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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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管办法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3
页码: 455-4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税务的征管办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征管办法

内容

咸丰十年(1851年)试办厘捐,长春厅把各商分成等次,按不同定额动令各商摊纳。城镇一月汇交,乡村两季分纳。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府后,所有烧锅票税、斗税、土税和杂税,在城内统由知府衙门派差役征收。因征收日渐畅旺,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设立专局即长春税务总局办理征收业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施行宪政,实行地方自治,加强警察、保甲制度。因国家财政拮据,无力支付,便开征地方捐税,用于议事、警学与道路修缮等开支。由巡警、商会等自治团体征收,自收自支,以收抵支。
  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地方财务处总司,将一切杂捐改归财务处征收。明令章程、条例,要求商民等遵照执行。
  1913年,长春县,按照民国政府国、地税分立的财政体制,国家税由长春税捐征收局征收,地方税捐由长春县财务处征收,课征方法各异。
  设卡检查征收:各征收机构在交通要道和集镇等地设长期或临时分卡,检查征收各种税捐,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对于各种捐税的开征与税率、章程、机构的变动,都以县知事或税捐局长等名义颁发布告或传单;制定征收章程、条例,要求商民遵照执行,建立奖惩规则制度。实行超收者奖,短收者罚;委托部门、商号代征和公民包收税款。除垧捐、车捐等由长春县财务处征收外,铺捐、城乡营业附加税、房捐等税捐,分别由长春公安局、长春营业附加税公所和长春市政筹备处等有关部门征收。
  1934年,长春县伪政府,加紧实施《国税征收法》、《地方税法》和《租税犯处罚法》,实行强制征收。同年,全县共处罚租税犯118起,罚金3538元。1940年,处罚961起,罚金38099元。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县的中央税与省地方捐税由长春分局万宝山稽征所征收。地方捐税由长春地方税捐局设分卡征收。根据国民党政府1947年公布的《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税种的征收方法,亦不相同。
  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营业收入或营业收益额,经调查核定,分月缴纳税款,在歇业、改组、合并、转让时,申请注销或发调查证。
  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扣缴两种办法,对不按期缴纳税款,逾期一个月的课以所欠税额以下罚款。逾期3个月的课以所欠税额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执行追缴。
  牲畜税:在城镇派员驻屠宰场征收。对农村的屠宰税,委托乡、镇公所代征,按月提取10%代征手续费后,向税务局解缴代征税款。
  建国初期,对帐目比较健全的座商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查证征收。纳税人依申报额先行纳税,税务部门随时检查。对不易控制,容易偷漏税的工商业户,实行民主评议,缴纳税款。对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所得有限的小商贩,营业税与所得税一并征收。对有货物税产品的制油企业,因规模较小,不便派员驻征,采取产销查验方法,查定征收。此间,长春县境内有大屯、合隆等7个粮食市场,6个牲畜交易市场和5个屠宰场,是全县的主要税源。其中,粮谷类占间接税的50%。为控制税源流失,防止暗地交易行为,牲畜、粮食交易市场设经纪人,发给营业许可证,统由税务部门监督市场货物出入和缉私。长春县税务局还制订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等制度和办法,打击了不法业户的偷漏税的现象。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针对企业漏欠税情况,在充实征收力量的基础上,恢复纳税辅导和检查等制度。将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制度一律废止,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办法。在全区建立起79个农村税收代征网点,生产队登记,大队代征。到1974年,有80%的大队建立起代征网点,提高了税收质量,加快了税收进度。1962年1月,根据《吉林省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大屯、新立城、乐山3个开放的农贸市场出售的烟、麻等10个品种商品开征集市交易税。对无证经营者,按规定征收临商税,控制投机倒把和弃农经商行为。1964年,对小商贩建立了“三查一算”(查产品、查销售、查库存原料、算生活费用)等制度,限制了正常的商品交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一些工商企业必要的征收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来批判,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被当作繁琐哲学被破除。税务人员集中办学习班,搞斗、批、改,下放插队。一些企业出现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偷漏欠税严重的现象。税收由1966年的116.4万元下降到1968年的40.4万元。
  1980年旺征检查时,偷漏税面占被检户的62%以上,拖欠税款高达62.4万元,税款遵期入库率一般在70%以下。针对这种状况,采取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制定《郊区工商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改进征收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税源与零散税源的管理,制定实施《违章案件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办法。1986年初,偷漏税率压缩到1%以下。年末,经市税务局稽查队对30户企业验收,平均错漏面为零,平均错漏率为0.054%,达到了省规定的指标。1987年,由于个体商户、农贸市场临时个体经营者日益增多,征收难度大,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为防止税款流失,加强了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税收征管工作由税务部门专门管理逐步转向社会管理。严格检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税款与提成比例挂勾责任制,全年全区代扣代缴税款比1986年增加51.5万元,增长57.9%。1988年初,根据省税务局的要求,在征管工作基础较好的新立城税务所实行查管分离两条线的改革试点。较好地解决了管不深、查不透、征不足的问题。全年共检查210户次,查补税款23.8万元,查处违章案件30多起。
  农业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57年郊区成立后,财政科接收了原由市区管理的农业税征收业务。实行以财政派人驻库征收与到户征收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人民公社一级财政所成立,农业税由各财政所直接征收,区财政局组织领导。1982年以后,由于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人由社、村变为组、户,征收机关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随之出现了在征购期间派人驻库征收,银行、粮食部门代征、联队会计承包征收等多种征收形式。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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