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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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13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种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7
页码: 449-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郊区新中国成立后税务的税种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税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分为农业税和工商各税两大类。1949年,长春县开征的工商各税有9种。经几次税制改革和个别调整,1979年简化为3种。1980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又陆续恢复和开征一些新税种。到1988年,全区共开征工商各税24种。
  产品和营业收入征税 货物税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有烟、酒、食品等。税率不一,从价计征。1958年,货物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施行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人。从价依率计征。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并入新的工商税。1983年后,只对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成为一个海外税种。
  工商业税: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按国家规定执行。工商业户按其营业额、收益额、拥金额分别不同行业和税率,从价计征。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其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至此,工商业税不复存在。
  工商税:1973年施行,是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及盐税合并而成。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税的征收对象。文化艺术、医疗保健、农业事业单位及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
  产品税:1984年,实行第三步利改税时,把原来工商税对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税种。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经营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征税。1986年后,对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鞋帽、食品饮料等部分轻工产品以及建筑材料等产品改征增值税,产品税的税目减少。
  增值税:1983年开征。以工业企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区别不同行业,采取“扣税法”和“扣额法”计征。
  营业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一切从事商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从事商品零售的,按商品销售收入额计征;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依商品销售额除去商品购入原价差额计征;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和其他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按营业收入额计征。
  收益额征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一切从事经营的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建筑安装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合作工厂、商店、街道企业、知青企业、预算外国营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均为纳税人。依不同的税率计征。1985年,该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施行。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利润所得征收。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盈利的55%比例纳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盈利,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大于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征收。采用核定利润基数和调节税率的办法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将原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新税种。对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对城乡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除去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余额为计税依据,按35%的比例税率计征。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1月开征。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采取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并实行加征办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对取得应税收入的公民征收。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借赁、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投稿、翻译、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收入。依个人收入来源,实行不同税率征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采用30%比例税率计征,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对个人劳动和财产取得的应税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收益征收,采取分类所得纳税办法。根据不同税目,实行不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只就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在4000元以内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只就余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利息、红利和其他所得,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
  其他各税 奖金税: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部分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以国营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为依据,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郊区国营企业发放奖金免税限额原为人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1986年改为4个月标准工资。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对从事教育、卫生、科研、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公路养护、房地产等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超过限额部分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限额依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调资情况的不同有所差异。最高为人均3个月基本工资额,最低为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额。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开征。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增发工资总额超过核定标准部分征税。工资总额增长7%以下的免征调节税,增长7%以上的,依增长率多少,税率亦有所不同。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资源税:1984年10月开征。凡从事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从1986年起,改按从量定额征收。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机关团体、部队及一切企事业单位,利用各种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就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征收,是国家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以自筹基建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1987年7月改按不同建设项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计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开征。是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中依一定比例征集,用于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的专项资金。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是能源基金的征集对象。依不同比例计征。1987年5月,开始对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办企业、知青企业、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征收能源基金,征集率7%,其他单位按15%计征。
  地方税收 工商税收中的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几个税种,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由地方管理,统称地方税收。郊区先后开征的地方税有10种。
  屠宰税:1949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后,执行国家标准。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需纳税。1960年前从价计征,1960年后改为从量计征。1986年1月,对收购猪、菜牛、羊的工商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其他临时经营者,改征产品税。
  车船使用税:1950年,原为使用牌照税。1951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按其种类大小,定额征收。1973年1月,将企业车船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只对个人自行车征税。1979年1月,郊区自行车牌照税停征。1984年恢复征收。1986年9月,恢复征收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使用税,改名为车船使用税,仍按定期征收。
  牲畜交易税:原为交易税的一个税目,1952年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税率为5%。1960年开始,不再征收国营和集体单位的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交易征税。1979年1月停征。1982年5月,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人进行牲畜交易,一律恢复征税,税率仍为5%。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对在集市上出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66年开始,保留税种,暂不开征。
  房产税:以城镇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价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征收。1950年试行,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将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停征。1986年10月恢复征收。大屯、兴隆山、新立城、三道、乐山镇为郊区的开征区域。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按占用土地面积,向使用人征收。原为地产税,后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将企业的房地产税合并在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该税停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开征。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交纳税额为依据征收。依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按不同税率计征。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50年代初期开征,1958年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重新开征,实行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买印花票、自行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三自”缴纳办法。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开征。以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为课税对象,以实际缴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
  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按1%比例计征,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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