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春厅、长春府、长春县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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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长春厅、长春府、长春县政府
分类号: D625.34
页数: 1
页码: 5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明清至民国时期长春市郊区长春厅、长春府、长春县政府发展情况。
关键词: 旧政府 政事 长春市

内容

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在长春堡东5公里处(今新立城镇卫星村新立城小街)设地方行政机关长春厅,隶属吉林将军。厅设理事通判。首任通判为蒙古镶黄旗人六雅图,任期7年。道光五年(1825年),厅址移到宽城子(今南关区西四道街)。光绪六年(1880年),长春厅增设审判厅。光绪八年(1882年),长春厅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通判孙堪,任期1年。光绪九年,长春厅抚民通判由李金镛担任,任期4年。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府置知府1人。首任知府正蓝旗人觉罗同勋,任期2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府办练勇,设练总1人。光绪十七年(1891年),增设税务总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府设邮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府增设巡警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府增设西路道。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府增设劝学所。宣统元年(1909年),西路道改称西南路分巡兵备道;巡警局改称警察所;劝学所改称教育局;同时增设财务所。
  1913年,长春府改称长春县,首任县长苏鼎铭。同年,西南路分巡兵备道改称吉长道。1914年,设保卫团总管理处。1926年,设长春市政公所。1929年,县警察所改称县公安局。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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