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1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2.423
页数: 15
页码: 455-4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郊区税务的征收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征收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征管办法
  咸丰十年(1851年)试办厘捐,长春厅把各商分成等次,按不同定额动令各商摊纳。城镇一月汇交,乡村两季分纳。
  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府后,所有烧锅票税、斗税、土税和杂税,在城内统由知府衙门派差役征收。因征收日渐畅旺,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设立专局即长春税务总局办理征收业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施行宪政,实行地方自治,加强警察、保甲制度。因国家财政拮据,无力支付,便开征地方捐税,用于议事、警学与道路修缮等开支。由巡警、商会等自治团体征收,自收自支,以收抵支。
  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地方财务处总司,将一切杂捐改归财务处征收。明令章程、条例,要求商民等遵照执行。
  1913年,长春县,按照民国政府国、地税分立的财政体制,国家税由长春税捐征收局征收,地方税捐由长春县财务处征收,课征方法各异。
  设卡检查征收:各征收机构在交通要道和集镇等地设长期或临时分卡,检查征收各种税捐,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对于各种捐税的开征与税率、章程、机构的变动,都以县知事或税捐局长等名义颁发布告或传单;制定征收章程、条例,要求商民遵照执行,建立奖惩规则制度。实行超收者奖,短收者罚;委托部门、商号代征和公民包收税款。除垧捐、车捐等由长春县财务处征收外,铺捐、城乡营业附加税、房捐等税捐,分别由长春公安局、长春营业附加税公所和长春市政筹备处等有关部门征收。
  1934年,长春县伪政府,加紧实施《国税征收法》、《地方税法》和《租税犯处罚法》,实行强制征收。同年,全县共处罚租税犯118起,罚金3538元。1940年,处罚961起,罚金38099元。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县的中央税与省地方捐税由长春分局万宝山稽征所征收。地方捐税由长春地方税捐局设分卡征收。根据国民党政府1947年公布的《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税种的征收方法,亦不相同。
  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营业收入或营业收益额,经调查核定,分月缴纳税款,在歇业、改组、合并、转让时,申请注销或发调查证。
  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扣缴两种办法,对不按期缴纳税款,逾期一个月的课以所欠税额以下罚款。逾期3个月的课以所欠税额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执行追缴。
  牲畜税:在城镇派员驻屠宰场征收。对农村的屠宰税,委托乡、镇公所代征,按月提取10%代征手续费后,向税务局解缴代征税款。
  建国初期,对帐目比较健全的座商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查证征收。纳税人依申报额先行纳税,税务部门随时检查。对不易控制,容易偷漏税的工商业户,实行民主评议,缴纳税款。对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所得有限的小商贩,营业税与所得税一并征收。对有货物税产品的制油企业,因规模较小,不便派员驻征,采取产销查验方法,查定征收。此间,长春县境内有大屯、合隆等7个粮食市场,6个牲畜交易市场和5个屠宰场,是全县的主要税源。其中,粮谷类占间接税的50%。为控制税源流失,防止暗地交易行为,牲畜、粮食交易市场设经纪人,发给营业许可证,统由税务部门监督市场货物出入和缉私。长春县税务局还制订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等制度和办法,打击了不法业户的偷漏税的现象。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针对企业漏欠税情况,在充实征收力量的基础上,恢复纳税辅导和检查等制度。将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制度一律废止,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办法。在全区建立起79个农村税收代征网点,生产队登记,大队代征。到1974年,有80%的大队建立起代征网点,提高了税收质量,加快了税收进度。1962年1月,根据《吉林省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大屯、新立城、乐山3个开放的农贸市场出售的烟、麻等10个品种商品开征集市交易税。对无证经营者,按规定征收临商税,控制投机倒把和弃农经商行为。1964年,对小商贩建立了“三查一算”(查产品、查销售、查库存原料、算生活费用)等制度,限制了正常的商品交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一些工商企业必要的征收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来批判,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被当作繁琐哲学被破除。税务人员集中办学习班,搞斗、批、改,下放插队。一些企业出现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偷漏欠税严重的现象。税收由1966年的116.4万元下降到1968年的40.4万元。
  1980年旺征检查时,偷漏税面占被检户的62%以上,拖欠税款高达62.4万元,税款遵期入库率一般在70%以下。针对这种状况,采取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制定《郊区工商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改进征收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税源与零散税源的管理,制定实施《违章案件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办法。1986年初,偷漏税率压缩到1%以下。年末,经市税务局稽查队对30户企业验收,平均错漏面为零,平均错漏率为0.054%,达到了省规定的指标。1987年,由于个体商户、农贸市场临时个体经营者日益增多,征收难度大,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为防止税款流失,加强了代扣代缴税款管理,税收征管工作由税务部门专门管理逐步转向社会管理。严格检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税款与提成比例挂勾责任制,全年全区代扣代缴税款比1986年增加51.5万元,增长57.9%。1988年初,根据省税务局的要求,在征管工作基础较好的新立城税务所实行查管分离两条线的改革试点。较好地解决了管不深、查不透、征不足的问题。全年共检查210户次,查补税款23.8万元,查处违章案件30多起。
  农业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57年郊区成立后,财政科接收了原由市区管理的农业税征收业务。实行以财政派人驻库征收与到户征收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人民公社一级财政所成立,农业税由各财政所直接征收,区财政局组织领导。1982年以后,由于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人由社、村变为组、户,征收机关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随之出现了在征购期间派人驻库征收,银行、粮食部门代征、联队会计承包征收等多种征收形式。
  第二节 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税收工作的必要手段。早在建国初期,长春县人民政府就按国家规定,责成税务部门对纳税户进行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一般采取盘点库存、核对帐薄和发货票,通过顺查或逆查核对营业额和所得额等办法,从中发现偷、漏税,并予以严肃处理。此外,还有纳税户相互之间对偷、漏税的进行举报。
  1954年10月,对大屯税务所管区内的9户工商业户进行检查,检查出偷、漏税的有8户,错漏面占88.9%,错漏营业额32836元,所得额18275元,应补营业税1634元,所得税4548元,货物税6230元。随着工商业户的不断发展,偷、漏、欠税现象也越加严重。1975年到1979年期间,全区平均每年拖欠税款六七十万元。为此,1979年5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吉林省财政局118号《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同月9日,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各级企业领导、财会人员、各公社主管领导参加的700人大会,对清欠工作做了全面布署,并下达了压欠指标。具体要求当年新欠不发生,陈欠压缩50%。会后10天就有20户交纳欠税款15万元。1981年6月、1982年9月,国家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清查偷税、漏税、欠税的通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自发布《通知》和《通告》之后,在全区组织人力,集中时间,突击开展了纳税大检查。查出偷漏税企业138户,查补税额15.3万元,扣缴195户欠税35.66万元。1984年起,改变了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突出检查的方法,采取日常征管与发动企业自检相结合的方法。当年专管员定期自检1238户,互检与联检336户,共查补税款29.2万元。1986年,通过专管员互查,乡、镇企业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共检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1384户。其中有偷、漏税问题的463户,偷漏税超万元的5户,共查补税款119.8万元。1987年,检查1551户,有偷漏税问题的338户,偷漏税额157.4万元。1988年,采取纳税小范围检查与税收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清理检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1954户次,查补税款40.2万元。年末经市里对48户企业检查验收,错漏面为零,在长春地区农村组名列第二位。
  第三节 减税免税
  为减轻工商业户税收负担,促进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1949年3月,免征全县工商业户3个月(1948年10月~12月9)的营业税,全县工商业户由1948年10月解放初的600户发展到1300多户,经营范围也日益扩大。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在“大跃进”期间兴办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对历年欠税又无力继续纳税的少数社队企业和受灾队社员,按税收管理体制,多次报请省、市分别给予核免。1962年,核免了大屯玻璃厂等2户亏损企业欠交的工商统一税8541元。1964年,核免5户企业欠交的工商统一税9911元。1965年,核免乐山公社小街生产队油坊欠交的工商税3.77万元。1963年6月,合心、大屯、永春等公社的46个生产队农业受灾比较严重。从1964年1月1日起,给予这些受灾队一年的免税照顾。免税范围是:对从事编织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对从事运输业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和车船牌照税;对为生产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对受灾农民出售的自产品和自己物品换粮自食,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集市交易税和临商税;对灾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品自用或对外出售免征工商统一税。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路线的影响,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适当减免纳税政策取消,照章纳税,给一些纳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对培养税源也有很大影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根据省财政局1979年关于工商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的规定,对全区一些历年欠税和长期挂帐、生产困难及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过大的企业,按照5000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给予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1981~1985年,共对72户欠税户给予豁免,数额为249.5万元。1982年5月,针对集体企业生产的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生产发展,放宽税收政策的几点意见”。当年6月1日起实行。具体内容是:
  1.对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一年工商所得税。
  2.对新办的知青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三年工商所得税(不包括烟、酒、棉、纱、化工等20种高税率产品和商业、印刷两个行业)照顾。对原纳税集体企业,当年安置知青人员达1%的,减免工商所得税1.66%。
  3.企业挖潜改造,更新设备,增加新项目所使用的中短期贷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本息的60%。对按此比例归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批准,可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农业银行对农村集体企业发放的技术贷款,经税务部门核准,亦可按上述比例税前还贷。
  4.为解决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基金,可在税前列支。
  5.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务所得利润,按应征税额减征20%。
  6.对产不抵债的“空壳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免征当年所得税。
  7.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免征当年所得税。
  8.历年挂帐、损失较大的基层供销社、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三五年内由企业当年的利润逐年摊销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利润的50%。
  9.集体企业为消除污染、利用本企业的废气、废液、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分别情况给予定期减免税。
  10.集体企业利用边角料生产的小商品,经营微利或亏损的,免征一年的工商税和所得税。
  11.乡、村新办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本乡、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农机具修理、粮米加工、豆腐坊、油坊、酱醋坊及理发、缝纫等的销售收入和所得利润,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12.乡、村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直接用于本乡、村农田基本建设的,免征工商税。
  为照顾乡、村企业发展,对技术低、质量差、成本高、连年亏损的砖瓦厂,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年减半征收工商税。
  13.免征中、小学办工厂所得利润的所得税。对小学办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高税率的20种产品及商业、印刷两个行业)同时免征工商税。
  14.乡、镇办的酒厂,用议价粮作原料的,工商税率可由60%减至30%。
  15.乡、镇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结余,暂免征收所得税。
  16.农民自营或联营兴办的养殖业、饲养业及修理服务业所得收入,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产品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免征一年工商税和所得税。
  17.为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农村商品生产,对当地农民之间进行的种畜、种猪、仔猪、仔禽交易,免征交易税。对饲养奶牛、奶羊的专业户出售的鲜奶,暂免征税。
  18.农民个人开办的豆腐坊,在本村出售豆腐所得收入暂免征税,外销照常征税。
  19.乡、村企业安置非农业户青年,按城镇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减免所得税规定办理。
  1986年,郊区遇到几十年罕见的大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为抗灾自救,根据省税务局的指示精神,结合郊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减免税办法。
  1.为生产自救而新办的乡、村集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一年的产品税、所得税。
  2.遭受洪涝灾害较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集体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3.受灾农民从事商业、交通运输和服务业所得收入,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4.受灾农民组织的建筑工程队,参加修路及其他劳务所得,定期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灾区集体企业因受灾或生产自救所修建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免征建筑税。
  6.灾区集体企业为当地救灾支出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承认列支。
  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抗灾自救的紧急通知。为支持遭受洪涝灾害的灾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全过冬,对从事运输进行生产自救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对农业生产损失严重,以搞运输进行生产自救所得收入,自1986年7月1日起,至1987年2月末止,免征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
  1988年5月,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办企业的发展,对税收做了新规定:凡是生产资料归学校所有,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提取各种公共积累的,不论承包形式如何,一律按集体企业管理,享受集体企业有关减免税政策照顾;对按集体企业管理的校办企业,上缴学校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利润,超过40%的,免征所得税。不足40%,从宽掌握,按其上缴比例给予减免;个人承包校办企业,只上交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提留任何公共积累,不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对生产资料不属学校,只挂校办企业牌子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征税,但可以在政策上予以优惠。个别在生产经营上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免税照顾。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1953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对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做了规定。
  社会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及革命军人家属,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残废荣誉军人及因支前残废的民兵、民工,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老弱、孤、寡、残、疾及其他因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转业退伍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的移民,新安家立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困难;遭受意外灾害,如疾病、死亡、生活困难;因过去农作物连年受灾或上年受灾特别严重,及土地少、人口多、劳动力少、家底空、债务大,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
  灾欠减免:欠收六成以上的,免征全部税额;欠收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七成;欠收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四成;欠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应缴税额的三成半;欠收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应缴额的二成;欠收不足二成的,不予减免。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社会减免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减免农业税。据此,《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确定减免标准:旱田生产队人均口粮180公斤,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水田生产队(水田播种面积占60%以上)人均口粮207公斤,人均收入65元以下的予以减免。1979年,将此标准做为农业税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自1979~1981年免征3年农业税。
  1982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人由原来的生产队(组)变为各家各户,社会减免做了修改: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户,视其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农业税;为鳏、寡、孤、独、傻、老弱病残无劳动力户、烈属、五保户、敬老院减免农业税;对受灾但不够灾欠减免,生产、生活及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严格掌握,酌情给予社会照顾减免;对因灾减产的,按《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办理:旱田生产队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全免;40元以上,不足50元的,减应征税的70%;50元以上,不足55元的,减征40%;55元以上,不足60元的,减征10%。水田生产队和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及蔬菜的生产队(集中种植经济作物及蔬菜的生产队,系指社员口粮由国家供应全部或一部分)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全免;60元以上,不足65元的,减征70%;65元以上,不足70元的,减征40%;70元以上;不足75元的,减征10%。
  农村落实责任制后,农业税灾欠减免延续执行以欠收成数计征减免的办法。
  第四节 征收税额
  民国期间,国、地税划分不清,税政管理混乱。长春县捐税除税捐征收局和县财务处征收外,还有一些部门也征收。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县“国税”由伪新京特别市税捐局征收,地方税由伪长春县财务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1年,长春县税源比较稳定,平均年税收入额322.6万元。
  1950~1960年,由于地方工业发展,特别是有些市属企业的税收下放给郊区管理,使税源又有较大增长,年均税收额366.7万元,比1950~1951年增长13.67%。
  1961~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全区一些砖瓦和建材企业停产或缩减,税收大幅度下降,年均税收额267.1万元,比1959~1960年下降27.16%。
  “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加之部分市属企业税源转出,税收大幅度下降,年均收入65.5万元,比1961~1965年间下降75.48%,年均少收入税额201.6万元。
  1970~1976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区税收逐年增加,年均税收额582.1万元,比1961~1965年间增长118.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全区各项经济事业迅速发展,税收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77年至1984年间,年均收入1639.4万元,比1970年至1976年间增长1.8倍。
  随着区划变动,1985年,全区税源转出2300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收入831.2万元,比1965年增长2倍。
  1986年后,一些二轻工业和乡(镇)企业活源不足,产品滞销,加上原材料提价,电力紧张,资金短缺以及遭受洪涝灾害等原因,使税收出现减收因素。但由于企业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扩大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了全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既抓重点税源,又抓零散税收。1988年,工商各税完成1756.9万元,比1985年增长1.1倍;完成国营企业所得税26.4万元;征集国家能源基金58.4万元。
  农业税收入比较稳定。1961年收入167万元,1967年收入197.8万元,1979年收入229.7万元,1988年收入287.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