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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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6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34
页数: 6
页码: 538-5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5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发展情况。
关键词: 人民政府 政事 长春县

内容

长春县民主政府(1945~1951年) 1945年10月,成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初驻开安镇(今属农安县),县长王晓天。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军队占领长春市,县政府工作人员随军撤离驻地。6月,长春、农安两县组成长农县民主政府,驻地前郭旗。
  1948年3月1日,在双庙子(今属德惠县)成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后移驻朱家城子(今属德惠县),县长石达。同年11月,县民主政府机关移驻长春市西四道街。县政府内设秘书室、财粮科、教育干事、公安股及一个警卫排。同年5月23日,成立县武装工作队。同年6月6日,成立长春县大队,下设5个中队,干部20人,战士134人。同年10月,县政府内设武装科,科长1人,科员3人。
  1949年9月16日,县民主政府迁到长春市斯大林大街2段9号。政府机构扩大,增设民政、财粮、农林、工商、教育、卫生等科和公路股,编制110人。其中,干部93人,勤杂11人,通讯6人。
  1950年9月,县人民政府由长春市迁往今农安县小八家子。1951年3月,县政府再由小八家子迁回长春市,今珠江路长春百货采购站大楼。增设企业、计划两科。
  1951年7月3日,县政府内设财粮、人事、文教、交通、企业、计划、民政、卫生、农林等科,公安、税务两局和1个秘书室。
  郊区人民委员会(1957~1968年) 1952年10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52)民字第2374号令,撤销长春县。农村区由中共长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1957年3月28日,成立郊区人民委员会,与市农林局合署办公,驻长春市黑水路53~3号。区人民委员会共设16个工作部门。行政编制162人,事业编制7人。其中,区长1人,副区长3人,办公室22人,人事科8人,民政科13人,计划统计科11人,文教科14人,建设科10人,畜牧科6人,水利科12人,林政科5人,经营管理科12人,农业科10人,财政科11人,粮食科6人,卫生科10人,房地产管理科7人,监察室5人,党群专职干部3人。区长车友民,副区长周希纲、魏国忠,委员16人。
  1958年,将农业科与经营管理科合并为农业科。水利科与林政科合并为水利林业科,撤销建设科和房地产管理科,增设手工业管理科,编制135人。
  1959年,区人委设置公安局、农林处、水利处、财政处、商业处、文教处、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劳动福利科、卫生科、建设科和粮食科及经济计划、体育运动、科学技术3个委员会,编制145人。同年7月撤销监察室。
  1962年,整顿机构,精减人员,调整后的机构,设办公室、民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工业、文教、商业、粮食9个处;人事科、卫生科、经济计划委员会,编制共175人。1963年,增设物资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行政机构瘫痪。1967年1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6025部队介入郊区,实行“三支两军”。2月28日,成立郊区生产指挥部,统管各项行政工作。
  郊区革命委员会(1968~1980年) 1968年4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批示,成立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革委会),驻黑水路53号,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区革委会由委员41人组成,工作人员50人。内设机构:政治工作部13人,生产指挥部12人,保卫组3人,办事组7人,文教组7人,政法组8人。1969年,根据市革委会决定,将保卫组改为保卫处,办事组改为办公室。1970年,区革委会机构设置改为:政治部43人,生产指挥部21人,人民保卫部35人,办公室38人,备战办公室5人,民兵独立团11人。同年6月1日,成立斗、批、改办公室。1972年以后,区革委会的工作机构陆续恢复。
  1978年10月,增设社队企业管理局和副食品生产办公室。1977年7月,恢复郊区公安分局。1978年6月,将房地产管理科改为基本建设局。同年10月,重新设置郊区科学技术协会。1979年1月15日,设郊区人事监察局。同年3月,设郊区计划生育办公室,9月10日,设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月21日,撤销副食品生产办公室,恢复郊区畜牧局。
  郊区人民政府(1980~1988年) 1980年9月16日,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区人民政府。同年10月,增设司法局、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1981年4月,撤销财政税务局,分设财政局和税务局。10月,设经济委员会。11月,设工业局。1982年2月16日,将原交通科、劳动科、民政科、卫生科改为局。同年3月,恢复统计局。5月,将区知识青年工作办公室并入劳动局。7月,文教局分设为教育局、文化局。1983年1月,水利农电局分设水利局、农电局。同年5月6日,设区审计局。同年11月,将原农业、农机和畜牧3个局合并为农牧局,又将档案局、信访办公室改为政府机构,将体育运动委员会并入教育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入基本建设委员会。12月撤销区基本建设委员会,设区城乡环境保护局,并将二轻局并入经济委员会。12月31日,改物资局为物资公司。1984年4月,设物价局;同年6月,将二轻从经济委员会分出,恢复二轻工业局。同年7月,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广播事业管理局改为区广播电视局。人事监察局改为区人事局。1985年4月,区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区劳动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该局。5月,设郊区标准计量局。7月,将城乡建设环保局分为环境保护局和城乡建设局(含人防办)。1986年2月,将农牧局改为农业局。1987年3月,设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年6月3日,设土地管理局,并将原区委领导的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改由政府领导。1988年初,撤销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立区监察局。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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