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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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56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政事
分类号: K293.41
页数: 39
页码: 523-5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1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发展情况。
关键词: 政事 政治 长春市

内容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1~1952年,长春县先后召开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党、政、军、团、妇女代表与工商、卫生、文化、教育代表及少数民族代表。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3月长春市郊区建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选民登记,召开选民大会,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区人民代表的基础上召开的。自1980年起,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会议。如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即可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未能如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
  从1980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区人民代表。该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长春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该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至1988年,历届如此。
  第三节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长春市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1980年9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以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立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一切事宜委托区人民委员会代理。
  1980年9月设立常委会后,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例会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在正常情况下,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会。
  第八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组成,任期为1980年9月~1984年7月。此间,共召开20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了决议;对本届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提案处理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工业生产、计划生育、植树造林、城镇管理、房屋维修及管理、食品卫生法贯彻、科技工作、物价工作、防止和消灭精神污染工作等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区人民政府、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53人次。并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颁发任命书。
  第九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8人,委员12人组成。任期为1984年7月~1987年3月。此间,共召开11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决议;对区河道管理细则、大屯和兴隆山镇总体规划进行了审议并予以通过;对本届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提案处理工作、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和搞好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植树造林、物价工作、贯彻食品卫生法、精神文明建设、抗灾自救、农业区划、普法规划、科技工作、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及代表联系工作等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区政府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93人次。并召开机关干部大会,颁发任命书。
  第十届区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1人组成。任期为1987年3月~1988年底,此间,共召开10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作出决议;对三道乡、乐山镇、新立城镇建设规划的报告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对“双增双节”运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普法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等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根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提请,任免了区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共72人次。
  第四节 提案处理及调查视察
  提案处理 1980年9月~1988年12月,区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批评、意见共734件。这些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城建、环保、交通、文教、科技、卫生、粮食、商业、工商、物价、银行、公检法、劳动、人事、民政、计划、农业、水利、农电、林业、土地管理等方面。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交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办,并在指定期间,将处理结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以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为例,代表提出建议和意见72件,3个月内处理完38件,占54.3%;正在处理的22件,占34.2%;区内处理不了给予答复的8件,占11.5%。
  调查视察 自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至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进行32次调查、视察活动。调查和视察的内容有:改革开放、工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普及、市场和物价管理、植树造林、乡(镇)建设规划、环境卫生、中医中药管理、计划生育、教育改革、文化娱乐、幼儿教育、敬老院工作、优抚工作、双增双节运动开展情况、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及宪法草案、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食品卫生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等,推动了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宣传贯彻及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解决了人民群众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
  第二章 政府
  第一节 长春厅、长春府、长春县政府
  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在长春堡东5公里处(今新立城镇卫星村新立城小街)设地方行政机关长春厅,隶属吉林将军。厅设理事通判。首任通判为蒙古镶黄旗人六雅图,任期7年。道光五年(1825年),厅址移到宽城子(今南关区西四道街)。光绪六年(1880年),长春厅增设审判厅。光绪八年(1882年),长春厅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通判孙堪,任期1年。光绪九年,长春厅抚民通判由李金镛担任,任期4年。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府置知府1人。首任知府正蓝旗人觉罗同勋,任期2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府办练勇,设练总1人。光绪十七年(1891年),增设税务总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府设邮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府增设巡警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府增设西路道。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府增设劝学所。宣统元年(1909年),西路道改称西南路分巡兵备道;巡警局改称警察所;劝学所改称教育局;同时增设财务所。
  1913年,长春府改称长春县,首任县长苏鼎铭。同年,西南路分巡兵备道改称吉长道。1914年,设保卫团总管理处。1926年,设长春市政公所。1929年,县警察所改称县公安局。
  第二节 伪长春县公署
  1932年东北沦陷后,伪长春县公署设在今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63号。伪县公署设2科1局,法团及附属机关。第一科下设统计管卷、文书、收发、防务督察4个处。第二科设庶务、会计、契税、升科4个处。清乡局下设田赋、承审、书记3个处。法团包括教育会、农会、商会。附属机构有财务处、教育局、救济院、四乡电话处、营业税公所、保卫总队。财务处下设征收、会计、文牍3个股。教育局下设总务、学务、社会教育3个课。救济院下设游民所、孤儿院、残老所。四乡电话处下设会计、文牍、工务3个股。营业税公所下设征收、会计、文牍3个股。保卫总队下设教练员、文牍员、会计员、庶务员、收发员和马队、分队。首任伪县长宋德玉。
  1934年,调整伪县公署机构,调整后的机构为3局1科。即教育局下设学务、礼教2个股。财务局下设征收、理财2个股。内务局下设行政、实业2个股。总务科下设文书、会计、庶务3个股。伪县长宋德玉,伪县参事官日本人竹内节雄。
  1937年,伪县参事官改称副县长。伪副县长易人,日本人皆川富之亟。
  第三节 国民党长春县政府
  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占据长春。6月,在长春市西四道街设长春县政府,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国民党长春县政府瓦解。
  1946年6月,国民党长春县政府成立,内设秘书室,职员27人,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民政科20人,财政科20人,建设科19人,教育科13人,军事科7人,会计室6人,编制115人。警察局下设警察所5处,分驻所20处,警察总数331人,其中警官114人,警长137人,警士80人。
  1946~1948年10月,国民党长春县政府县长更迭频繁,1946年5月,张俊图;同年7月,邹树春;同年11月,卢宗诚;1948年3月,傅钥陶。
  1947年,长春县政府设秘书室,编制9人,有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军法承审室编制2人,书记1人;政工队19人,设副主任1人;警察局22人,设代局长1人;警卫队24人,设正副队长各1人;田粮科8人;地政处5人,设副处长1人。
  第四节 人民政府
  长春县民主政府(1945~1951年) 1945年10月,成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初驻开安镇(今属农安县),县长王晓天。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军队占领长春市,县政府工作人员随军撤离驻地。6月,长春、农安两县组成长农县民主政府,驻地前郭旗。
  1948年3月1日,在双庙子(今属德惠县)成立长春县民主政府,后移驻朱家城子(今属德惠县),县长石达。同年11月,县民主政府机关移驻长春市西四道街。县政府内设秘书室、财粮科、教育干事、公安股及一个警卫排。同年5月23日,成立县武装工作队。同年6月6日,成立长春县大队,下设5个中队,干部20人,战士134人。同年10月,县政府内设武装科,科长1人,科员3人。
  1949年9月16日,县民主政府迁到长春市斯大林大街2段9号。政府机构扩大,增设民政、财粮、农林、工商、教育、卫生等科和公路股,编制110人。其中,干部93人,勤杂11人,通讯6人。
  1950年9月,县人民政府由长春市迁往今农安县小八家子。1951年3月,县政府再由小八家子迁回长春市,今珠江路长春百货采购站大楼。增设企业、计划两科。
  1951年7月3日,县政府内设财粮、人事、文教、交通、企业、计划、民政、卫生、农林等科,公安、税务两局和1个秘书室。
  郊区人民委员会(1957~1968年) 1952年10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52)民字第2374号令,撤销长春县。农村区由中共长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1957年3月28日,成立郊区人民委员会,与市农林局合署办公,驻长春市黑水路53~3号。区人民委员会共设16个工作部门。行政编制162人,事业编制7人。其中,区长1人,副区长3人,办公室22人,人事科8人,民政科13人,计划统计科11人,文教科14人,建设科10人,畜牧科6人,水利科12人,林政科5人,经营管理科12人,农业科10人,财政科11人,粮食科6人,卫生科10人,房地产管理科7人,监察室5人,党群专职干部3人。区长车友民,副区长周希纲、魏国忠,委员16人。
  1958年,将农业科与经营管理科合并为农业科。水利科与林政科合并为水利林业科,撤销建设科和房地产管理科,增设手工业管理科,编制135人。
  1959年,区人委设置公安局、农林处、水利处、财政处、商业处、文教处、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劳动福利科、卫生科、建设科和粮食科及经济计划、体育运动、科学技术3个委员会,编制145人。同年7月撤销监察室。
  1962年,整顿机构,精减人员,调整后的机构,设办公室、民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工业、文教、商业、粮食9个处;人事科、卫生科、经济计划委员会,编制共175人。1963年,增设物资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行政机构瘫痪。1967年1月中旬,中国人民解放军6025部队介入郊区,实行“三支两军”。2月28日,成立郊区生产指挥部,统管各项行政工作。
  郊区革命委员会(1968~1980年) 1968年4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批示,成立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革委会),驻黑水路53号,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区革委会由委员41人组成,工作人员50人。内设机构:政治工作部13人,生产指挥部12人,保卫组3人,办事组7人,文教组7人,政法组8人。1969年,根据市革委会决定,将保卫组改为保卫处,办事组改为办公室。1970年,区革委会机构设置改为:政治部43人,生产指挥部21人,人民保卫部35人,办公室38人,备战办公室5人,民兵独立团11人。同年6月1日,成立斗、批、改办公室。1972年以后,区革委会的工作机构陆续恢复。
  1978年10月,增设社队企业管理局和副食品生产办公室。1977年7月,恢复郊区公安分局。1978年6月,将房地产管理科改为基本建设局。同年10月,重新设置郊区科学技术协会。1979年1月15日,设郊区人事监察局。同年3月,设郊区计划生育办公室,9月10日,设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月21日,撤销副食品生产办公室,恢复郊区畜牧局。
  郊区人民政府(1980~1988年) 1980年9月16日,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区人民政府。同年10月,增设司法局、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1981年4月,撤销财政税务局,分设财政局和税务局。10月,设经济委员会。11月,设工业局。1982年2月16日,将原交通科、劳动科、民政科、卫生科改为局。同年3月,恢复统计局。5月,将区知识青年工作办公室并入劳动局。7月,文教局分设为教育局、文化局。1983年1月,水利农电局分设水利局、农电局。同年5月6日,设区审计局。同年11月,将原农业、农机和畜牧3个局合并为农牧局,又将档案局、信访办公室改为政府机构,将体育运动委员会并入教育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入基本建设委员会。12月撤销区基本建设委员会,设区城乡环境保护局,并将二轻局并入经济委员会。12月31日,改物资局为物资公司。1984年4月,设物价局;同年6月,将二轻从经济委员会分出,恢复二轻工业局。同年7月,社队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广播事业管理局改为区广播电视局。人事监察局改为区人事局。1985年4月,区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区劳动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该局。5月,设郊区标准计量局。7月,将城乡建设环保局分为环境保护局和城乡建设局(含人防办)。1986年2月,将农牧局改为农业局。1987年3月,设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年6月3日,设土地管理局,并将原区委领导的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改由政府领导。1988年初,撤销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立区监察局。
  第三章 人民政协
  第一节 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春市郊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1983年11月3日成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22人。下设行政组、学委会和工作组3个办公室。各办公室均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编制共11人。
  区政协首届首次会议于1983年11月1日举行,历时3天,出席委员90名。学习全国政协章程,列席区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选举区政协首届委员会主席1人,副主席6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委员22人。韩文焕当选为主席。
  区政协首届二次会议,1984年7月4~8日举行。出席委员90名,会上听取和审议政协区首届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报告,列席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政协首届二次会议决议。
  首届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30日举行。听取和审议区政协主席韩文焕所作的政协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区政协首届三次会议决议,补选常务委员和秘书长。
  首届四次会议,1986年3月24~27日举行,届时4天,出席委员85人,听取并审议韩文焕主席所作的政协工作报告,通过第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会议期间,区委书记李玉亭到会并讲了话。市政协副主席温杰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区政协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2月28日~3月3日举行。出席委员95名,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韩文焕当选为主席,并选出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5名。
  二届二次会议,于1988年3月28~30日举行,出席委员101人。会上听取并审议张亚贤副主席所作的第二届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李玉珍副主席所作的二届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补选康斤满为二届委员会常委;通过了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会议期间,区委书记孙传库到会并讲了话,市政协主席徐青参加了大会。
  第二节 主要提案
  1983年,首届委员会主要提案25件。其中,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5件,商业1件,乡(镇)企业的1件,教育方面5件,卫生方面5件,服务业1件,其他方面7件。将这些提案转达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第二届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72条。主要是:养鸡专业户买饲料难;雏源无保证;养奶牛专业户卖奶难;农民卖粮现金不兑现;远郊耕地被占现象严重;乡(镇)企业产值高利润低;企业承包制度不完善;科技人员待遇不落实;科技人才外流;高级中学偏多;对无力交付医疗费的肺结核患者区政府应拨款补助;机关岗位责任制评比不应弄虚作假等等。区委、区政府领导对这些建议很重视,当时能解决的就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解决。例如:区和部分乡(镇)自筹资金分别建起了饲料加工厂,解决了畜禽饲料供不应求的问题;区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出面和市牛奶消毒站联系,在郊区饲养奶牛多的乡(镇),设牛奶收购站,先后有兰家、大屯、兴隆山等乡(镇)和市牛奶消毒站联合,在当地建起了牛奶收购站,解决了卖奶难的问题;4所高中合并成2所高中,一所中等专业学校,解决了人力、财力分散,不便于提高教学质量的问题;区委、区政府领导指令有关部门千方百计筹足粮食收购资金,收粮一律现金结算,解决了收粮现金不兑现的问题。
  第三节 主要活动
  区政协自1983年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工作,截至1988年底,共3次组团赴外地参观、学习和访问:
  1983年11月,赴扶余县;1988年6月赴吉林市郊区;同年9月赴大连市金石滩、辽中和营口市老边区参观、学习、访问。通过看、听、访,学到了很多好经验,有力地促进了工作。
  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前后共13次:1984年4月,组织小学教育工作组委员10人到永春乡进行幼儿教育调查;5月,组织医药卫生工作组委员10人到兰家、合心乡、新立城镇进行计划生育工作调查;6月,组织医药卫生工作组委员8人,对大南、农林乡卫生院及4个村卫生所和3家个体行医户进行调查;8月,组织畜牧工作组委员10人到兴隆山镇的毛家村、兰家乡的丛家村、大屯镇的双山子村进行饲养奶牛的调查;1985年5月,组织小学教育工作组委员10人对大屯镇、农林乡的小学教育改革进行调查;1986年1月,区政协和区畜牧局组成技术人员联合调查组,对兴隆山镇兴华村的23个养肉食鸡专业户进行全面调查;5月,区政协和区畜牧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兰家乡孟家村、邵家村的12个养鸡户进行调查;1987年3月,组织农科工作组委员9人,对大屯、乐山、新立城镇和大南、兰家、农林乡所属7个村12个社的庭院经济进行调查;1987年9月,组织中学教育工作组委员和区教育局领导同志对121中学、乐山镇、58中学的教学改革进行调查;1988年4月,组织区乡企局、工商局8名同志对兴隆山镇、乐山镇、兰家乡所属9个村20户个体企业进行调查;5月,组织区卫生局、计生委7名同志对兰家、大南乡;新立城、兴隆山镇的防病保健工作进行调查;8月,组织卫生工作组委员10人对永春乡和三道、新立城镇所属7个村、1个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查;11月,组织中学教育工作组委员和区教育局领导同志9人,对大屯、新立城镇和永春、农林乡,并对60、110、117、24、59、121中学进行调查。每次调查结束,都向区委、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很重视,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组织委员进行考察4次:1985年7月,组织农科工作组和区畜牧总站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大南、兰家乡、大屯镇所属6个村的48个养鸡专业户进行考察;1987年6月,组织小学教育工作委员8人对大南乡的榆树小学、红升小学和兰家乡的姜家小学、孟家小学的普及教育情况进行考察;1988年4月,张金渡副主席带领4名同志对兰家供销社进行两次考察。
  组织委员陪同市政协领导进行视察两次:1985年4月,区政协常委32人对区乳白胶厂、水泥厂、化肥厂及三道镇的企业和专业户进行视察;1987年5月,韩文焕主席陪同市政协副主席贺英视察了大屯镇政协小组。
  召开茶话会两次:1983年12月,召开有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参加的迎新茶话会,会上畅谈了各条战线的大好形势;1988年2月,区政协与区委统战部联合召开有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及台胞、台属参加的迎春茶话会,40多人欢聚一堂,畅谈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1983年12月,与区委统战部、宣传部联合举办了对台工作报告会。
  召开经验交流及表彰大会两次:1984年9月,与区委统战部联合召开知识分子为“四化”做贡献经验交流会;1985年12月,与区委统战部联合召开各界人士为四化服务表彰大会,48人受到表彰。
  召开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话会1次,即1988年12月,与区委统战部联合召开的有政协常委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共30多人参加的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话会,会上进行诚恳坦率的对话,与会者人人心情舒畅。
  第四章 民政
  1951年3月28日,成立长春县民政科。1952年市县合并,民政事务由市民政局管理。1957年成立郊区人民委员会设民政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事务由区生产指挥部负责。1973年设民事组,1974年,改称民政科。1982年改称民政局。
  第一节 基层选举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大事。自1951年至1980年(区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前),依照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民主协商和人口调查,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发选民证,推荐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程序,先后选举了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各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均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承担。
  第二节 优抚
  1947~1952年,在解放区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据统计,群众慰问前线猪肉11522公斤,粉条1414公斤,大米7932公斤,干菜29142公斤,鸡蛋3440个,白面760公斤,现款东北地方流通券3496.53万元,军鞋1469双。慰问军烈属粮食272199公斤,对3719户军烈属包耕土地共3459公顷,占军烈属土地的65%,交公粮4018吨,交马草954吨。安置荣军155名、病员109名、复员军人163名。
  1957年以来,每逢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举行拥军优属活动。区、乡两级领导都到驻区部队进行慰问并征求意见,召开军民联欢会。各乡(镇)组织群众和学生给军烈属、残疾、复员、退伍军人打扫庭院,拆洗被褥,贴春联,送年画,挂光荣灯,送慰问品,给部队战士写慰问信,区还召开军烈属、荣、复、退军人代表大会。仅1979年一年,全区给部队送慰问品23282件,写慰问信232封,帮助部队种地出人工65人次。为军、烈属、荣、复、退、转军人建914间新房。1986年,组织各级干部近200名,走访军、烈属860户,并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和生活用款10万元,为优抚对象做好事3500件。大屯镇迎新大队为参加对越反击战部队战士家属出20付犁杖,种地两天,出车21台次,送粪5公顷;为军、烈属送药、送粮、送煤、做零活共2309人次。1987年春节前夕,全区组织4个慰问团对驻区部队进行慰问,同时慰问了农林乡和大屯镇4户老山前线战士家属和部分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1988年春节前走访了老山前线战士家属,每户救济200元帮助安排生活。
  1950年,根据农民自营土地的情况,民政部门按照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干部)的职级发给一次抚恤粮。1954年对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干部的抚恤,按职级由抚恤粮改为抚恤金。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都由民政部门按照中央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抚恤。1986年对10个乡(镇)牺牲、病故64名革命军人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12308元。1988年,抚恤66人,金额为20015元。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76年以前,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市安置办公室负责。1977年,区民政局开始负责接收安置工作。1981年,郊区成立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到1985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3924名。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安排在厂矿企业,计810名,回农村参加生产的3114名。
  1986年接收退伍军人271人,其中,吃商品粮的139人,安排在厂矿企业,其余132人返乡务农。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157人,吃商品粮的98人,安置在厂矿企业,其余59名返乡务农。1988年,接收退伍军人174人,其中吃商品粮的103人,安置到厂矿企业,其余71名返乡务农。此外,对2名带病回乡,3名中途退役的均作了适当安置。
  第四节 社会福利
  扶持盲、聋、哑人就业,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盲、聋、哑人的安置 1982年,全区有盲、聋、哑人651人,其中,盲人172人,聋哑人479人。1983年,由区民政局投资,兴隆山镇政府主办福利印刷厂,安排17名聋、哑人就业。1984年区盲协协助大屯镇办起了福利厂安置12名盲人就业。另外,还安排在民政局木器厂、砖厂盲聋哑人18人。
  孤、老、病、残人的抚恤 70年代对孤、老、病、残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嗣后,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精神,郊区对孤、老、病、残人的补助也相应地进行改革。
  第五节 社会救济
  灾害救济 1957年至1988年的31年中,郊区多次遭受虫、旱、风、雹、水等灾害,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1976、1982、1983、1984、1985年这5个年度,全区受灾总面积55354公顷,成灾面积达4339公顷。受灾户数7738户,受灾人口29865人次,毁坏房屋6520间,损失粮食14.4万公斤,冲走、淹死家禽21万只。
  国家在这5年中,共拨款101.5万元,先后为灾民修建房屋6529间。其中,新建房屋987间,维修房屋5542间。帮助解决6838户,28365人的口粮189465公斤;为灾民解决种子5750公斤,买化肥13200公斤;为1826户,8017人治病并买了换季衣服,使灾民在吃、穿、住、医等方面基本上得到保障。
  社会“五保” “五保”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无人直接奉养的老人,由乡、村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老人分两部分供养:一部分分散在各自然屯供养;一部分人入敬老院,用集体经费供养。
  社会分散供养1966年以前,郊区“五保”老人每年按人头以非劳力标准领回口粮,烧柴由生产队供给。人均生活水平约100元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得到改善。1982年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1982]1号《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乡(镇)所有的五保老人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全区共有五保户1340户,占全区总户数的1.7%%,五保人数1675人,占总人口数的0.43%。其中有290户296名老人入敬老院,有1050户1379名老人分散在各村、屯供养。1982年以后,普遍从优落实了供给,经乡(镇)批准,每户发了“农村‘五保’供给证”,将供给项目、数量填在证内,分配时如数兑现。1984年春,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分散五保老人每人每年生活费标准200元。1985年,又经区政府决定,分散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由乡(镇)统筹,分级管理,生活费标准250元。同年,各乡(镇)以共青团、民兵和妇女等组成了五保老人服务组103个,有160人参加,为老人拾柴、挑水、扫院子、拆洗被褥、理发等做好事400件。
  1986年,全区10个乡(镇)普遍成立了“五保”,服务中心站,村建立“五保”服务中心,屯建立“五保”服务组,为分散的五保老人服务。各乡(镇)共配备13名专职人员。中心站成立后,对五保老人进行普遍调查摸底,给老人体检,建立档案。1987年,全区共有服务组386个,普遍实行了供、保、包合同制,使五保工作收到明显成效。服务中心站专职人员每年普遍对分散五保老人进行2~3次走访。当年各乡(镇)把五保老人的经费都转入储金会,按季、按人、按标准及时发放使用,保证了老人的吃、穿、住、医等。
  集中供养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时,在大屯、兴隆山、城西、净月4个人民公社建立敬老院。除城西公社敬老院是土坯房外,其余的敬老院均属砖瓦结构房屋。老人在吃、住、穿等各方面条件比较好。1965年,永春、兰家、合心、大南、乐山5个公社先后建起了敬老院。
  1961年,各公社、大队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老人的生活水平下降,仅能解决温饱问题。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敬老院的工作仍然处于维持现状,没有大的进展。
  1978~1985年,大屯、永春、大南、乐山、兰家、合心、三道、农林,兴隆山、新立城等公社先后新建和改建了敬老院,达到一社一院。
  1984年敬老院办起小农场、小饲养场、小工厂、小菜园,年底全区10个敬老院,工、副业生产总产值3.5万元。三道镇敬老院自力更生办起了耐火材料厂,年收入达1万元。兴隆山镇敬老院除办了服装、石油化工厂外,还办了一个养鸡场,年收入0.4万元。收入增多了,老人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标准全区普遍达到每人300元以上。
  1985年,全区有10个敬老院,入院262名老人,有砖瓦结构房屋285间,马车8台,汽车1台,拖拉机1台,土地27公顷,人均0.1公顷。院院都办起小农场、小饲养场、小工厂、小菜园。其中小工厂就办了14个,年总产值60.15万元,年利润6.5万元,平均每位老人收入248元,提高了老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费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650元,有的提高到800元。
  1986年,全区筹集资金40万元,新建房屋30间,改建45间,维修140间,修围墙1500延长米。农林乡自筹资金15万元,新建一栋房屋。兴隆山镇动员社会力量,广筹资金,重建1280平方米的敬老院。乐山镇又积极筹集资金,为敬老院新建房屋710平方米,修院墙300延长米。
  第六节 扶贫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鳏、寡、孤、独、残和因遭灾、疾病、死亡等造成的贫困户,采取缺穿给衣,缺吃给粮的办法进行保障性救济。民政部门每年都发放救济款、棉衣、棉被、棉布、棉花、布票、粮票。
  1980~1982年,区委和区政府先后在西新、农林和乐山3个公社进行两次扶贫试点,1983年全面铺开,截至1985年底,全区共扶持了6096户(次)贫困户。脱贫标准以年人均收入300元钱为限,脱贫户数为4573户,占被扶持的6096户的75%,此期间,用于扶贫的借款共2125960元,其中,农行贷款1363650元,财政借款318020元,民政借款283790元,群众自筹款(含乡直企事业)160500元。通过扶持,使贫困户在经济上程度不同地发生了变化,并有部分贫困户发展成为专业户、科技户、文明户。1984年,农行、财政、民政和群众自筹资金585460元,扶持了2070户。被扶持户中,有42户成为重点户;有46户成为专业户;有33户成为科技户;有55户成为文明户,占当年全区“四户”总数的8%。在扶持项日上,采取了多种形式,如:扶持发展小菜园、小瓜园、养鸡、养鸭、养猪、养牛和引导他们办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搞运输等十几个项目。1985年,扶贫工作采取了一些新形式、新办法,取得了一些新成果。一是大力兴办各种形式的双扶经济实体。由民政部门资助与乡(镇)合办,由乡(镇)自筹资金,自出厂房,和以敬老院为依托办厂等渠道办起化工、服装、烟花等16个双扶经济实体,安排159名三扶对象进厂做工。年产值102万元,利润达12.66万元。民政部门提取4.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双扶经济实体周转资金,占民政当年投放双扶资金总额的25%。用2.5万元提高、改善敬老院和分散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永春乡以敬老院为依托,办起了一个玻璃仪器厂,吸收了20多名三扶对象进厂做工,生活有了保障。二是发动乡(镇)企业和乡(镇)直属单位扶贫。全区有65个乡(镇)企业和15个乡(镇)直属单位筹集资金215万元,扶持了122户。三是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办起“干联贫、富联贫、贫联贫”的小饭店、小百货、小建材门市部、小修理部、小水泥制品厂、红砖厂等51个联合体,联合三扶对象217户。四是富户帮穷户,全区有养鸡、养免、养牛、运输、建筑、果园、蔬菜和种粮等103户富裕户或专业户包了113户贫困户,结成了帮带关系。在资金来源上,除依靠农行、信贷、财政、民政和乡(镇)企事业筹集资金外,区各部、委、办、局筹集资金近万元,各乡(镇)均成立了群众性的互助基金会,筹集金额3.6万元。由于资金筹集渠道增多,使双扶资金随之增多。资金总额比1984年增加10%,户均扶持款达500元以上。
  1986~1988年的扶贫工作,充分发动了社会力量,广泛筹集扶贫资金,共筹集4815772元。其中农行3536356元,财政57.99万元,民政245090元,储金会35万元,自筹104226元,共扶持8841户,其中,1986年全区共扶持3270户。其中,老贫困户2200户,上年因受灾新发生贫困户1070户。有2690户脱贫,占扶持总户的82%。1987年共落实扶贫对象3148户,老贫困户1565户,因上年受灾新发生的贫困户1583户,扶贫户中优抚对象248户,采取3种形式进行扶贫:一是兴办经济实体;二是开展“一帮一、一对富、富户帮穷户”的活动。亲属、邻居、富裕户与贫困户结成对子,帮助致富,共走富裕路;三是组织助耕队和包户组,全区由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的助耕队包户组327个,有1400名团员、青年、民兵和妇女参加,共包2327户,义务出工1200个,畜力412头(次),帮助种地181公顷。1988年,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服务业,全区2423户贫困户,到年末有2021户脱贫,占当年扶持户的83%。
  第七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结婚年龄,均有规定,即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1950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918对,离婚139对,复婚34对。1958年办理结婚登记2743对,离婚151对,复婚38对。进入60年代,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发放结婚证书,同时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提倡晚婚。1961年办理结婚登记2858对,离婚163对,复婚53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到冲击,管理混乱,早婚和非法结婚现象严重。
  1981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治愈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患者,均禁止结婚,进一步加强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
  办理结婚登记,必须遵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交验身份证和身体检查证,并交两张合影照片,方可发给结婚证书。
  1984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527对,离婚134对,复婚20对。198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2621对,离婚157对,复婚19对。
  第八节 信访
  1957年4月,在区委、区人委办公室内各设一名秘书兼管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1965年4月成立了区委、区人委信访接待室。
  1973年10月,区委信访接待室恢复工作,改称区委、区革委会信访接待室,负责全区的信访工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和第二次、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将原信访接待室改称信访办公室,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工作人员,同时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审定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79~1988年,先后召开了7次信访工作会议,贯彻了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精神,通过了《关于信访工作中若干经济问题的处理意见》,表彰了城西、英俊、乐山、大南4个公社党委及公安分局、林业局、商业局、文化局等11个局委和29名先进信访工作者。其中,有7人被评为省级先进工作者。1980~1988年,郊区连续9年被评为省、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来信来访 郊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公室自1965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来信、来访经历了3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1965年4月~1966年5月)
  这一阶段信访数量较多,1965年仅半年就受理了300多件(次)。这些来信来访主要反映1958年以来,由于“人民公社化”,“大跃进”,“瞎指挥”和一平二调“共产风”,干部群众在政治上所受迫害(“拨白旗”、受批判、精减下乡);经济上受损失(个人财产被无偿平调、生活困难等)。
  第二阶段(1966年6月~1976年10月)
  这一阶段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0件(次),主要是“四清”错划阶级成份问题,索还刮“共产风”时平调的财产,精简的职工问题,水库区移民返还家园问题以及检举“文化大革命”时期某些“造反派”借“造反”名义掠夺个人财产、打击好人、包庇坏人问题。
  第三阶段(1976年10月~1988年12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这12年,是郊区信访量最大,解决问题最多的时期,远自土改,近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都是一些政治敏感问题。
  12年中共受理信访总数达2万多件(次)。其中,1978年就受理3900件(次)。这一年在高峰时,1天就有上百件(次),其中,较多的是冤、假、错案,约占50%,其次是讨还“文化大革命”时期抄查财物和60年代被精减职工要求回城复工以及恢复商品粮问题、右派改正问题、错划阶级成份、下乡知识青年回城、招工等问题。
  办案1965年至1966年5月,郊区信访接待室成立初期,接待室的主要任务是接待、转办、催办。1973~1978年,为适应信访形势,信访办采取以转办、催办为主,自立自办少数案件为辅的方法,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采取自办或与各有关部门联办的方法,这期间共办结中央及省、市交办案24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结“文化大革命”中错划阶级成份案203件,办结“文化大革命”中“平调”个人财物24件,退赔社员个人房屋410间。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信访案件猛增,群众要求紧迫,为减少群众徒劳和重复上访,区信访办实行向下交办、催办与自办、联合办案相结合的办法办案。1983年,区信访办公室共办结“文化大革命”中逼供信致死者家属申诉案205件,发出死亡结论书205份,发放死亡者补助费6万元;办结被抄家申诉案311件,补偿损失费5.3万元;为1400人补发非法关押损失款2.4万元(此款均由生产队负担),给22户地主、富农补偿“二次土改”分没财物价款3000元,在受理5491件来访中,为656人纠正历史遗留问题,其中,纠正错划阶级成份187户;为1.5万多名地富子女划改了阶级成份;纠正“文化大革命”中错案310件;为400户因割资本主义尾巴被处罚者补发赔款。
  1983年初,改革了几十年一贯守门待访的老习惯,采取主动出访,定时定点、巡回接待的办法,共出访150次,接待420人次,当场与公社商讨解决问题180件。至1988年,共办结来信1820件。
  附:典型案例
  一、郊区奋进公社唐家营子村温朝尊,男,55岁,中农出身。1956年任唐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工作积极,曾获长春市模范党支部书记称号。1956年整党整社时被人诬告,经工作队批准升为地主成份,并将温定为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清除出党,开除公职(温当时系国家干部),管制劳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遭“二次土改”,没收全部家产,被迫带领孩子老婆净身出户,投亲靠友,无正当职业。
  1980年,区信访办根据中央信访局交办意见,立案复查,经反复调查证实:该人1947年前,家有土地6垧,温当时年少在校读书,父母早亡,由两个出嫁姐姐主持,将部分土地出租。土改时依据政策规定,属于孤寡照顾对象,定为中农是正确的。温朝尊对此于1953年入党时已如实向组织作了交待。
  1980年冬,经区委复议认定,温朝尊一案纯属错案,决定恢复其党籍,恢复其公职。
  二、1979年10月的一个傍晚,奋进公社邱家大队社员郑本荣赶着生产队拣粪车,从长春市内回家,行至铁北长春四中门前时,遇车祸人亡。肇事汽车逃之夭夭,生产队得知后,当即通知家属赶到现场,郑妻见丈夫已死,精神分裂,4个孤儿不得温饱。其出嫁的姐姐带领4个弟弟到处上访,多次拦截领导车辆,演讲于省、市委门前。
  区信访办公室多次去郑家看望,研究解决办法,经协调,暂将4个孤儿安置在城西公社敬老院,后经省信访办协调,肇事车主单位长岭县农机公司承担1万元扶养费,信访办又报请市委批准,将4个孤儿改吃商品粮,求助吉林省孤儿学校收养。
  三、张丹、柳玉芹、刘岩、马香兰、葛秀芳5名女知识青年,都是1968年由城镇下放到农村的,他们都先后与农民结婚,均落户在兴隆山公社境内,生活贫困。
  1982年,张丹等5名女知识青年安排在兴隆山百花园饭店工作。后来,被无故辞退,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曾多次上访。为了解决好她们的问题,常务副区长于德满带领区信访办、劳动局的有关人员“三下兴隆山”。5名女知识青年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另起炉灶。经过一番努力,兴办了迎春饭店。到1988年末,饭店有固定资产2万元,流动资金5000元,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每人纯收入在万元以上。
  四、“文化大革命”初期,兰家公社六马架大队民兵营长兼“红卫兵司令”徐士平早就对社员蒋振国的四只金镯子垂涎三尺,这年7月,他带领一群学生闯入蒋家,强迫交出私有的四只金镯(225克)。蒋因自己有历史问题,不敢违抗。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蒋振国多次到大队找徐士平讨还金镯,徐百般推拖,拒不归还,蒋被迫多次到省、市领导机关上访。1980年,区信访办正式立案与法院联合查办,终于查清了此案真相。然而徐一方面抵赖,一方面私自托人去蒋家说情,愿将自家一口母猪许给蒋,作为平息上访的条件,蒋不答应,再次上访,区信访办与区检察院相配合,将徐依法拘捕,3个月后,徐终于在人证、物证面前交出了隐藏10年的4只金镯。金镯终于“物归原主”。
  第五章 军事
  第一节 地方武装
  1914年,民国长春县政府设保卫团总管理处,创办保卫团。团设正、副团总各1人。后改团总为队长,统辖马步各5队:第一马队驻一区兴隆桥,步队驻拉拉屯;第二马队驻二区朱城子,步队驻鲍家沟;第三马队驻三区老城窝堡,步队驻小合隆;第四马队驻四区双城堡,步队驻双城堡;第五马队驻五区烧锅店,步队驻靠山屯。历任队长有关荣森、魏照屏、张荫池、唐玉衡。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2年,各区组成伪自卫团,在伪警察署长指挥下,补充伪警察力量之不足。1934年11月7日,散居各区的自卫班,正式编成伪自卫团:第一区自卫团553人,枪553支,分驻卡伦、太平桥、兴隆桥、贾家店、小青咀、八里堡、杨家店、新立城;第二区自卫团1113人,枪1113支,分驻孤家子、刘阴沟、米沙子屯、兴隆塘、哈拉哈、长春岭、于家大院、前十八家子屯、苇子沟屯;第三区自卫团882人,枪882支,分驻袁家店、张家油房、对龙山、马三家、林家屯、丛家梁子、四间房、哈达窝堡、蔡家窝堡、翟家窝堡;第四区自卫团987人,枪987支,分驻大房身屯、边岗屯、大朝阳堡屯、老山头屯、五道泉子屯、马圈子屯、安家店屯、龙王庙屯、韩家桥屯、三盛玉屯;第五区自卫团805人,枪805支,分驻长春堡屯、安阳堡屯、大杨家屯、三家子屯、靠山屯、双龙台屯、前于家油房屯、五大户屯、桑家窝堡屯、关成前屯。
  1946年8月,在长农两县独立团的基础组建长农支队,在长农两县开展武装斗争,消灭土匪,维护地方治安。
  1948年4月,成立大南区中队,队员104人。同年6月,中共长春县委成立县武装工作队,大队长江寿田,政委郭温庭,县武装工作队下设5个区中队,队员139人,负责剿匪、防奸、防盗、保护生产。
  1949年5月,县武装科改为县人民武装部,军队建制。1957年3月28日,正式成立郊区人民武装部。1986年5月18日,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1986年编制26人,部长姜玉峰,政委由区委书记孙传库兼任,孙宝和任副政委,及时调整了武委会成员,大力开展了以劳养武活动。
  第二节 兵役制度
  民国时期是招募兵役制,即政府拨军饷,花钱雇佣。
  东北沦陷时期,起初仍沿袭招募兵役制,1940年改为征兵制。凡年满18岁的男性青年都要接受体检,合格者应征入伍,称为“国兵”。身体不合格者被编入“勤劳奉仕队”,强迫去各地修筑工事等,无偿服劳役。
  国民党统治时期,仍沿袭招募兵役制,实际是抽丁、抓丁。1946年长春县两次招募兵员4042人。输往东北保安第四区司令部500人,东北保安第二纵队90人,东北保安第四纵队122人,东北铁路警察总局410人,第十八补充团1588人,第十九补充团71人,第五十二军273人,第九十三军补充团988人。
  解放后新中国的兵役制度是由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发展成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
  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大批青壮年为了解放全中国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踊跃参军参战。1948年8月,为扩充县大队兵员,在双庙子、朱城子区各扩兵100名。米沙子区建一个连,其他区充实区中队,每区37人。1949年春,为了解放全中国,保卫胜利果实,动员青年参军参战,全县有1285人参军。1950年冬,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接连进行两次扩兵,全县共有5610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奔赴朝鲜战场。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实行义务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6年,以《兵役法》为根据,对征兵工作进行改革,以提高兵员质量为重点,开展工作,同年被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节 民兵
  1948年建立了民兵组织,担负的任务主要是剿匪、防奸、防盗、保护生产。
  1958年9月19日,响应毛泽东同志向全国发出的“大办民兵师”的号召,郊区民兵组织迅速扩大,组建成一个民兵师。师长郑东发(区委副书记),副师长魏国忠(区人委副区长),王凤琦(公安分局局长),政治委员张云(区委第一书记),副政治委员刘洪夫(区委第二书记),许萌春(团区委书记)。兴隆山、净月、大屯、城西公社分设民兵团,团设团长、副团长、政委、副政委,各营设正、副营长、教导员。
  1959年2月20日,中共长春市郊区委员会制订了《关于作好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方案》。全区民兵按基干、普通、女民兵混合编制,其组织是班、排、连、营、团。每个班1015人,3~5个班编为排,3~5个排编为连,3~5个连编为营,3~5个营编为团。编队与生产、学习、工作相适应,乡(社)建民兵团,管理区为营,生产队为连或排。排、班因地制宜,按人数多少确定。团有基干营,营有基干连,连有基干排,排有基干班。平时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女民兵一样,参加劳动或工作,由生产或行政组织加以管理。
  1964年,区武装部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建设的决定”和长春军分区“关于整顿与扩大武装基干民兵组织和建立武装基干营的计划”的指示,对民兵组织又进行了整顿。武装基干民兵在原有5841名的基础上扩大到6564名,组编58个连,114个排,572个班。为了加强战备,把武装基干民兵的平时任务与战时参军支前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区为单位组织了一个武装基干营,营部设在武装部,营长由区长王镇录兼任,政委由区委书记刘洪夫兼任,副营长由区武装部部长杨化连兼任,副政委由区武装部副政委范玉祥兼任,参谋长由武装部参谋翟跃堂担任。武装基干营下设3个步兵连,配步枪264支,轻机枪27挺,六〇炮18门;一个重机枪连,配重机枪9挺,步枪18支;一个迫击炮连,配八二迫击炮9门,步枪18支。各连设连长1人,由人民公社社长兼任;设指导员1人,由公社党委书记兼任;设副连长1人(专职);设副指导员1人,由公社团委书记兼任;军械员1人(不脱产)。每连员额为100~~150人。
  1966年7月,郊区组建武装基干民兵独立营,下辖3个步兵连,1个机枪排,1个通信班,编制员额为三三制:步兵连3个排80~120人,步兵排3个班25~40人,步兵班7~16人。机枪排与步兵排相同。通信班10~12人,步兵连配备步枪35~75支,轻机枪6挺,六〇炮3门,机枪排配备重机枪2挺,八二迫击炮2门,步枪8支,通信班配备步枪10~12支。
  1969年4月,郊区组建基干民兵团,翟跃堂任团长,李正歧任政委,兰凤山任副团长,刘开力任副政委。民兵团下辖3个营,每营3个步兵连和1个机枪连。连编3个排,排编3个班,每班12~15人,每排38~47人,每连120~150人,每营500~600人,全团2500人。团警卫连下编警卫,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各1个排,团机关枪连(包括营属机枪连)下编3个排:重机枪排、八二迫击炮排、六〇炮排。团特务连下编3个排:侦察排、工程兵排、防化学兵排。
  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总参、总政《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根据报告精神,郊区和驻区18个单位建立了民兵组织,全区建立一个民兵团,下设12个民兵营和6个民兵连。具体设置是10个乡(镇)和市陶瓷厂、市石碑岭煤矿分别建立民兵营,市化肥厂、市新立城煤矿、郊区水泥厂、原区第一农机修造厂、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郊区煤矿分别建民兵连。全区共建有民兵专业分队17个,具体设置是:八二迫击炮连3个(分设在大南公社、乐山公社、兴隆山镇),机枪连6个(分设在合心公社、大屯镇、市石碑岭煤矿、市陶瓷厂、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市化肥厂),侦察连1个(在三道公社),通信连1个(在永春公社),防化连1个(在农林公社),六〇迫击炮连1个(在三道、新立城公社),八二无后座力反坦克火器排2个(在兰家公社),军械维修连1个(在第一农机修造厂)。全区共有民兵27349人,其中,普通民兵18349人,基干民兵9000人,女民兵900人,排以上民兵干部331人。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总政《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即22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郊区民兵组织又进行了重大调整,全区共编12个基干民兵营,6个基干民兵连,115个基干民兵排,617个基干民兵班,共编基干民兵5400人,普通民兵10900人。其中,女基干民兵261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4.8%,厂(矿)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共编400人,占全区基干民兵总数的7.4%。女基干民兵共编14人,占厂(矿)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总数的3.5%,占全区女基干民兵总数的5.3%,在民兵调整中,对民兵专业分队也进行了调整,共组建了6个八二迫击炮连,12个八二无后座力炮排,4个六〇迫击炮排,1个通信连。
  1988年3月14日~4月5日,进行民兵整组工作。通过这次民兵组织调整,全区共编19个基本民兵连,122个基干民兵排,548个基干民兵班。共编基干民兵5000人,普通民兵12833人。其中,女基干民兵245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4.9%;厂(矿)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共编405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8.1%,女基干民兵共编10人,占厂(矿)企、事业单位基干民兵总数的3%。在这次整组中,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对民兵专业分队进行了大的调整,撤销了八二迫击炮、六〇迫击炮专业分队,重新组建了八二无后座力炮专业分队,共组建28个八二无后座力炮排,560人;一个通信连。全区专业分队共编622人,占基干民兵总数的12.5%。这次整组,按照上级军事机关要求,结合兵役复查登记和征兵工作改革,从不断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出发,重点提高基干民兵两员(退伍军人、受训人员)的比例。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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