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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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2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纪律检查
分类号: D262.6
页数: 3
页码: 499-5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纪律检查的情况。其中包括组织处理、复查、甄别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政党 纪律检查

内容

组织处理 1951年10月,长春县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省委指示精神,结合整党运动,在全县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共处理犯错误党员干部78名。其中,严重丧失阶级立场的29名,贪污的15名,其他34名。
  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纪检委与有关部门配合,围绕农村的中心工作,进行9次检查工作,当年共受理各种违纪案件54件。其中,贪污腐化的8件,侵犯人权的8件,失掉立场的9件,违反政策法令、赌博、乱砍滥伐树木的7件,其他22件。根据情节,对违纪者分别给予开除党籍25人,留党察看8人,撤销职务3人,警告、劝告5人,其他处分13人。
  1954年,纪检委围绕党在农村中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了13次重点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政治麻痹,斤斤计较生活待遇,争职位高低,闹离婚,计较工资待遇,无组织无纪律的党员干部中构成违纪的分别给予查处:开除党籍22人,留党察看4人,撤销职务5人,警告10人。
  1955年,监委共查处各种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29名。其中,开除党籍的19人,留党察看的3人,警告6人,劝告1人。从违纪性质上看,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2人,坚持和参与剥削的2人,丧失阶级立场的2人,贪污盗窃的5人,违法乱纪的10人,违犯政策的1人,无组织无纪律的1人,腐化堕落的5人,其他1人。1963年12月10日开始,在城西人民公社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试点工作,全公社499名干部,有85%存在“四不清”问题。多吃多占3万多元,粮食5000多公斤,有28%的干部存在投机倒把行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金额达24000多元,其中,千元以上的4人,五百元以上的5人,百元以上的40人。
  1958年,查出违纪案件300件,当年结案294件,对涉及有问题的党员,经过批评教育认为表现较好未给党纪处分的250人,受到党纪处分的44人。其中,开除党籍28人,留党察看3人,撤销职务3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6人。从违纪性质上看,右派分子1人,坏分子5人,贪污盗窃7人,严重右倾2人,严重个人主义5人,无组织无纪律6人,违反政策2人,压制民主打击报复1人,官僚主义失职2人,革命意志衰退2人,败坏共产主义道德5人,其他性质的6人。
  同年,在平反、审干运动中,经过审查,结论了34名党员干部的问题。
  1959年,在整党、整社运动中,暴露出有不同程度问题的党员160名。其中,被党内或党外批判、辩论的有93名,给党纪处分的63名,占2006名农村党员的3.14%,其中开除党籍9名,撤销党内职务的1名,留党察看1名,严重警告19名,警告19名。从性质上看,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名,严重右倾的8名,个人主义严重的17名,投机倒把的4名,革命意志衰退的4名,严重失职的5名,蜕化变质的6名,违法乱纪的6名,丧失阶级立场的4名,阶级异己分子1名,无组织无纪律的2名,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13名,坏分子1名,其他5名。从职务上看,公社党委正、副书记2名,正副社长2名,管理区正副书记10名,正副主任20名,一般干部(公社、管理区)19名,生产队长2名,一般党员8名。
  1960年,在纠正“五风”中,对犯有各种错误的231名干部,给予党内处分的97名。其中,开除党籍38名,留党察看16名,撤销职务3名,严重警告16名,警告24名。
  “文化大革命”时期,纪检工作停止。
  1986年,共检查党员违纪案件18起,结案率为100%,受处分党员总数18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7人,一般党员干部11人。其所犯错误性质分别是:超生1人,大吃大喝3人,酒后闹事3人,贪污公款3人,严重官僚主义渎职1人,其他错误7人。在受处分党员中,被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3人,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11人。
  1987年,坚持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党员违纪立案检查29起,结案29起,结案率达100%。涉及受处分党员20人。其中,正副科级党员干部2人,一般党员干部3人,一般党员15人。按错误的性质分类,严重官僚主义渎职1人,行贿、受贿2人,盗窃1人,投机诈骗1人,乱搞两性关系2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3人,乱砍盗伐树木5人,耍流氓2人,侵占公物1人,重婚1人,酒后闹事1人。其中,被开除党籍5人,留党察看4人,被撤销党内职务的2人,党内严重警告的2人,党内警告的7人。
  1988年,共检查党员违纪案件22起,当年结案22起。结案率为100%,涉及违纪党员22人。其中,县团级干部1人,正、副局科级党员干部6人,一般党员干部4人,一般党员11人。在犯错误党员中,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2人,严重以权谋私2人,违反财经纪律9人,乱搞两性关系4人,侵犯群众合法权益1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3人,赌博1人。其中,被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5人,撤销党内职务5人,党内严重警告3人,党内警告处分5人。
  复查、甄别 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甄别工作的指示,从1962年1月初至11月末,对12个公社和区直属单位,全面开展了甄别工作。对1958年以来受到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
  为了加强甄别工作的领导,区委成立了甄别委员会,设立甄别办公室,抽调15名干部组成专职甄别队伍。各公社、生产大队及区属单位也都设立了甄别小组,配备了专职干部。对受批判、处分的党员进行摸底和排队,逐件查证,反复核实,逐个进行甄别和平反。
  自1958年以来,全区共批判、处分党员干部和社员群众1808名,经过甄别认定:批判、处分正确的有441名,占批判、处分总数的24.4%,部分错的175名,占被批判、处分总数的9.68%;全错的1192名,占被批判、处分总数的65.93%。
  1978年5月,开展了清理打、砸、抢的工作,共清查出打、砸、抢案件141件,重点案件48件,立案35件。开除党籍7人,留党察看9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严重警告、警告处分13人,撤职察看处分4名。
  同年12月,区委成立了改正右派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到1979年3月,改正了54名错划的右派分子。1983年春,改正了最后1名错划的右派分子。
  1982年,全区共复查处理了“文化大革命”前后的案件188件。其中全错全纠的52件,部分错、部分纠的98件,恢复党籍的33人,恢复公职的5人。
  1986年,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出发,实事求是地复查甄别了大屯镇3起案件。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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