复婚38对。进入60年代,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发放结婚证书,同时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提倡晚婚。1961年办理结婚登记2858对,离婚163对,复婚53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冲击,管理混乱,早婚和非法结婚现象严重。
1981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治愈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患者,均禁止结婚,进一步加强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遵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交验身份证和身体检查证,并交两张合影照片,方可发给结婚证书。
1984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527对,离婚134对,复婚20对。198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621对,离婚157对,复婚19对。
第八节 信访
1957年4月,在区委、区人委办公室内各设一名秘书兼管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1965年4月成立了区委、区人委信访接待室。
1973年10月,区委信访接待室恢复工作,改称区委、区革委会信访接待室,负责全区的信访工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和第二次、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将原信访接待室改称信访办公室,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工作人员,同时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审定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79~1988年,先后召开了7次信访工作会议,贯彻了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精神,通过了《关于信访工作中若干经济问题的处理意见》,表彰了城西、英俊、乐山、大南4个公社党委及公安分局、林业局、商业局、文化局等11个局委和29名先进信访工作者。其中,有7人被评为省级先进工作者。1980~1988年,郊区连续9年被评为省、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来信来访 郊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公室自1965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来信、来访经历了3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1965年4月~1966年5月)
这一阶段信访数量较多,1965年仅半年就受理了300多件(次)。这些来信来访主要反映1958年以来,由于“人民公社化”,“大跃进”,“瞎指挥”和一平二调“共产风”,干部群众在政治上所受迫害(“拨白旗”、受批判、精减下乡);经济上受损失(个人财产被无偿平调、生活困难等)。
第二阶段(1966年6月~1976年10月)
这一阶段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0件(次),主要是“四清”错划阶级成份问题,索还刮“共产风”时平调的财产,精简的职工问题,水库区移民返还家园问题以及检举“文化大革命”时期某些“造反派”借“造反”名义掠夺个人财产、打击好人、包庇坏人问题。
第三阶段(1976年10月~1988年12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这12年,是郊区信访量最大,解决问题最多的时期,远自土改,近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都是一些政治敏感问题。
12年中共受理信访总数达2万多件(次)。其中,1978年就受理3900件(次)。这一年在高峰时,1天就有上百件(次),其中,较多的是冤、假、错案,约占50%,其次是讨还“文化大革命”时期抄查财物和60年代被精减职工要求回城复工以及恢复商品粮问题、右派改正问题、错划阶级成份、下乡知识青年回城、招工等问题。
办案1965年至1966年5月,郊区信访接待室成立初期,接待室的主要任务是接待、转办、催办。1973~1978年,为适应信访形势,信访办采取以转办、催办为主,自立自办少数案件为辅的方法,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采取自办或与各有关部门联办的方法,这期间共办结中央及省、市交办案24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结“文化大革命”中错划阶级成份案203件,办结“文化大革命”中“平调”个人财物24件,退赔社员个人房屋410间。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信访案件猛增,群众要求紧迫,为减少群众徒劳和重复上访,区信访办实行向下交办、催办与自办、联合办案相结合的办法办案。1983年,区信访办公室共办结“文化大革命”中逼供信致死者家属申诉案205件,发出死亡结论书205份,发放死亡者补助费6万元;办结被抄家申诉案311件,补偿损失费5.3万元;为1400人补发非法关押损失款2.4万元(此款均由生产队负担),给22户地主、富农补偿“二次土改”分没财物价款3000元,在受理5491件来访中,为656人纠正历史遗留问题,其中,纠正错划阶级成份187户;为1.5万多名地富子女划改了阶级成份;纠正“文化大革命”中错案310件;为400户因割资本主义尾巴被处罚者补发赔款。
1983年初,改革了几十年一贯守门待访的老习惯,采取主动出访,定时定点、巡回接待的办法,共出访150次,接待420人次,当场与公社商讨解决问题180件。至1988年,共办结来信1820件。
附:典型案例
一、郊区奋进公社唐家营子村温朝尊,男,55岁,中农出身。1956年任唐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工作积极,曾获长春市模范党支部书记称号。1956年整党整社时被人诬告,经工作队批准升为地主成份,并将温定为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清除出党,开除公职(温当时系国家干部),管制劳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遭“二次土改”,没收全部家产,被迫带领孩子老婆净身出户,投亲靠友,无正当职业。
1980年,区信访办根据中央信访局交办意见,立案复查,经反复调查证实:该人1947年前,家有土地6垧,温当时年少在校读书,父母早亡,由两个出嫁姐姐主持,将部分土地出租。土改时依据政策规定,属于孤寡照顾对象,定为中农是正确的。温朝尊对此于1953年入党时已如实向组织作了交待。
1980年冬,经区委复议认定,温朝尊一案纯属错案,决定恢复其党籍,恢复其公职。
二、1979年10月的一个傍晚,奋进公社邱家大队社员郑本荣赶着生产队拣粪车,从长春市内回家,行至铁北长春四中门前时,遇车祸人亡。肇事汽车逃之夭夭,生产队得知后,当即通知家属赶到现场,郑妻见丈夫已死,精神分裂,4个孤儿不得温饱。其出嫁的姐姐带领4个弟弟到处上访,多次拦截领导车辆,演讲于省、市委门前。
区信访办公室多次去郑家看望,研究解决办法,经协调,暂将4个孤儿安置在城西公社敬老院,后经省信访办协调,肇事车主单位长岭县农机公司承担1万元扶养费,信访办又报请市委批准,将4个孤儿改吃商品粮,求助吉林省孤儿学校收养。
三、张丹、柳玉芹、刘岩、马香兰、葛秀芳5名女知识青年,都是1968年由城镇下放到农村的,他们都先后与农民结婚,均落户在兴隆山公社境内,生活贫困。
1982年,张丹等5名女知识青年安排在兴隆山百花园饭店工作。后来,被无故辞退,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曾多次上访。为了解决好她们的问题,常务副区长于德满带领区信访办、劳动局的有关人员“三下兴隆山”。5名女知识青年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另起炉灶。经过一番努力,兴办了迎春饭店。到1988年末,饭店有固定资产2万元,流动资金500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每人纯收入在万元以上。
四、“文化大革命”初期,兰家公社六马架大队民兵营长兼“红卫兵司令”徐士平早就对社员蒋振国的四只金镯子垂涎三尺,这年7月,他带领一群学生闯入蒋家,强迫交出私有的四只金镯(225克)。蒋因自己有历史问题,不敢违抗。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蒋振国多次到大队找徐士平讨还金镯,徐百般推拖,拒不归还,蒋被迫多次到省、市领导机关上访。1980年,区信访办正式立案与法院联合查办,终于查清了此案真相。然而徐一方面抵赖,一方面私自托人去蒋家说情,愿将自家一口母猪许给蒋,作为平息上访的条件,蒋不答应,再次上访,区信访办与区检察院相配合,将徐依法拘捕,3个月后,徐终于在人证、物证面前交出了隐藏10年的4只金镯。金镯终于“物归原主”。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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