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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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5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34
页数: 15
页码: 523-53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51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关键词: 代表大会 政事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1~1952年,长春县先后召开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党、政、军、团、妇女代表与工商、卫生、文化、教育代表及少数民族代表。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建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选民登记,召开选民大会,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区人民代表的基础上召开的。自1980年起,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会议。如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即可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未能如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
  从1980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区人民代表。该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长春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该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至1988年,历届如此。
  第三节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长春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1980年9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以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立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一切事宜委托区人民委员会代理。
  1980年9月设立常委会后,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例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在正常情况下,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会。
  第八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组成,任期为1980年9月~1984年7月。此间,共召开20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了决议;对本届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提案处理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工业生产、计划生育、植树造林、城镇管理、房屋维修及管理、食品卫生法贯彻、科技工作、物价工作、防止和消灭精神污染工作等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区人民政府、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53人次。并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颁发任命书。
  第九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8人,委员12人组成。任期为1984年7月~1987年3月。此间,共召开11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决议;对区河道管理细则、大屯和兴隆山镇总体规划进行了审议并予以通过;对本届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提案处理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和搞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植树造林、物价工作、贯彻食品卫生法、精神文明建设、抗灾自救、农业区划、普法规划、科技工作、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及代表联系工作等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93人次。并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颁发任命书。
  第十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1人组成。任期为1987年3月~1988年底,此间,共召开10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决议;对三道乡、乐山镇、新立城镇建设规划的报告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对“双增双节”运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普法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等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了区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72人次。
  第四节 提案处理及调查视察
  提案处理 1980年9月~1988年12月,区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批评、意见共734件。这些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城建、环保、交通、文教、科技、卫生、粮食、商业、工商、物价、银行、公检法、劳动、人事、民政、计划、农业、水利、农电、林业、土地管理等方面。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交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办,并在指定期间,将处理结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以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为例,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72件,3个月内处理完38件,占54.3%;正在处理的22件,占34.2%;区内处理不了给予答复的8件,占11.5%。
  调查视察 自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至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进行32次调查、视察活动。调查和视察的内容有:改革开放、工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普及、市场和物价管理、植树造林、乡(镇)建设规划、环境卫生、中医中药管理、计划生育、教育改革、文化娱乐、幼儿教育、敬老院工作、优抚工作、双增双节运动开展情况、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及宪法草案、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食品卫生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等,推动了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解决了人民群众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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