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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减税免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减税免税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5
页码:
458-4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税务的减税免税征收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减税免税
内容
为减轻工商业户税收负担,促进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49年3月,免征全县工商业户3个月(1948年10月~12月9)的营业税,全县工商业户由1948年10月解放初的600户发展到1300多户,经营范围也日益扩大。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在“大跃进”期间兴办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对历年欠税又无力继续纳税的少数社队企业和受灾队社员,按税收管理体制,多次报请省、市分别给予核免。1962年,核免了大屯玻璃厂等2户亏损企业欠交的工商统一税8541元。1964年,核免5户企业欠交的工商统一税9911元。1965年,核免乐山公社小街生产队油坊欠交的工商税3.77万元。1963年6月,合心、大屯、永春等公社的46个生产队农业受灾比较严重。从1964年1月1日起,给予这些受灾队一年的免税照顾。免税范围是:对从事编织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对从事运输业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和车船牌照税;对为生产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对受灾农民出售的自产品和自己物品换粮自食,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集市交易税和临商税;对灾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品自用或对外出售免征工商统一税。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路线的影响,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适当减免纳税政策取消,照章纳税,给一些纳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培养税源也有很大影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根据省财政局1979年关于工商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的规定,对全区一些历年欠税和长期挂帐、生产困难及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过大的企业,按照5000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给予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1981~1985年,共对72户欠税户给予豁免,数额为249.5万元。1982年5月,针对集体企业生产的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生产发展,放宽税收政策的几点意见”。当年6月1日起实行。具体内容是:
1.对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一年工商所得税。
2.对新办的知青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三年工商所得税(不包括烟、酒、棉、纱、化工等20种高税率产品和商业、印刷两个行业)照顾。对原纳税集体企业,当年安置知青人员达1%的,减免工商所得税1.66%。
3.企业挖潜改造,更新设备,增加新项目所使用的中短期贷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本息的60%。对按此比例归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批准,可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农业银行对农村集体企业发放的技术贷款,经税务部门核准,亦可按上述比例税前还贷。
4.为解决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基金,可在税前列支。
5.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务所得利润,按应征税额减征20%。
6.对产不抵债的“空壳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免征当年所得税。
7.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免征当年所得税。
8.历年挂帐、损失较大的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三五年内由企业当年的利润逐年摊销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利润的50%。
9.集体企业为消除污染、利用本企业的废气、废液、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分别情况给予定期减免税。
10.集体企业利用边角料生产的小商品,经营微利或亏损的,免征一年的工商税和所得税。
11.乡、村新办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乡、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农机具修理、粮米加工、豆腐坊、油坊、酱醋坊及理发、缝纫等的销售收入和所得利润,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12.乡、村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直接用于本乡、村农田基本建设的,免征工商税。
为照顾乡、村企业发展,对技术低、质量差、成本高、连年亏损的砖瓦厂,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年减半征收工商税。
13.免征中、小学办工厂所得利润的所得税。对小学办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高税率的20种产品及商业、印刷两个行业)同时免征工商税。
14.乡、镇办的酒厂,用议价粮作原料的,工商税率可由60%减至30%。
15.乡、镇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结余,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农民自营或联营兴办的养殖业、饲养业及修理服务业所得收入,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产品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免征一年工商税和所得税。
17.为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农村商品生产,对当地农民之间进行的种畜、种猪、仔猪、仔禽交易,免征交易税。对饲养奶牛、奶羊的专业户出售的鲜奶,暂免征税。
18.农民个人开办的豆腐坊,在本村出售豆腐所得收入暂免征税,外销照常征税。
19.乡、村企业安置非农业户青年,按城镇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减免所得税规定办理。
1986年,郊区遇到几十年罕见的大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为抗灾自救,根据省税务局的指示精神,结合郊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减免税办法。
1.为生产自救而新办的乡、村集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一年的产品税、所得税。
2.遭受洪涝灾害较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集体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3.受灾农民从事商业、交通运输和服务业所得收入,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4.受灾农民组织的建筑工程队,参加修路及其他劳务所得,定期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灾区集体企业因受灾或生产自救所修建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免征建筑税。
6.灾区集体企业为当地救灾支出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承认列支。
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抗灾自救的紧急通知。为支持遭受洪涝灾害的灾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全过冬,对从事运输进行生产自救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对农业生产损失严重,以搞运输进行生产自救所得收入,自1986年7月1日起,至1987年2月末止,免征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
1988年5月,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办企业的发展,对税收做了新规定:凡是生产资料归学校所有,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提取各种公共积累的,不论承包形式如何,一律按集体企业管理,享受集体企业有关减免税政策照顾;对按集体企业管理的校办企业,上缴学校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利润,超过40%的,免征所得税。不足40%,从宽掌握,按其上缴比例给予减免;个人承包校办企业,只上交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提留任何公共积累,不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对生产资料不属学校,只挂校办企业牌子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征税,但可以在政策上予以优惠。个别在生产经营上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免税照顾。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1953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对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做了规定。
社会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及革命军人家属,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残废荣誉军人及因支前残废的民兵、民工,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老弱、孤、寡、残、疾及其他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转业退伍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的移民,新安家立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困难;遭受意外灾害,如疾病、死亡、生活困难;因过去农作物连年受灾或上年受灾特别严重,及土地少、人口多、劳动力少、家底空、债务大,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
灾欠减免:欠收六成以上的,免征全部税额;欠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七成;欠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四成;欠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三成半;欠收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应缴额的二成;欠收不足二成的,不予减免。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社会减免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减免农业税。据此,《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确定减免标准:旱田生产队人均口粮180公斤,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水田生产队(水田播种面积占60%以上)人均口粮207公斤,人均收入65元以下的予以减免。1979年,将此标准做为农业税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自1979~1981年免征3年农业税。
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人由原来的生产队(组)变为各家各户,社会减免做了修改: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户,视其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农业税;为鳏、寡、孤、独、傻、老弱病残无劳动力户、烈属、五保户、敬老院减免农业税;对受灾但不够灾欠减免,生产、生活及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严格掌握,酌情给予社会照顾减免;对因灾减产的,按《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办理:旱田生产队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全免;40元以上,不足50元的,减应征税的70%;50元以上,不足55元的,减征40%;55元以上,不足60元的,减征10%。水田生产队和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及蔬菜的生产队(集中种植经济作物及蔬菜的生产队,系指社员口粮由国家供应全部或一部分)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全免;60元以上,不足65元的,减征70%;65元以上,不足70元的,减征40%;70元以上;不足75元的,减征10%。
农村落实责任制后,农业税灾欠减免延续执行以欠收成数计征减免的办法。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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